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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新的计量法什么时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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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zgjl 发表于 2013-5-8 11: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道新的计量法什么时候下来,各位前辈有消息吗?
莲花池 发表于 2013-5-8 13: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明年,还没有通过审核
rilytree 发表于 2013-5-16 10: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莲花池


    有那么快吗?
yangzhaosheng 发表于 2013-5-16 20: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再不更新,与其他法律都快不匹配了。
且看下面例子: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11年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明显不对嘛】

2011年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条才是计量法中要比照的条文】
pengyun2006 发表于 2013-5-17 15: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手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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