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说我拿出文件号并指明条款号或页码不行吗,非要像你一样复制粘贴大块文章吗?难道我明确指出你复制粘贴的“相关文件”同时也就是我的证据,只因为没有再次向你那样重复复制粘贴,就等于我没有“过去拿不出,现在拿不出,估计这永远都是你的一种奢望”吗? 36楼这位“学术流氓”的确就是该骂。你玩弄断章取义、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低级下三滥忽悠广大量友的伎俩还会少吗。 “根本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话,才是地地道道“说些无知的话”,真的无知并不可怕,请学习现行《计量法》第六条就是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标准的考核根本就不分什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搬出个《计量法》第六条想说明什么问题?说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经考核合格后使用。就成了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啦?这样的理解能力的确是不敢恭维。它与其他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程序、步骤、所颁发的证书有什么区别呀?看看《计量法条文解释》第六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是怎么解释的吧:
只有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才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行使这一功能,仅用于量传的计量标准根本无需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因此,一个企事业单位若开展检定/校准活动,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若又想开展内部强制检定或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就还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授权的前提条件还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三项考核”一项也不能少。 规某人不懂装懂在这里瞎扯。哪里规定了企业申请内部强制检定或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授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啊?胡说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