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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如果有检定规程和进行校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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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kjh123456 发表于 2012-11-23 10: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计量标准器如果有检定规程和进行校准吗?校准周期怎么确定的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1-23 22: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器当然应该有检定规程的,更应该按期进行检定,检定周期应该不超过其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期长。
peiquanbin 发表于 2012-12-4 16: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QQ截图20121204170309.jpg jjf1033-2008 4.1.2
imwei 发表于 2012-12-4 22: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楼上的JJF 1003-2008 4.1.2中说的非常明白了,对于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所以不能进行校准。
peiquanbin 发表于 2012-12-5 0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楼上的JJF 1003-2008 4.1.2中说的非常明白了,对于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 ...
imwei 发表于 2012-12-4 22:45



   你要是和考核你们的上级单位沟通好的话 有检定规程的也可以校准
yzjls 发表于 2012-12-5 10: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必须检定,且要按要求检定溯源,如果校准就不好当标准器使用了
路云 发表于 2012-12-6 06: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强制检定的通常是指最高计量标准,对于工作标准,通过校准溯源也是允许的。
xqbljc 发表于 2012-12-6 08: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讲的有道理,支持。
     “计量标准器当然应该有检定规程的”的说法,应该讲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比如讲直角尺检定装置中的主标准器是直角尺检查仪,该主标准器就没有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依据校准规范应该不可以进行检定?!也无法出具检定证书吧?!
      所以JJF 1033-2008的规定并不死硬,是某些人思考问题的方式或习惯过于僵硬。
tigerliu 发表于 2012-12-6 14:3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必须执行检定,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以通过校准来溯源
ooee 发表于 2012-12-8 12: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作为标准器,那就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合格后使用,如果是工作用计量器具而又不属于强检范围之内的。可以校准,但是校准周期一般根据使用频率等自行确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8 15: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对“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的解释如下: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
  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第六条规定: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4.1.2规定: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8 16: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以上引用的计量法及其所有的子法规、技术法规可以看出:
  对于计量标准,“检定”是第一位的,检定、校准、测试、比对是有轻重之分的,校准、测试、比对是迫不得已的;
  而对于用于日常检测的测量设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除外)则是“校准”是第一位的,只要能够达到获得准确可靠的结果,检定、校准、测试、比对是不分谁重谁轻的。
  所以,作为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很少没有检定规程的,只要有检定规程,就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执行校准或其它。当然我在2楼说的“计量标准器当然应该有检定规程”有点过分,但也不能说是不符合计量法规定。
  在此,我还要对国家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专家们提一点建议,即我国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以下统称在用测量设备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的制定原则应该起草一个技术标准加以规定。我认为凡是用来作为计量标准使用的计量器具,其在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就应该纳入检定规程序列;对于工作用计量器具则分成两种情况,凡是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其在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就应该纳入国家检定规程序列,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其在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就应该纳入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序列。
  当前的现实情况实在是有点混乱。例如直角尺检查仪、工频电压比例标准装置、工频电流比例标准装置、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等明显是计量标准器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不放在“检定规程”却放在“校准规范”中,而类似于卡尺、钢围尺、扭矩板子、粘度计、各种工作用热电偶、工作用电流表、电压表等,明显既不是计量标准器也不是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却不放在“校准规范”,而放在“检定规程”中,实在令人费解。这种混乱情况应该得到纠正了,否则随着在用测量设备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加,调整起来会更麻烦。
xqbljc 发表于 2012-12-8 21: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比较有趣的现象:
     谈到强制检定,毫无疑问应该是对两方来讲的,也就是“施强”方与“被强”方,一般情况下,“施强”方大都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而“被强”方一般情况下应该是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企业等单位或部门。但现在有趣的是,“被强”方非常习惯、迫切、自愿的“被强”,也可能是法制观念强的缘故,对“被强”感觉非常舒服。我在过去曾直接谈到“强制检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提法,“施强”方应该也必须去执行,但总感觉提法好像缺少某些人性化的东西,把“强制”改变为大家自觉自愿的东西不好吗?!再者,把强制检定的范围规定的更为合理一些,难道不好吗?!我们都清楚,“强检”提法源自《计量法》,“法检”是《商检法》的提法,字面理解就是法制检验,可给人的感觉就是人性化好了许多。“强检”与”“法检”仅一字之差,都是依法检定或检验,个人比较从感情上倾向于后者“法检”,尽管自己经常会处于“施强”方的位置。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9 13: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得好!的确“强制”二字令人望而生畏,令人很不舒服,如同入狱被强制改造,实施强制的一方与被强制的一方往往处于类似于对立的敌我矛盾之中。
  正如楼上所说,有趣的是在计量检定这一块,被强制的计量器具使用方已经完全适应了被强制的地位,自觉自愿接受强制,主动接受强制。这说明了我国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制观念还是很强的,计量法还是深入人心的。
  反而令人感到有些施强方有点随心所欲,不该强制检定的随意扩大范围而施强。虽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而未用于“四个方面”的计量器具和虽用于“四个方面”而并未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施强方嘴巴一张就必须进行强制检定。而该强制检定的没有真正逗硬,没有承担起施强的义务和责任,例如有哪一个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敢说,它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多长时间内发生因其失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它承担全部责任?强制是强制了,出了事施强方是不负责任的,责任还是要被强制方负的。
  所以,我也感到“强制”一词似乎欠妥,至少不够人性化。计量学有“法制计量管理”这个术语,没有“强制计量管理”这个术语,我赞成使用“法制检定”和“自主检定/校准”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鉴于提出强制检定的时代背景还没有校准一词,或者干脆就用术语检定取代强制检定,用术语校准取代非强制检定,只要说检定就是指现在的强制检定,只要说校准就是指现在的非强制检定。
sannyquan 发表于 2012-12-15 09: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牵涉到交易及市场经济的,肯定要强制性去执行才行呀,如果你去商场买东西,发现称错了,这是不是一个量的问题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15 13: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5# sannyquan

  强制检定有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是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二是用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检测和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即便是牵涉到交易及市场经济的,也还必须是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范围内的计量器具才允许执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内没有列入的计量器具不能执行强制检定,这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能在执法中违法。
  对于你说的“去商场买东西,发现称错了”的案例,商场卖东西使用的秤第一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第二属于贸易结算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它同时满足了强制检定的两个要素,当然应该执行强制检定,拒不执行强制检定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汽车4S店的扭矩扳手虽然与安全相关,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并未将其列入其中,它没有同时满足强制检定两个要素,企业有权按国家《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自主管理。如果企业没有进行自主管理,定期校准,执法部门可以按国家《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进行处罚,但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强制检定进行处罚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或者至少是一种执法不当行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2-12-21 01: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2-12-21 01:06 编辑

回复 8# xqbljc

  择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九条的相关条款如下: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JJF1033本来就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规范,该考核规范本来就仅适用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和复查的考核,不适用于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用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何来死硬与灵活之说。工作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章相关条款进行。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计量标准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虽然并不纳入JJF1033的计量标准考核范围,但是,为了确保量值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标准,进行定期的计量检定则是最基本的要求。
xqbljc 发表于 2012-12-21 08: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牵涉到交易及市场经济的,肯定要强制性去执行才行呀,如果你去商场买东西,发现称错了,这是不是一个 ...
sannyquan 发表于 2012-12-15 09:39



    你谈到的情况肯定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但非常遗憾,涉及商业领域,包括商场、市场等流通一线领域的计量器具,其准确性并不归技术监督管辖,而是归工商管理,也就是讲,那不是质监的“地盘”。所以,交叉领域,牵扯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是都要管,也都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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