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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资料] 压力表内校需要建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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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6 23: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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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目前几个新车间投产,有几百块压力表了。以前由于数量不多,全部送检。
请教大家非强检部分压力表如果自己内校的话是否需要实验室建标啊?今天问了一下质检局那边说,所有压力表都要建标后方可检测
发表于 2016-3-17 08: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建标进行内部校准,不是不可以。关键是第三方审核和客户那边能否认可?这个才是关键问题。
发表于 2016-3-23 08: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并授权开展的检定/校准工作才具有合法的量值溯源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3-16 23:5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也是一顿打电话问的,以前网上看到说好像不需要建标的,除非强检部分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6-3-17 08: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说需要建标这是计量法的要求,但你先买套标准先做到有人来查后再建也不晚,我们的压力表标准装置买回来已经用了快10年了,现在仍没建标。
发表于 2016-3-17 12: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建标,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6-3-17 16: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lz_2 于 2016-3-17 16:23 编辑

你这个内校的资质是技监局来查的话肯定要建标,如果不是(比如说是CNAS来查)就不需要。CNAS没明确规定所有校准项目都要建标,可以打“擦边球”
发表于 2016-3-21 06: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做一次性首检,这样可以?
发表于 2016-3-24 12:57: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建标怎么保证量值传递
发表于 2016-3-24 20: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建标
发表于 2016-3-25 09: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对于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注意,这里的字眼还是“检定”而不是“校准”。那么,就要按照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这个计量检定系统又是怎么规定的呢?工作计量器具由计量标准器具传递下来。

因此,综合以上法律法规,如果使用单位要自行定期检定,必须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通过考核合格。
发表于 2016-3-25 11: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监局说的没错,是要建标后才可以自己检
发表于 2016-3-26 15: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建标的,完毕
发表于 2016-4-6 15: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是要建标的
发表于 2016-5-6 16: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厂里有好几百压力表,都是些生产设备上面的,都是自己内部校准,客户,之间审核都过,第三方只看了强制检定的压力表。
发表于 2016-5-10 00: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又不是检定,何况还是内部校准。对于非强检类器具所实施的内部校准,没有哪一部法规强制规定必须建标。如果不是法定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或是经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企业完全可以参照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去实施。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主要条件:

1、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每一校准项目不少于两名内部校准人员。

2、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3、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及配套设备,应具备充分有效的溯源性,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应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方法。使用外部非标方法时应转化为实验室文件。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过确认。

5、企业内部的质量控制程序、质量监督计划应覆盖内部校准活动。

发表于 2016-5-10 09:3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6-5-10 09:33 编辑

我公司也碰到类似问题,我们的解释是:检定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校准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我公司有大量未建标(未经过上级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开展的校准工作,主要是通过配置满足国标(JJG或JJF)中的标准器,并定期溯源合格,人员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建立及保持开展校准工作所需的环境及记录,按JJG或JJF自编校准规范(主要是摘录)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对于非强检的项目可以开展内部校准。至少目前并未受到各类检查专家的“非常”的刁难。
发表于 2016-5-11 00: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16-5-9 13:30
我公司也碰到类似问题,我们的解释是:检定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校准是企业的自主行为,我公 ...

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应优先采用。而不能因为自己的校准能力达不到规程/规范的要求,从而降低要求来编制所谓的自编校准规范,这是不可取的。对于JJG(检定规程)来说,在你依据JJG来做内部校准时,允许对检定规程中的对计量技术指标影响甚微(或无关)的检定项目,作适当裁剪使用。

发表于 2016-5-11 08: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5-11 00:52
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应优先采用。而不能因为自己的校准能力达不到规程/规范的要求,从 ...

自编的校准规范是剪裁而来,并未降低要求,也有根据使用要求,另行添加要求的。
发表于 2016-6-7 16: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一些不是很重要,平时又用的比较少,不在强检范畴的表,可以列位C类,写长期标签,或者首检后贴长期标签,坏了就更换,其他的表就得建标,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6-8-30 17: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件能定期溯源,操作人员有资质,有操作指导书或程序,就足够了,整这么麻烦,都是奔钱来的
发表于 2016-8-30 21: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赞同16楼路云老师的观点,对于非强检类器具所实施的内部校准,没有哪一部法规强制规定必须建标,只要满足16楼所说的5个条件,即可自行开展内部校准。
  对18楼路云老师的观点,我略有异议,“优先采用国家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依据JJG来做内部校准时,允许对检定规程中的对计量技术指标影响甚微(或无关)的检定项目,作适当裁剪使用”,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校准的计量要求不一定是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要求,应该根据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导出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导出的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有可能高于也有可能低于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如果导出的计量要求的确高于或低于国家规程/规范的计量要求,就应该编写内部校准规范。
发表于 2016-9-3 15: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ysx919 发表于 2016-6-7 16:28
对于一些不是很重要,平时又用的比较少,不在强检范畴的表,可以列位C类,写长期标签,或者首检后贴长期标 ...

C类长期标签没有有效期吗?有长期标签的图片吗?
发表于 2017-5-31 20: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路过打斤酱油!只是要这个报告的人不知道是不是太X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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