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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河南省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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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369 发表于 2007-8-14 22: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河南省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审工作质量及水平,加强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分为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与计量检测体系内审员两种。

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是指由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注册备案,有资格参加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审工作的人员。
计量检测体系内审员指由企业、事业单位推荐,经省或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注册备案,从事本单位计量审核的人员。
第三条 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备案、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分为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审员两类。分别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够从事计量审核工作。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质量管理或一定的计量检测工作实践经验;
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需从事五年以上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具有较高专业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计量合格确认评审员需从事有关专业计量技术或计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计量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
(三)熟悉计量评审方法和体系审核技术,对计量检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强的判断、分析能力;
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需掌握JJF1112—2003《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规范》、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企业计量管理与监督》的内容;
计量合格确认评审员需掌握JJF(豫)1001—2006《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和《企业计量管理与监督》内容。
(四)具有一定的综合评价能力、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计量检测体系内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计量合格确认评审依据;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具有从事计量、标准、质量管理或一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经历和计量检测工作实践经验。
第六条 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的职责:
(一)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公正性;
(二)接受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评审中介机构或本组织委派,参加审核工作;
(三)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文件审查、现场审核;
(四)依据客观证据认真填写审核文件,并对审核结果负责;承担对纠正措施的验证、跟踪与监督;
(五)在现场评审过程中,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也可以直接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本组织最高管理者报告。
(六)为被评审方保守秘密;自觉回避与自己有行政、经济、商业利益冲突的评审活动。
(七)服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接受委派单位的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其交办的计量审核工作;
(八)承担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合格确认评审组长的人员,负责组织、安排、协调:申请资料审核、手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管理、提交评审材料等评审工作。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5 14:26 编辑 ]
 楼主| gf369 发表于 2007-8-14 22: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应经过培训。培训包括:
(一)计量法律、法规、规章;
(二)计量管理与监督知识、计量误差理论与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计量检测技术;
(三)国际审核标准、文件、建议,国家计量审核标准,河南省计量合格确认规范;
(四)计量检测体系审核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的培训、考核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由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确认颁发相应的审核员证书。
取得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的评审员继续教育培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免予培训,直接确认注册。
(一)担任过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培训教师的;
(二)担任过三次以上评审组长的;
(三)具有五次以上完整评审经历的。
取得计量检测体系内审员资格的人员,由原发证单位负责确认注册。
第九条
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计量检测体系审核员的使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计量检测体系考评员承担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合格确认的评审工作。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计量合格确认评审员承担计量合格确认的评审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组织计量检测体系内审员承担本单位的计量检测体系内部审核。
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受聘行业专家在评审中履行评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注销其证书:
(一)评审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评审要求,不能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
(三)不能履行评审员职责的;
(四)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计量评审工作的。
第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计量检测体系评审员实施管理,以保持评审员队伍的素质和评审工作质量。主要管理措施包括:

1
、评审业绩评价

⑴ 在评审现场对评审员的评审工作进行考察评价。

⑵ 听取各有关方面,包括被评审单位对评审员评审工作的反馈。

⑶ 对评审报告进行质量评价。

对业绩优良的评审员,可以聘用为评审组长,在后继培训中给以优先认定;对业绩差的评审员加强培训;对不称职的评审员免去其评审员资格。
2、评审一致性保证


针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有共性的、复杂的、难以解决和难以下结论的问题,组织评审员进行专题讨论、交流,以求得评审员之间的共识。

(2) 根据评审员的业绩和专业素质,合理配置评审组人员,促进评审员间的互相观摩、交流与学习。

[ 本帖最后由 gf369 于 2007-8-14 22: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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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科院 发表于 2008-2-11 23: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能上传电子版就好了。从网页上还要自己拷贝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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