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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又不是检定,何况还是内部校准。对于非强检类器具所实施的内部校准,没有哪一部法规强制规定必须建标。如果不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或是经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企业完全可以参照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去实施。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主要条件:
1、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每一校准项目不少于两名内部校准人员。
2、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3、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及配套设备,应具备充分有效的溯源性,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应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方法。使用外部非标方法时应转化为实验室文件。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过确认。
5、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程序、质量监督计划应覆盖内部校准活动。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9 13:30 我公司也碰到类似问题,我们的解释是:检定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校准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我公 ...
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应优先采用。而不能因为自己的校准能力达不到规程/规范的要求,从而降低要求来编制所谓的自编校准规范,这是不可取的。对于JJG(检定规程)来说,在你依据JJG来做内部校准时,允许对检定规程中的对计量技术指标影响甚微(或无关)的检定项目,作适当裁剪使用。
路云 发表于 2016-5-11 00:52 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应优先采用。而不能因为自己的校准能力达不到规程/规范的要求,从 ...
ysx919 发表于 2016-6-7 16:28 对于一些不是很重要,平时又用的比较少,不在强检范畴的表,可以列位C类,写长期标签,或者首检后贴长期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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