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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JJG555正在修改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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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国 发表于 2008-10-30 09: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JJG555正在修改中,我在网上看见委员们准备开会讨论——新的规程已经改好。555修改后,估计其它的如13、14等等都要修改,作为一线工作人员,在修改检定规程上应该有话语权,大家也来讨论一下吧。
我先说一点,非自动衡的检定工作量太大,检定TGT-1000型台秤需要移动8吨砝码。基层技术机构都是上门服务,需要携带1吨砝码,不现实,能否更改。不能只是把国际建议翻译一下就作为我们的检定规程,要下面执行吧!
申特检测 发表于 2008-10-30 09: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没有比带砝码更准确的校准方法,再多也得带,1吨而已,人家检地磅的不是开大卡车去的吗?
深圳渔民 发表于 2008-10-30 14: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没有更好的技术可以替代砝码的情况下,只好辛苦一下了。否则,10吨的秤只检1吨,根据什么说在全量程范围内都能满足要求呢?
 楼主| 方建国 发表于 2008-10-30 14:4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表述不清,我说的是检TGT-1000型台秤时,需携带1吨砝码,要知道,这是基层技术机构检定最多的衡器。笔者不反对带砝码,只是多少的问题,不是有替代物吗?新规程是否放宽替代物的规定?
sdwhwt 发表于 2008-10-30 15: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衡器检定还能应付,电子汽车衡的检定,问题很大
jlsts 发表于 2008-10-30 16: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携带1吨砝码,不现实?很容易做到的,120吨的汽车衡要带60吨那才叫困难。
有人也提出限制汽车衡的最大秤量,以为道路不允许太大的汽车行驶,这有点道理,以前也有人提过。
555规程主要的变化是包含了1、2级衡器,实际上是包括我们以前说的天平,而且名字也从“秤”改为“衡器”,将来影响的不光是13、14和539等,还会影响以前说的天平。
新规程按照任务,是等同采用R76,但并不只是把国际建议翻译一下就作为我们的检定规程,在一些与我国法规有关的部分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大家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会在会议上提出,估计也脱离不了“等同采用”的范围。
寒风竹 发表于 2008-10-30 16: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思是不是这样的:严格按照规程检定一台TGT-1000型台秤,砝码搬运量在8吨左右,如果再考虑维修调试的话,砝码的搬运量更大,呵呵,一天不仅仅只检定一台衡器吧,这么大的体力消耗,对于检定员来说是无法接受的。
衡器的检定方式,目前来说,是不会改变的,要想严格依据检定规程检定衡器,只能让用户自己去聘请民工来搬运砝码,要我自己去搬运砝码来检定一台一吨的衡器,呵呵,我最多也就只使用200kg砝码了,要知道,依据省局对收费标准的解释,我们检定一台一吨的机械衡器,收费标准是70元,而本地临时雇用民工来搬运货物的价格是一吨收费10元,更别说到企业现场检定衡器时一吨砝码的运输费用了。
从检定成本考虑,依据现在的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检定一台100吨的汽车衡,不考虑替代物的情况下,至少也得运输75吨砝码到现场,而在检定一台100吨的汽车衡时,搬运的砝码量接近1000吨,除了大型企业外,90%的用户都承受不起这样的检定成本,而且大多数计量机构,尤其是内地的计量机构,对于购买和维护100吨砝码,的确也很困难。而现在各地80吨以上的汽车衡的数量可不少。
中国交通部对上公路的载重车的最大质量是不允许超过50t的,也就是说,除少数特种车外,超过50吨的载重车是不合法的,既然是违法的,就没必要去考虑他们的对超过50吨的汽车衡的需求。记得前不久在网络上看见上海大和衡器有限公司陈日兴老师的一篇论文,其中就提到了西方国家的对上公路的载重车最大质量是不允许超过60吨,所以西方国家的汽车衡最大量程就是60吨,使用一辆30吨的检衡车,就完全能按照规程严格检定了。
建议全国衡器计量技术委员会在制定衡器规程时,参考轨道衡的检定规程,对汽车衡的最大检定量程设置为60吨,如果最大检定量程为60吨的话,大多数计量所是有能力购置一辆30吨的检衡车来严格按照检定规程对汽车衡进行检定的,大多数汽车衡用户也是能承受的起检定成本的。
席龙 发表于 2008-10-30 16: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清楚,在用的各类秤基本上都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大多用于贸易结算。所以在规程编写上我建议纳入防作弊检查项目,要求电子计价秤、地秤(包括二次显示仪表)等都应符合防作弊要求,都应该铅封。这方面具体可仿效加油机443规程。
 楼主| 方建国 发表于 2008-10-31 08: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的,你们检定小衡器难道要“让用户自己去聘请民工来搬运砝码”,在我们这,这些都包括在检定费里了。“雇用民工来搬运货物的价格是一吨收费10元”只是我们这的1/5,但是我们的检定费比你们的高是280元。
      每每看到“建议”,我就想到“顾问”,再想到李德。为什么我们的专家总把“建议”看的那么重,一定要和它接轨,而不能把“建议”和中国的国情、实际情况相结合。让那些“专家”按照他们自己制定的检定规程进行几次(不,一次就行)检定。然后再来进行指导基层检定工作——制定检定规程。

[ 本帖最后由 方建国 于 2008-12-11 08:56 编辑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0-31 11: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量携带砝码,的确增加了运输成本、搬运成本、砝码采购和管理成本,从而增加了顾客的检定费。替代物是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但是根据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多次替代将增加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降低了检定精度,影响了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要兼顾成本与精度这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求得最佳值。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测量过程控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要与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风险相一致。本人建议新规程应该放宽替代物的规定,并规定进行替代的次数。起草班子应对替代次数的多少与测量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实验和精密计算,在此基础上在检定规程中给出替代次数最大允许值与被检衡器测量范围和精度等级的对照表,便于基层检定人员掌控,从而达到在保证检定精度的基础上尽量携带最少的标准砝码,既减轻检定人员的劳动强度,也减轻顾客的经济负担,同时又保证了检定工作质量。
aiping2100 发表于 2008-10-31 21: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用精度适合的称重传感器来用于中间的量值传递,现在发现我们基层做秤是最吃力不讨好的事了,砝码太重,收费太少,劳动强度是计量检定中最大的!
海狼 发表于 2008-10-31 21: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规矩湾锦苑 的帖子

呵呵,使用替代物只是个理想化的,实际检定的时候,要想找到理想的替代物很麻烦。何况现在许多汽车衡,长度也就在7到9米,最大量程却是50以上,即使你找到合适的替代车,载重车一上汽车衡,秤台上都没足够的位置来放置砝码了。
寒风竹 发表于 2008-10-31 22: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jlsts 的帖子

提出参考轨道衡检定规程对最大检定称量做出规定,不仅仅是依据现在国家交通部对上公路的载重车最大质量不允许超过50吨的限制,更多的是考虑检定成本,就如上面所说的,检定一台100t的汽车衡,不考虑替代物的情况下,至少也得携带75吨砝码,而在不考虑维修调试的情况下检定过程都需要搬运接近1000吨砝码,这么庞大的砝码搬运量,也就只能依靠机械设备才能完成,全靠人力来搬运20kg的小砝码,消耗的人力和时间是非常大的,在砝码搬运上汽车衡的过程中,耗费的时间过长,是很难保证检定质量。
    要想严格依据检定规程检定汽车衡,应该放弃使用20~25kg的小砝码,使用机械设备来调运500kg以上的大砝码来进行检定。而且还要对汽车衡的最大检定称量做出一定的限制,这样才能既保证检定质量,又能使检定成本让大多数检定机构和用户能承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0-31 22: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aiping2100 的帖子

我的意见
  11楼想法是非常好的,有幻想才能有发明创造,我们急切盼望你的这一发明尽早实现。
  12楼老师说的也是实际问题,不过我想,替代车或者砝码车是不是可以选载重量大点的,砝码也可以往已经装了替代物的车上装啊。实在不行干脆用吊车直接将替代物往衡器上吊,呵呵。关键是减轻检定员劳动强度,保证检定精度是目的,这就必须有科学依据和法规依据,需要检定规程给予明确规定。
  8楼把防作弊条款加入检定规程也是一个不错的主意哦。
jlsts 发表于 2008-10-31 22: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允许安装,又检定,那么就必须保证准确度吧?不检定最大秤量,谁能保证准确呢?
555并没限制商用和贸易结算,它不限制最大秤量也是有道理的,限制汽车衡最大秤量的办法我想可以考虑用行政手段的方式。
555的修订原则是等同采用R76,这是不会改变的,也许可以考虑把539分成几个规程来处理,大型工业用衡器、汽车衡、电子台秤、电子计价秤、1036也可以考虑修改了,分度值小于1毫克的还不在555调整范围,现在比较器的规程也在制定中,应该一揽子解决了。
我个人的意见是,用于贸易结算的衡器,无论如何都必须检定最大秤量,检定方法不能和555有抵触。其他工业用的超大衡器,可以适当放宽,甚至干脆改名为测力仪,就如弹簧秤那样。
海狼 发表于 2008-10-31 23: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jlsts 的帖子

既然都是非自动衡器,那为什么轨道衡的检定规程要规定最大称量只检定到100吨?要知道,使用轨道衡的用户,都是大企业,经济能力远远强于汽车衡用户的。记得看论坛上的量友的介绍,他们使用的轨道衡最大称量是800吨,只检定到100吨,怎么能够保证轨道衡的计量准确性呢?
你所说的利用行政手段来限制,是不是建议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不颁发60吨以上的汽车衡生产制造许可证呢?

[ 本帖最后由 海狼 于 2008-10-31 23:29 编辑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8-11-1 09: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6楼的意见。质量管理的八大原则“顾客是关注焦点”的原则是核心,有需求才形成市场,有市场才需要我们制定标准和法规去规范它,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这也是我们制定标准的根本出发点。
阿华 发表于 2008-11-1 10:3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新的555的讨论稿啊?有的话传上来大家看看
 楼主| 方建国 发表于 2008-11-3 10:28:49 | 显示全部楼层
15楼的应该有新的讨论稿。
本来我是想讨论一下小衡的,因为县级接触的最多(小衡),没想到大家对大衡那么感兴趣,其实,小衡的问题解决了,大衡的也就解决了一大半了。
 楼主| 方建国 发表于 2008-11-3 10: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砝码太重,收费太少,劳动强度太大是小衡检定中的最大问题!而且机械替代不了。相反大衡在机械替代方面只要检定规程修改后就可以解决。而小衡就难以解决。
流连 发表于 2008-11-4 10: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几天了,规程又该修改了,要说的太多,不知从何说起、、、
在93年开会时讨论这个问题,现在又提出、、、
不会再倒退吧?
最近太忙,有时间再说。
流连 发表于 2008-11-6 10: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取消回程测试。
在非自动秤的使用中很少作为在线计量的,假如皮带秤,使用时计量的物料有时多有时少,涉及到回程误差;而汽车衡,先称重多少吨,汽车不下来,卸载一部分再计量,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所以测回程误差意义不大。
还有建议放宽皮重测试,不使用皮重功能的可不进行测试,注明即可。
易木 发表于 2008-11-6 11: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基层接触最多的就是衡器。随着技术的提高,电子衡器也逐步代替机械衡器。对市场这部份在用器具,加强计量执法,他们就玩游击战,消费者对量值准确性本来就有意见,因此,我个人认为:修改JJG555时,能否接合基层工作,对电子衡器的软件必须加入限时程序,并写入规程。上海耀华的仪表就有这样的程序。
yukqin 发表于 2008-11-6 21: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ls所有的朋友说的意见,我都已经写上了,不过到时候专家委员会怎么解答,或是会不会去解决这些实际问题,就不知道的了。关于1t这种衡器的检定过于复杂,劳动强度过大,我也提了,但想不出参考意见,希望各位同仁还能集思广益,人多力量大,应该会想出解决办法的。
寒风竹 发表于 2008-11-7 09: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JJG 539-1997数字指示秤第3.7.2 标准砝码的替代:
    当被检定秤的最大秤量大于1t时,可使用其它恒定载荷来替代标准砝码,前提至少具备1t标准砝码,或是50%最大秤量的标准砝码,两者中应取其大者。满足下列条件,标准砝码的量可以减少,而不是最大秤量的50%。
    若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3e,可减少至35%最大秤量。
    若重复性误差不大于0.2e,可减少至20%最大秤量。
       从该条要求看,检定大型衡器的时候,使用替代物的前提条件是至少具备50%最大秤量的砝码。也就是说,替代物只能是25~50%最大秤量。既然如此,则重复性满足要求时。标准砝码可减少至20~35%最大秤量的条款岂不是无意义的和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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