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6-4-12 17:06 编辑
该地方规章的这一规定,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异地计量技术机构在管辖地开展校准技术服务人为设限之嫌。该《条例》甚至都没有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官网的“地方计量立法信息库”收录,在官网上公示。据我所知,全国就只有极少数几个省,出台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这一规定。 作为地方规章,你管好自己行政职权范围内的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即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无可厚非。插手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管得也太宽了吧,起码在国家顶层法律中,找不到支持的依据。居然在第一条中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请问依据《计量法》和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制定该项规定呀? 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CNAS官网上已经向全世界公示了。其校准能力全球互认,你浙江省有什么理由不认呀?你自己不会上CNAS官网,将全国所有获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能力下载留存备案吗?为什么非要异地校准机构,自己准备材料上你那儿备案呢?纯粹是吃饱了不得消折腾人之举。试问,任何一家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上浙江省备案,他有什么理由和依据拒绝备案?既然都可以备案,又何必多此一举折腾人呢。看看下面这份最新发布的规定吧: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115号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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