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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JJG在计量法中有明确定义,有合法出生证,JJF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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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3 00: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 xqbljc

  我说的意思是非常明确的和肯定的,不管用“是不是”还是用“算不算”,人人都不会理解错。如果老师一定要追究字眼,那我就撤销“算不算”的用语,改为“是不是”。
  从22楼提到的“标准”定义和解释可以看出,所谓“标准”并不在于其名称是否叫“标准”,只要一个“规范性文件”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这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标准。
  不同科学、不同技术、不同活动、不同活动结果的标准,其格式并不相同。判定是不是标准的关键还是看是否“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规定产品质量的标准与规定产品生产活动的标准格式并不相同,规定检验、试验活动的标准与规定调试维修活动的标准格式也不可能相同,规定检定活动的标准如果和规定产品制造活动的标准格式相同那就不是检定规程了。即便都是JJF,规定“术语”的(如JJF1001)、规定管理活动的(如JJF1033),规定可靠性分析的(包括数据分析、不确定度分析、特性评定的,例如JJF1059、JJF1094等),规定校准活动的(如JJF1102),它们格式也是千差万别的,并不都具有“环境条件、检定/校准方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检定/校准结果、周期、证书的格式及内容.....”条款,难道说不具有这些条款的就不承认它们是JJF了吗?
  标准的名称本来就是多种多样的,并不在于其名称叫不叫“标准”,判定是不是标准的唯一准则是“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以GB为例,GB 50026《工程测量规范》,GB10345.1《白酒试验方法总则》,GB6084《齿轮滚刀通用技术条件》,GB87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19431《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95《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它们分别叫规范、总则、条件、规定、标准、方法等等,还有许许多多其它称呼就不一一枚举了吧,难道说只有叫标准的才是标准,其它的就不是国家标准了吗?
  就以计量技术规范JJF为例也并不只有叫“规范”才是规范。JJF1086《膜式煤气表定型鉴定大纲》就叫“大纲”,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则叫“规则”,JJF1182《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叫“指南”,JJF1051《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什么也不叫,也还有其它的名字就不一一枚举了,难道因为它们不叫“规范”就不是计量技术规范了吗?
  以上事实都说明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本质,只要“具有‘标准’所有的特性”,无论它叫什么都仍然是“标准”,这怎么能够说是“不靠谱的话”呢?难道说只有叫“标准”的文件才是标准,这种话才“靠谱”吗?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3 16: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规矩湾锦苑


    从其它帖子也可以看到,标准化你短板,基本常识都不具备,
不要在这里死磕了。
   你理解的定义方面只是标准主要属性,按你理解标准定义,
把法律、法规、规章也可列为标准了吧,
你看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也具备上述属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4 00: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好人多助

  我承认我在标准化管理方面的知识还很欠缺,可能有些标准化基本常识都不具备,甚至可能还是个白丁。但我并不是“死磕”,我仍然愿意毫不保留地把我的观点和盘托出,不对的地方以求得到量友们指正,对的地方供大家参考。
  我认为我们首先应该分清楚“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定义的注1补充说, “‘规范性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统称”。可见标准和法规并列同属于规范性文件。你说的“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法规)也具备上述属性”正说明法规和标准的确都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属性,都是规范性文件中的一种。
  那么它们的区别在哪里?我们再仔细剖析一下“标准”的含义吧。我认为“法规”和“标准”的相同点大家已经共知不必多言,主要区别还是在发布形式上。法规发布均以立法机构或政府机构的名义且以加盖国徽或机构红印章的形式发布,有的也以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或政府机构领导人签字批准的形式发布,文件往往只有文件名,也有的加以政府文件的编号。而标准则是“以特定形式发布”,即以“标准种类汉语拼音字头+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的形式发布。无论GB、JB、GJB、JC、……,还是JJG、JJF,它们的发布形式则是完全相同的,符合“标准”的所有要件,理应都属于标准,JJG和JJF并不是老兄所说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发布形式。
xqbljc 发表于 2013-5-4 17: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由标准的主管部门发布的且有专门名称的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就不应该笼统的称为标准,这应该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也不是狡辩能混淆的。

     JJG、JJF与GB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某些人愿意把所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统称为标准,不是无知,也起码是坚持错误。一贯正确的脸面对其太重要了,也就由他去好了。反正JJG和JJF还是叫规程和规范,任何时候也不会被称为甚至成为GB或行标。

     当问题的探讨非常清晰明了的时候,某些人愿意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引经据典、胡搅蛮缠来使探讨进入邪路,我们也就没必要再去奉陪了,观看不语,静候JJG、JJF改称GB、行标时刻的到来。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4 18: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8# 规矩湾锦苑


    你可回看24楼我帖子,
制定发布部门不同只是其一。
其实计量方面“规章”与JJG、JJF的发布部门区别不大吧,
都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
再说,你看一下企业单位的,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是否异同。
按你解释就不存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了,都是标准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4 2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xqbljc

  并不是“某些人愿意把所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统称为标准”,我在28楼已经说过法规和标准都属于“规范性文件”,法规不是标准,标准也不是法规。但我并不否定有些规范性文件同时具有法规和标准的特性,这只是一种特例的存在,这种规范性文件即是法规也是标准。例如强制性标准GB17167是标准,但其强制性又代表着法规。再如JJG,计量法赋予它法规的地位,但它同时也具备了标准的所有特性,同时又是标准。
  “无知”也好,有知也罢,空口说无法使人信服,论证一个论题正确与否需要有理论依据或事实依据,如果能够“引经据典”作为论据也应该是有效的。老师认为JJG、JJF不属于标准,那就请老师指出JJG、JJF不符合术语“标准”中的哪一个要件,或者引经据典,或者拿出能够说明问题的证据来,我认为只有这样讨论才不是“胡搅蛮缠”“进入邪路”。“反正JJG和JJF还是叫规程和规范”,本来JJG和JJF就叫规程和规范啊!问题是标准就不可以叫规范和规程吗?因为叫规程和规范,就可以否定它是标准吗?
  GB也好,GJB也好,JJG也好,……,标准的种类代号还有很多。GB永远不会改称GJB,GJB也不会改称GB,同样GB不会改称JJG,JJG也不会改称GB。如果有人愿意等待改称的到来,我可以明确的说恐怕永远不会到来。因为标准代号的制定也是一种标准化手段,无论代号是什么,只要那个“规范性文件”符合“标准”的定义,就无法否定其“标准”的身份。
  老师否定JJG和JJF是标准的另一个理由是“不是由标准的主管部门发布的且有专门名称的法规性质的技术文件,就不应该笼统的称为标准”,那么按这个道理,代号GJB的文件属不属于“标准的主管部门发布”的啊,代号GJB的文件是不是也不能算标准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4 21: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好人多助

  是的,你说的“制定发布部门不同。GB是相关专业委员会,JJG、JJF计量主管部门”,这都是对的,但是发布部门不同并不是识别是不是标准的条件。识别是不是标准的条件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虽然JJG、JJF、GJB等的制定和发布机构不是国家质检总局的标准化司,但它们却都是国家的“一个公认的机构”,是符合“标准”定义规定的。
  说起企业单位的标准化管理,要先说企业的“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企业规范性文件管理一般分为行政文件和标准文件两大类,标准又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三种,合称四类文件。这四类文件一般分属于“行政办(厂办、党办等)、总师办(或标准化科)、企管办(或企管部)、人力资源部等管理和发布。
  行政文件在企业常称为“红头文件”,以行政长官签发或加盖企业(含部门)红印形式发布,文件编号以单位名称的第一个字或字母为代号,并不纳入标准代号的范围。其余三类则均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版本号)”的形式发布,且发布的标准并不加盖单位红印。尽管这三类标准不一定都由标准化科统一发布,但仍然统称为标准。三大标准系列共同组成本企业的标准化体系。你说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始会以红头文件形式发布,代表着长官意志和命令加以执行。经过一定时间的执行和完善,“长官意志”将上升为“管理标准”,就会以标准的形式发布,纳入企业自身的标准化体系,作为长时期执行和统一的规范化的标准进入到良性循环的持续改进之中。
xqbljc 发表于 2013-5-4 22:2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明明知道“本来JJG和JJF就叫规程和规范啊”,还要坚称JJG和JJF是标准,甚至是行业标准,这就让人无法判断其用心良苦了?!

      “GB永远不会改称GJB,GJB也不会改称GB,同样GB不会改称JJG,JJG也不会改称GB”,继续“绕”吧,迟早会把某位自己“绕”进去的。

       恕不奉陪!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5 00: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知道是谁又在“绕”,呵呵。因为叫规程和规范,该文件难道就不是标准吗?因为叫规程和规范所以就不是标准,这就是你的论据吗?绕开简单的本质问题不回答,回避问题而言其它,并不能说明自己的论据站得住脚。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5 09: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规矩湾锦苑


   
    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既然不是标准。
企业的管理制度也不是企业标准,道理是一样的。

说长官意识的体现,这与标准和计量规范异同没有关系吧,

法律、法规也都是体现执政党意识!何况JJG、JJF及GB哪!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5 12: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5# 好人多助

  赞同你关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既然不是标准。企业的管理制度也不是企业标准”的观点,“管理制度”正是长官意志和部门意志的要求。但是,管理制度一旦上升为管理标准,由企业红头文件变成为企业管理标准,也就得到了质的提升,标准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持续改进的性质将在管理活动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说长官意识的体现,这与标准和计量规范异同之间也的确没有关系。我只不过是说企业中的规范性文件与企业中的行政文件和标准之间的关系。行政文件和标准在企业中同属于企业规范性文件。行政文件主要体现着企业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意志,由领导签字批准或加盖机构红印发布,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则要复杂得多。因此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业规范性文件。
  同样,JJG、JJF、GB均具有“标准”的全部特性,虽然其中也有的具备了法规的特性,但它们既然具备标准的全部属性,就可以划归标准的范畴,至于谁制定和发布只要是符合标准定义规定的机构就可以了。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5 22:3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规矩湾锦苑
你回过头梳理一下你的帖子观点,看看是否自相矛盾。
针对这个主题总结一下自己观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6 00:5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好人多助

呵呵,我的确真的没有发现有矛盾。如有矛盾之处还请老兄不吝指出,在此先行谢谢了。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5-6 10: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规矩湾锦苑


    因你是版主,要求就应该高点,
版主的帖子出现错误会影响别人的,
希望对自己不熟悉不清楚领域少发声。
你如不是版主,你的大多数帖子我不会跟的,
.....呵呵。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6 21: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好人多助

  非常感谢老兄的严格要求和对论坛的负责任精神。借此我要再次声明,我仅仅是一个企业的普通计量工作者,所发表的和回复的帖子纯属个人理解和观点,本人的帖子并不是标准,也不代表任何官方,可能对也可能错,仅供量友们讨论时参考。同时论坛中每一个量友不论职位、学位、职称、年龄、工龄,在论坛中发表看法都是平等的,论坛只是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相互帮助、相互学习、共同探讨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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