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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津贴及相关文件--我们应得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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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 18: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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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医疗检定的一员,我们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汞,x射线等等,国家目前只颁布了针对医院相关部门的医生的保健津贴标准,我们计量行业各单位的执行标准也不同,以下是保健津贴的有关文件,供大家参考~!
      同时希望能讨论一下大家的单位是怎么执行的?

[ 本帖最后由 xblmoon 于 2009-1-11 18:06 编辑 ]

保健津贴.rar

9.16 KB, 下载次数: 81, 下载积分: 金币 -1

发表于 2009-1-11 20: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单做医疗的,做化学的又何尝不是如此
发表于 2009-1-11 22: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供的只是农业部门的补助规定,应该来说对我们系统有借鉴意义,但是那只能看领导有没有这方面的意思,想不想为职工谋福利,不然的话,还是无用呀。
hk967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1-22 22: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有,每人每台5块钱,主要是针对放射性的设备。
发表于 2009-1-22 23: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只发点保健费
发表于 2009-1-26 01:2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发补贴要有人事部、国家局的文件才行,只能希望对咱们下文件,我们也在努力,大家都反映吧。
发表于 2009-1-26 20: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以前根据劳动局的文件,按接触汞这一条发保健费,一月35元。自从换了领导,就再也没发过,提也没用。无奈啊!
发表于 2009-1-28 11: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们执行的是:血压计 15元/月,医用辐射源 30元/月
也有按工作量执行补足的。
发表于 2009-1-28 13: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质量这块做化学的好象有15元/月,计量这块做医疗、放射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都没有津贴。就象乔浩斑竹所说的,最主要是看领导如何考虑。这不,我们做计量就没有 !质检的领导就是更牛!

[ 本帖最后由 dbhlong 于 2009-1-28 13:57 编辑 ]
发表于 2009-1-28 15: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的争取之下,我们这几年的有害补助一直是每个月80元。
发表于 2009-1-28 23: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电离辐射防护津贴按照50元/月,另外,出差按照35元/天补助。这些主要靠自己去争取,猴子不上树,你就多敲几遍锣。另外,建议根据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向单位人事部门说明情况,我咨询过,那是对所有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再不行,就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法监处投诉,这是他们的行政职责。
发表于 2009-1-29 08:25: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 这里下厂补贴还是执行最老的规定:8元/天。我们也多次跟领导争取过,就因出差做事的人少;领导自己到哪都是实报实销,一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发表于 2009-2-11 15:5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们搞电离辐射,50元/月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19: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blmoon 于 2010-12-2 19:37 编辑

人事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文时间: 2004-3-25
------------------------------------------------------★------------------------------------------------------
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织、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站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 19: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79]卫政字第178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   发文时间:1979-12-30
------------------------------------------------------★------------------------------------------------------
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经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53)文教计财字第789号文批准卫生部颁发的《疫区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工作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对从事这些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鼓励他们热爱本职工作,更好地完成防病治病任务,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二十多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传染病需要大力加强防治;医学科学的发展,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应用;有害职工身体健康物质的增多以及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等都带来了新的问题。与此同时,现行的办法,也不够明确具体,各地理解不一,执行很不一样,互有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现行的办法,无论在内容上、范围上,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为此,我们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征求了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的意见,修改制订了本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附: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本办法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文件所在网址:
                                                 人民网 法律法规库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9/L35201197903.html
发表于 2010-12-3 08: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检总局有一个针对本系统的文件,我找找。
发表于 2010-12-3 15: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技监局人发[1996]214号)文件有明确规定,最高是50每月,文本我原来有,现在不知道放哪去了。
发表于 2010-12-4 23: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技监局人发 ...
核能 发表于 2010-12-3 15:27

   找找看有的话发上来,我们单位现在给我们一个月5元钱,坐公交车都不够
发表于 2010-12-6 09: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津贴不重要,重要的是可不可以提前退休?像X射线的就可以啊   女45岁,男50吧   退休   这个现在还不敢提
发表于 2011-4-26 13: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找到1996年的这个文件啊,我现在也非常需要。
发表于 2011-7-17 09: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才这么点儿钱呀,与我的健康相比,我宁可不去干这项工作
发表于 2011-7-18 16: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块领导不重视的
发表于 2011-7-28 16: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们单位什么补贴都没有。。羡慕你们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1-8 16: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人发[1996]214号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
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25号)中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环境)检定、测试、检验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的意见,结合各级、各类技术监督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津贴发放范围
1专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检定、测试、检验、维修等工作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2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的技术监督工作人员。
(二)津贴发放的类别和发放的参考标准
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津贴分为以下类别并制定相应的发放参考标准。
1一类(津贴参考标准45~55元)
①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②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③专职从事剧毒物品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④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有毒有害物质、烈性传染病名称见附表。
2二类(津贴参考标准35~45元)
①专职从事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检定、测试、检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②专职从事高空检定、测试、检验工作的人员;
③专职从事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检定、测试工作的人员;
④经常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的人员;
⑤经常在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有毒有害物质、致病菌、环境、工作项目名称见附表。
3三类(津贴参考标准25~35元)
①一般接触粉尘、致病菌、高毒物质、噪声、振动的人员;
②经常使用中毒物质的人员。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4四类(津贴参考标准15~25元)
①经常使用低毒物质的人员;
②长期在密闭或恒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有毒有害物质、环境名称见附表。
上述津贴参考标准,由各单位在国家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执行。
(三)津贴发放办法
1专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计发津贴,停止从事放射性工作后的在职人员仍可按原标准再发放三个月的津贴。
2其他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环境)的人员按每月实际接触的天数或所在岗位和从事项目的天数划分成不同的比例计发。每月累计16天以上的按100%发放;每月累计10~15天的按70%发放。
3符合两类以上津贴类别的人员,只能执行其中一种发放参考标准。
(四)津贴总额计算和审批程序
1提高8%的津贴总额应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组成中的一部分。对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提高8%的津贴部分,其计算方法不同。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应占62%,津贴(含提高的8%津贴)应占38%,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核定方法相同。
2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应将执行津贴的岗位范围、享受各种类别津贴的人数和具体执行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部门审批。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技术监督保健津贴-1996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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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7 22: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单位领导一般都装不知道~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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