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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周期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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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6-8-1 22: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1 02:32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31 02:43
概念错误、逻辑不通的地方:
1、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依据《国防计 ...

1、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置的,三级计量站都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看来你是国防军工计量站的,不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所以不熟悉。可别妄谈怪论呀)

你根据什么说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啊?谁告诉你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就是三级计量站啦?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依法设置的,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不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算什么机构啊?国防军工计量站同样也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不知道谁不熟悉在这里妄谈怪论。你只认识质监局这一个婆婆,就把其他婆婆都视为“狼外婆”了吧。

2、计量技术法规并不仅仅只有检定规程,还包括计量技术规范。请提供计量技术规范时计量技术法规的依据。无凭无据属于信口开河,跑火车!校准规范你不是一直看不上眼吗,校准规范也是技术规范。三级国防计量站的校准规范属于哪个法规!

该问题上一楼已回复,不再赘述。

3、你知道啥是强检计量器具的定义吗?竟说: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扩大强检器具的适用范围。企业依据自主需要,可以随时送技术机构检定,这是强检检定的范畴吗!强检器具:国家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前提是国家、政府要强制检定、强制管理。

国家标准是最通用最普通的标准,通常的原则是下级标准的要求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不得低于上级标准。企业自己除了国家规定的强检器具以外,将一些关键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列入强检的范畴严加管理有错吗?强检器具政府要强制管理,强检以外的器具自己不可以强制管理吗?企业自己的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本就应该大力倡导。只有像你这种人,才会认为人家超出国家规定,把不该严的也严起来了。

4、你知道发布六号公告宗旨吗?对企业使用的非强检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自主管理方面公告,这是行文宗旨,你是否看过全文,是否是关于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的专项计量法解释。公告是否广而告之,让各界、各行各业,社会大众都要知晓照办。

宗旨是什么?承检机构只看到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自主确定”,你什么时候送检都行,没有一家承检机构会说你超期不送检而拒绝接收;“检定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其他单位不得干涉。”你愿意送哪家机构检定就送哪家机构,不愿意送就自检,没有哪家检定机构会插手管这事儿。这不是知晓照办吗?十几年来的现实情况就是这样,国家质检总局也完全知晓,可为什么不补充发文呢?都要这么搞,那还需要校准干什么?反过来你强行要求承检机构按照你的意愿,想延长周期就延长周期,想长期有效就长期有效,这是6号文的宗旨吗?这算不算强行干预承检机构呀?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是不是要形同虚设呀?这个周期是写给谁看的呀?你可以不遵照执行,承检机构也可以不遵照执行吗?哪有这个规定呀?都要听你的,那游标卡尺、百分表、扭矩扳手等非强检器具检定规程还要规定有效期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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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6-8-1 23: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31 22:11
  你说的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笔误也是常见错误。但就JJF1104附录A、附录B不止一处使用JJF而无一处使 ...

关于检定周期,每个检定规程都强调了是在一般和常规的条件下的最长周期,不是全部的周期,而检定就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这种最长周期理所当然是针对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周期不受这个最长周期的约束,6号文的目的就是告诉我们的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检定机构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方式、检定方法、检定周期由企业依法自行决定,不要横加干涉,遗憾的是有的地方政府和计量所就是坚决不执行,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如果大家真的都按国家规定行事,根本就用不着再费劲沟通,管理成本自然也就下降不少。

什么叫“这种最长周期理所当然是针对强制检定”啊?你问过规程起草人了吗?百分表是强检器具吗?扭矩扳手是强检器具吗?问到现在你仍然没有回答我,这些规程规定的“一般”、“常规”是针对什么?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没有人横加干涉,你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想送哪家就送哪家。承检机构也是在按照国家规定行事,本来就是各自依法依规行事,用不着沟通,就连质检总局也没说个“不”字。《检定证书》中的有效期是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作出的“保质期”承诺,听不听信不信都是你企业自己的事情(仅对非强检器具),没有人规定你一定要按《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送检。倒是你一直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是要延长周期,而且必须要写在证书里,其延长的理由既不是使用环境优、使用频次低,也不是器具性能稳定、维护保养佳,而是一个奇葩的“非强检”。这也能作为延长周期的理由?这算不算对承检机构的横加干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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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2 00: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1 23:14
关于检定周期,每个检定规程都强调了是在一般和常规的条件下的最长周期,不是全部的周期,而检定就分为强 ...

  不需要问任何人,检定除了强制检定就是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没有既不是强制检定也不是非强制检定的第三种检定情况。检定规程规定了一般常规和非一般非常规两种情况,您认为一般和常规情况属于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呢?
  百分表和扭矩扳手都不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所有的指示表均可以不检定而进行校准,按现在的观念本就应该制定“校准规范”,不该有“检定规程”之说,之所以有检定规程是因为过去我国只有“检定”一家独霸的遗留痕迹。校准规范就不该有检定周期的规定,充其量可建议一个没有约束力的校准间隔。
  国家规定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并不等于“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检定周期,必须按周期送检,超过有效期使用就是违规,因此检定机构给的合格证必须有有效期,并不是说现场的合格证超期了还可以允许使用。如果合格证超期了仍在使用,不管依法计量监督检查,还是外审内审,都可以要求其改正或开不符合项。当然实行计量确认后检定合格证不会在现场出现,现场只有计量确认标识,但计量确认标识仍然有有效期,只不过不是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
  我再次申明从一开始到现在,我没有一个帖子“一直在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就是要延长周期”,我一直强调强检必须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一般常规条件下的最长周期,非强检执行国家6号文规定,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自行确定”的含义既包括缩短也包括延长,并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许缩短不许延长。检定机构应该按合同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具有效期,这部分计量器具的周期确定错误产生的一切风险由企业自己承担,检定机构只需执行企业规定的周期,不应该也没必要为企业自行确定的检定周期错误“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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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qbljc 发表于 2016-8-2 02:21:12
          “检定系统表的缩写使用JJG,而不使用JJF,这是由检定系统表的法制性地位所决定的”话,正是“某计量技委会秘书长(JJF1104主要起草人)及国家局计量司相关部门负责人12年前的解释说明”中的主要内容。某版主所处“下里巴人”的卑贱位置,不得参与这与JJF1104《编写规则》相关的会议,所以被“自己打脸”、掌嘴实属活该!但为此就攻击相关人员“拿基层人员当阿斗”、“当儿戏”,显然戾气及仇视彰显。还要“撞南墙”吗?实在是不自量力!

        “检定是一个完整的计量仪器管理过程,而校准则是计量仪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技术环节”,这样的话哪里“违背JJF1001定义的解释”了?“如是解释“检定”与“校准””,又如何惹得无知的某版主“只能摇摇头罢了,没有什么可说”了?这“摇摇头”莫不是被“打脸”、掌嘴所致?当“七十”的某版主为“装嫩”且低三下四、下贱之极、令人作呕的认“王XX”为其“老前辈”之时(“四零”后的某版主称“六零”后的人为“老前辈”),其大概根本想不到,“如是解释“检定”与“校准””的正是摘自其“老前辈”“王XX”在《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起草人培训班》授课原稿。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先后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举办了3期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起草人培训班(5月29日、6月6日、6月7日),来自全国各地的308名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起草人参加培训都听到了这样的“解释”,同样的论文也发表在2008年的《计量技术》杂志上,难道其年轻的“老前辈”及全国各地的308名国家计量技术法规起草人的水平都不如“摇摇头”且不知天高地厚的某版主???
          规程规范的异同.jpg

         某版主无聊至极、老不正经的置其炫耀自称的“古稀之人”于不顾,流气十足的竟然称“学校年轻老师为“张老”、“王老”,这是其胡言的“相互尊重,礼貌待人”吗?“年轻老师”们除狠狠掌其那张臭嘴外,恐怕还要怒斥其寻根问祖应该去育红班,那儿其“老前辈”、列祖列宗最多!一个如此缺乏抚(父)爱之人,实在让人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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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6-8-2 08: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8-1 04:59
  不需要问任何人,检定除了强制检定就是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没有既不是强制检定也不是非强制检定的第 ...

本主题讨论的是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的问题,讨论的焦点就是检定机构该不该出具由你说了算,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缩短周期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我问你98%以上的非强检器具检定规程中所说的“一般”和“常规”是指什么?而你却避开话锋绕到“校准”上来,说什么“本就应该制定“校准规范”,不该有“检定规程”之说,”。如果你是这么认为的,那早就应该退出讨论了,还搬什么6号文啊。众所周知校准可以依据检定规程(除检定周期的限制),但检定不能依据校准规范。你不需要检定,不能代表其他人不需要检定。检定规程对于检定机构来说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不区分强检与非强检(他也没那个能力,也不属于他的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事儿),必须严格执行。识别强检与非强检那是用户的事情,对强检器具实施监管是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而不是计量技术机构的事,计量技术机构只是实施检定技术活动的执行者。

您认为一般和常规情况属于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呢?我早在228楼就已经说了,“一般”和“常规”与强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调整周期长短的依据是器具的“长期稳定性”,而不是什么“强检”与“非强检”。强检与非强检的限制对象就是“检定周期”,前者是强制性的,后者则不是强制性的。不是强制性并不意味着这个检定周期可以由你规矩湾说了算(如果随意定,那就是校准),也并不意味着检定机构给出的检定周期一定要与企业自定的周期保持一致。对于承检机构来说,不可能参与企业的内部管理,他没有区分强检与非强检的能力,所以他只能也必须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给出最长周期。而企业则是根据器具是否属于强检来确定是否要严格按《检定证书》给出的周期来送检。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缩短、保持就不用说了,调整、延长也是允许的,但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国家规定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并不等于“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检定周期,必须按周期送检,……

这不是想什么时候送就什么时候送吗?周期是你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评审后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的,又不是承检机构给你定的,哪里存在超过你自己规定的检定周期的问题呢?“不得干预”是双向的,并不是说承检机构不干预你,你就可以干预承检机构了。在检定规程没有对检定周期进行修改增加限制性说明之前,仍然是检定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的有效依据。十几年过去了,最终需要废弃的是不适用于检定机构的6号文。如果企业仍需检定,则检定机构对检定周期的处理仍维持现状不变。



补充内容 (2016-8-1 14:13):
否则的话就应该取消校准,大面积的修改检定规程对检定周期的表述,增加对强检与非强检的限制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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