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楼的“学术流氓”,自封为“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拧种’”,你几十年来什么时候不嘴贱难受啊?不总是半夜三更寂寞难耐爬起来拨弄搅屎棍捅鸡舍吗。不成全你这招骂、找骂的变态心理,怎么对得住你呢。 《计量法》第六条不涉及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讲的就只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清清楚楚写道“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按缩写长句的语法常识,只保留“主宾谓”成分,可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后使用”。这一条不就是“专门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吗?你只要具有小学语文知识,不“玩弄断章取义、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低级下三滥忽悠广大量友的伎俩”,怎么会得出“根本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的谬论? 问你颁发的是《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还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你在这里装疯卖傻是不是?你有本事晒一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出来给大家看看呀。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其他计量标准的考核内容、程序、步骤的确没多大差异,但“所颁发的证书”差异就太大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只能用于本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量值溯源活动,不得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服务。
请问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中,什么地方出现了“只能用于本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量值溯源活动”的限制性说明啊?你自拍脑袋信口开河瞎编臆造,将授权范围的内容给搬到这里来扯。你从来不晒原文截图的目的,不就是欲达到正经歪念曲解原义的目的吗。 《计量法条文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建立之后,必须经考核合格才能使用”。“必须……,才……”是法律用语中最严苛的“法语”,你自己把它用红杠突出,怎么自己就看不见这关键中的关键描述?说别人“玩弄断章取义、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低级下三滥忽悠广大量友的伎俩”,难道不正是你自己吗? 《计量法》第六条至第八条都是说“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使用”,考核与是否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没有任何关系,政府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行使授权建立与审批权。至于考核,根本就不区分是否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其考核的内容与形式都一样。 这又是你所说的“玩弄断章取义、篡改原文、曲解原义的低级下三滥忽悠广大量友的伎俩”,计量法第六条全文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并未使用法语“只有……,才……”。JJF1033-2016的4.1.3条也明文规定“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你却说“仅用于量传的计量标准根本无需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你们“用于量传的计量标准”不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去国家计量院用“计量基准”溯源吗? 又在这里偷换概念,溯源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所建立的计量标准是不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概念,49楼这位弱智也好意思搬出来闲扯。 另外,执行强制检定不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行吗?你信誓旦旦要别人拿证据,请你拿出规定“只有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才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行使这一功能,仅用于量传的计量标准根本无需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 谁告诉你执行强制检定一定要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呀?企业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申请了在企业内部开展相应项目的强制检定的授权,该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就成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啦?它能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吗?能用于仲裁检定吗?简直是无知。 我的证据在43楼晒出的《计量法条文解释》第六条第2款说得清清楚楚,你瞎了眼看不见吗?什么叫“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拎不拎得清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