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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与标准] 计量校准机构,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但没有通过CNAS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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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小哈 发表于 2024-3-21 15:3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计量小哈 于 2024-3-21 15:44 编辑

第三方校准机构(公司),通过了一些项的计量标准考核,但未通过cnas认可,更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对外开展了校准服务,出具了校准证书,到底合不合规?合不合法?
若合理合法:那校准公司还有什么必要费时费力去申请CNAS认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又有何意义?
若不合理不合法:请问不符合哪一项哪一条法规? 谢谢!
路云 发表于 2024-5-16 09: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5-16 10:09 编辑
1234567888 发表于 2024-5-15 10:36
懒得理你而已,你说晒就晒,建标弄了十来年,什么情况,什么审核要求没见过,让你来大葱。老葱真把自己当 ...

你以为谁愿意理你呀。晒不出就就承认晒不出,不敢晒就承认不敢晒。

建标弄了十来年,什么情况,什么审核要求没见过。

你啥都见过,怎么不敢把允许你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的证明材料晒出来呀?弄了十来年,对“校准”概念的理解也这么臭?

法律法规里没有任何规定,你又扯什么违法?你以为你是谁,老葱把自己当权威?说说你哪个单位,我就查你们单位报告,都是建标了的?

我啥时候说过“违法”啦?你无中生有在这里嚼蛆吧。既然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你又扯什么“合法”呀?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呀?

我单位的信息早已在本论坛里公示,你去查好了。我倒要问问你是哪家单位的?是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是政府专项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还是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呀?还是仅仅是某企业内部的一个计量室,只是建了标,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允许你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现在是不是想在这里鱼目混珠,扮演所谓的“第三方”忽悠广大量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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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5-13 1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5-13 18:38 编辑
1234567888 发表于 2024-5-13 17:17
你是个什么东西,你说晒就晒,你自己单位是没有能看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还法制计量领域,你来告诉我,校 ...

你又算是个什么东西?晒不出就老老实实地承认晒不出。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就可以对外向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和校准啦?

还法制计量领域,你来告诉我,校准是法制计量?

不是法制计量,你说什么“根据《计量法》,完全是合法合规的开展校准。”呀?嚼蛆呀?哪个文件里强制规定了开展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呀?

还违法,你单位出具的所有证书是不是都有授权检定、校准?你都建标了?有没有非标的对外出具过证书?照你说,是违法还是不违法?违的什么法?哪个法规定了校准?

我单位对外开展的所有校准项目都建了标,但凡以“第三方”身份出具的《校准证书》,统统都带有CNAS认可状态声明和CNAS认可标识。但凡超出CNAS能力认可范围的项目出具的证书报告,统统不带CNAS认可状态声明,也不盖CNAS认可标识章(即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证书报告,仅本机构与客户互认)。请问,哪里不合规?

你狗头上长两只角,就想装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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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5-11 17: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5-13 16:20 编辑

法制计量领域,但凡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除了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必须获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外,还有一项至关重要的行政许可决定。即必须获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在《计量授权证书》附件中,就明确限定了授权的区域范围

47楼某人你把你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授权证书》附件晒出来给大家看看。不懂装懂在这里瞎嚷嚷。你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计量标准考核,获得了《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就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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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5-16 09: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5-16 08:54
哪有既不是第一方,也不是第二方,又不是第三方的案例呀?
第一方实验室是组织内部的实验室,社会上的校 ...

所谓第一方和第二方,并没有固定哪一方,指的都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其他任何人,不受合同约束,都是“第三方”。其次,第一二方是个相对的概念。比方说客户与他的客户之间,也是一种一二方的关系。比如企业经常遇到的“二方审核”。你的校准行为对于他们来说,就是“第三方”行为。但前提是他们双方要共同认可你的校准行为。如果他的客户(他的二方)不认可,那你的这种校准行为也只能算你与你的客户之间的一二方互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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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5-14 23: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5-14 14:34
但凡超出CNAS能力认可范围的项目出具的证书报告,统统不带CNAS认可状态声明,也不盖CNAS认可标识章(即不 ...

哪有既不是第一方,也不是第二方,又不是第三方的案例呀?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凡有一方不认可都做不成。且事先已告知客户,委托的校准/检测项目未获CNAS认可,客户仍然委托你做。这不叫一、二方的合同互认关系叫什么?

你不以“实验室”的身份出具报告,那以什么身份出具报告?以你个人的名义出具报告?证书报告的台头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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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室 发表于 2024-5-16 08: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5-15 17:18
不管是第一方还是第二方,反正不是第三方。换一种叫法,那就是“甲方”和“乙方”的关系。如果客户是委托方 ...

哪有既不是第一方,也不是第二方,又不是第三方的案例呀?
第一方实验室是组织内部的实验室,社会上的校准机构不是委托方组织内部的,这种情况显然不是第一方实验室。既然“反正不是第三方”,那就是第二方了。但又貌似不属于第二方啊。你查查第一方实验室、第二方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室指的是什么,可以贴出来咱们一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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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室 发表于 2024-5-14 14: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5-13 18:34
你又算是个什么东西?晒不出就老老实实地承认晒不出。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 ...

但凡超出CNAS能力认可范围的项目出具的证书报告,统统不带CNAS认可状态声明,也不盖CNAS认可标识章(即不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证书报告,仅本机构与客户互认)。
这种情况也不是第一方和第二方吧。若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都不属于,那是不是不以“实验室”的身份出具超出CNAS能力认可范围的项目的证书报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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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7888 发表于 2024-5-13 17: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5-11 17:19
在法制计量领域,但凡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专项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除了通过政府计量行政主 ...

你是个什么东西,你说晒就晒,你自己单位是没有能看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还法制计量领域,你来告诉我,校准是法制计量?还违法,你单位出具的所有证书是不是都有授权检定、校准?你都建标了?有没有非标的对外出具过证书?照你说,是违法还是不违法?违的什么法?哪个法规定了校准?
给你个大葱,你就插起来装大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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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9 11: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5-14 13:19 编辑

某些人非要 把他们 混为一谈,还说出 取得CNAS认可才是外校资质 这种鬼话。不知道的还以为他是专门吃别人做CNAS认可这口粮的。

谁说过“取得CNAS认可才是外校资质”这种话啦?无中生有编造谣言纯粹就是胡说八道。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具有对外开展校准的资质吗?谁说他不行啦?说获得CNAS认可,就具备了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资格这句话有错吗?

成天看不起CNAS,有能耐让全国人民都不要送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校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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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5-15 17: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24-5-15 08:36
且事先已告知客户,委托的校准/检测项目未获CNAS认可,客户仍然委托你做。这不叫一、二方的合同互认关系 ...

不管是第一方还是第二方,反正不是第三方。换一种叫法,那就是“甲方”和“乙方”的关系。如果客户是委托方,那就是“甲方”,你是提供服务方,就是“乙方”。除了甲乙双方互认,通常这种证书报告不被其他单位或组织(如:客户的客户,或客户的外方审核机构)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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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2 07: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合理合法合规了。
本来国家法律法规就没有规定,对外校准需要什么资质。
而少数几个省也只是把 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并备案作为 对外校准的条件。
你都已经取得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了。
CNAS只是一个品牌,而不是 资质。国家法律法规从没有给过取得CNAS才能对外校准的任何资质说法。
CNAS也从来没有声明,取得CNAS认可才是作为对外校准的资质 。
千万别被 论坛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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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峪 发表于 2024-3-22 08: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理解完全正确,目前国家的校准管理办法还没有发布,校准就是一个互认,理论上讲,任何人都可以出具校准证书,不建立计量标准也可,校准证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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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jcx 发表于 2024-3-22 08:1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只要标准器溯源了就可以干校准了。CNAS只不过是个品牌而已,只是现在把他看的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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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2 08: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要忽视校准证书的效力的问题,CNAS的校准证书目前好像已经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的证据,是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以及公信力,通常的校准,在仅仅是确认自己用的计量器具的准确程度时,建不建标都没有问题,一般的校准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好比我和你两个人,你信我,就把你的计量器具送我校准,我出校准证书,你依据证书结果自行判断是否能用,你完全可以当成是个合同行为,条款中如注明乙方应确保校准结果的真实性或准确性,那么一旦出问题,就可以依据这一条进行追责,所以整个行为就成了贸易纠纷,CNSA的是得到国家认可的,是有协议的,所以他的法律效力更高,也更容易得到二方、三方的认可,公信力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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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kglyn 发表于 2024-3-22 08: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合法合规。申请CNAS认可是你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并不是对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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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 发表于 2024-3-22 08: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代表中国加入了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签署了互认协议,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通过ILAC多边互认协议获得全球承认。现在贸易全球化,国内企业产品要出口也都要做一些国际体系认证,仪器溯源证书得不到互认,会对他们获得体系认证和客户认可产生很大影响。法律法规肯定不要求你认可CNAS,但一般第三方你的客户会要求你有CNAS认可,当然,如果你的客户都不需要带CNAS标识的证书,那你认不认可CNAS就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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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2 15: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情况,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该机构也根本不是什么“第三方”,充其量也就是某企业内部的一个计量机构,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就表明允许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在未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也没有获得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情况下,偷鸡摸狗地对外开展校准技术服务。充其量也就是他与客户之间的一、二方互认行为(说不定客户都是被他忽悠的),仅受合同法约束,根本不能算“第三方”(他自己也没那个胆量敢妄称自己能代表“第三方”)。除了他自己与客户之间互认,没有哪家单位承认这是“第三方”。如果认为这也是所谓的“第三方”,那就是根本没有弄清什么叫“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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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3 08: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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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3 12: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这就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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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九万 发表于 2024-3-23 14:56: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需要CNAS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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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4 10: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提供校准技术服务,可以通过CNAS的校准能力认可,也可以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由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前者是市场行为,是校准机构的自愿申请,不具有强制性,后者是我国法制计量的监管要求,具有强制性;前者校准结果全球互认,后者仅国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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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计量小哈 发表于 2024-3-25 10: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3-22 15:31
楼主所说的情况,既不合法也不合规。该机构也根本不是什么“第三方”,充其量也就是某企业内部的一个计量机 ...

对,要的就是这句话,跟我理解的完全一样。比如一家公立医院,所用的计量器具涉及医疗民生,他们的计量器具仅通过他们“自认为合适”甚至是"被忽悠”的一家计量机构进行了校准,该机构只有考核证书,既没有社会公用又没有CNAS,我们如何举报给市场监管局,或者说市场监管局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对医院进行监管,从而判定上述校准证书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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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5 10: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2 08:44
你不要忽视校准证书的效力的问题,CNAS的校准证书目前好像已经可以成为法院判定的证据,是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

目前计量法规定,只有 取得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出具的证书才作为 仲裁检定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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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f014 发表于 2024-3-25 16: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只是品牌,当地没有法律规定都是可以对外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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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5 17: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小哈 发表于 2024-3-25 10:45
对,要的就是这句话,跟我理解的完全一样。比如一家公立医院,所用的计量器具涉及医疗民生,他们的计量器 ...

医学计量有其特殊性和专用性,与通用计量还是有很大差异的。他的校准项目往往是跨领域跨专业的,不是一般的计量技术机构能干得了的。像国家计量院,就专门组建了“医学计量中心”,专门从事医学计量与生物计量领域的研究。

就您所说的案例,您如果不是医院方,仅仅是作为实施校准和被校准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您得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第一,他校准的是什么项目。其次,校准机构通过了考核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是什么计量标准。第三,校准项目有没有授权。第四,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有没有“经政府授权”的声明(包括授权证书号)。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这个就不用说了。

以上四点中的第四点很关键,如果《校准证书》中没有授权声明,也没有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未通过CNAS认可也不可能有)。这说明这种行为就是周瑜打黄盖的你情我愿之举,没有什么可指责的。但如果该校准项目国内有具备有效资质的校准机构,或已获CNAS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医院故意不选,那就是医院的问题了。如果您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要求医院方给出不选的合理解释,也可以向医院的上级部门反映。如果都行不通,再考虑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医院的这种不合常理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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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5 17: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hyf014 发表于 2024-3-25 16:58
cnas只是品牌,当地没有法律规定都是可以对外出具的

你可以对外出具。但未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也未通过CNAS能力认可,你就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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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5 21: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5 10:55
目前计量法规定,只有 取得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出具的证书才作为 仲裁检定的唯一依据。 ...

网上有说深圳的CNAS可以作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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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58527 发表于 2024-3-26 07: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5 21:10
网上有说深圳的CNAS可以作为仲裁

网上传闻我不知道,我只知道 计量法 规定 ,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出具的证书 才能作为 仲裁检定的唯一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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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4-3-26 11:35 编辑
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3 08:29
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

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不是私权利,而是公权力,适用于“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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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1: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24-3-25 21:10
网上有说深圳的CNAS可以作为仲裁

不涉及计量纠纷的仲裁,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校准证书》,法院照样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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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6 15: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1:34
向社会提供校准技术服务不是私权利,而是公权力,适用于“法无授权即禁止”。 ...

公权只针对 非私单位 有明确解释  私人企业属于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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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24-3-26 17: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52978888 发表于 2024-3-26 15:06
公权只针对 非私单位 有明确解释  私人企业属于私权

私权你不能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吧。你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你诚实守信?你的诚实守信承诺,在指定官网向社会公示过吗?按您的说法,还要行政许可干什么?还要CNAS能力认可干什么?存在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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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ong 发表于 2024-3-27 1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为,这个是“没有违法”,但是从对社会出具校准证书的角度是“不具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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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小白萝卜 发表于 2024-3-28 09: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神仙打架,我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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