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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计量溯源性和可追溯性的区别:设备校准。求各位大咖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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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li攀攀 发表于 2025-9-15 10: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wuli攀攀 于 2025-9-15 10:48 编辑

分享一篇文章:跪求计量同行来支招反驳

观点1:校准是保持测量结果计量溯源性的一种方式,规定的过程控制措施/期间核查也可以用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观点2:对于不在GB/T27025-2019中6.4.6规定的需进行校准的范围内、有计量特性要求、无计量溯源性要求,对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贡献较小的辅助设备,机构通过期间核查就可以验证其计量特性能否持续满足要求时,不必对设备进行额外校准。


“计量溯源性” 和 “可追溯性” 是两个易被混淆的概念,了解计量溯源性和可追溯性的区别,对于判断设备是否需要校准、是否可以调整设备的计量周期、如何开展计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作为环境监控用的温湿度计是否需要校准、校准后能否用比对方式核查来调整校准周期为例,深入剖析二者的区别与应用边界。
  
一、概念解析。
(一)计量溯源性:被测量值准确、可溯源。
计量溯源性是指 “通过文件规定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参照对象联系起来的特性,参照对象通常是国家或国际标准”。其核心要素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 “量值传递” 的法定性,必须遵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通过具备资质的校准机构建立校准链;二是 “结果可比性”,同一量值在不同测量系统中的结果需能溯源至同一基准,确保数据有效;三是 “范围特定性”,仅针对测量结果的量值准确性,不涉及设备的使用历史、维护记录等其他信息。
通俗来讲,计量溯源性,是溯源量值之间传递的过程。

二)可追溯性:不仅仅是量值溯源,有计量特性无需校准的活动仍然需要溯源。
可追溯性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指 “通过记录标识,追踪实体的历史、位置、应用或所有权的能力”。在检测领域,它不仅包含量值溯源的相关信息,还涵盖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期间核查等全生命周期记录。其核心特点是 “信息完整” 和 “流程连续性”,重点在于实现对设备及测量活动的全程追踪,而非局限于量值的准确性验证。
简言之,计量溯源性是可追溯性在 “量值准确” 维度的特定体现,而可追溯性是包含计量溯源性在内的一整套体系。
   可追溯性,不只是溯源量值之间的传递过程,也可以溯源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进行实验的过程。
二、搬标准。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 /ISO/IEC 17025:2017
以及<<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17)
<<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中都明确除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外,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时应进行校准。
测量准确度或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这句话比较重要,有些专家认为环境温度也提供了不确定度的分量,认为环境温度与报告结果有相关性,相关设备需要进行检定校准。但过于宽松的实验室环境温度(一般情况下±2℃都属于比较严格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
举例:监控环境条件的温湿度变化是影响质谱分子量定性还是核磁的分子结构特征的定性,亦或者是温湿度变化与红外光谱的检测数据有线性关系,亦或者会影响PCR对于STR位点的扩增?甚至对环境温度要求比较严格的理化实验室,也并无相关文献就温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发表。
而对于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的影响,环境监控的设备温湿度计监控的数据也就是实验室检测时温度对检测结果带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大。(使用过GUM法评估不确定度的应该很清楚,大部分情况下温度带来的分量占比小于总不确定度的5%。这个比值随便随便可以在任何一个评估不确定度的案例中得到。)
有专家将方法中的对于检测项目的温湿度要求也纳入到实验室日常监控的温湿度,这样做法很明显是不对的。日常监控的温湿度只针对于实验室本身或实验室自带设备自身的需求,而非方法的需求,如果方法中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的,退一步讲即使可能有计量溯源性要求的,也是自身使用错了设备。如果方法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的,两者不应使用同一监控/测量设备。我们讨论的设备是在实验室作为环境监控作用的温湿度计,而非在特定检测条件下进行实验的温湿度计。搞清楚对象。
检测方法的温湿度记录在实验室检测原设计记录上,实验室日常监控的温湿度记录记录在实验室环境条件日常记录表上。然后即使两者使用了同一温湿度计记录,我仍认为,温湿度计可进行初次检定校准,后续校准一批,使用比对方式核查一批,调整其校准周期是没有问题的。  
退一步来讲,如果有要求所谓计量溯源性的,我以初次检定校准的数据参与量值的计量溯源性不能满足要求吗?
再退一步来讲,遇到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方法检测时,使用校准过的温湿度计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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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标准为了说明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特意将其拆解成三个类型。这里并无“等等”字样,说明标准制定者认为除了这三个类型,其他设备不属于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另外,相关性和决定性有区别,相关性和有效性是有很大区别,请谨慎解读标准。
那么监控温度的温湿度计的温度在检测实验室会不会通过计量传递到报告结果?
并不会,如果是称取标准物质的天平,移取标准物质的移液器,出具检测结果的色谱,这些需要校准。
那么监控温度的温湿度计在检测实验室是用来修正测量值的设备?
并不是,如果是用做采样过程中的温湿度计,通过温度进行修正计算和加权采样体积的,需要进行校准。
那么监控温湿度的温湿度计是用于直接被测量的设备吗?
并不是,比如出具产品质量的读数的天平需要被校准。温度值如果并不是直接的报告输出结果,那么温湿度计就是直接被测量的设备。
是从多个量计算获得测量结果的设备吗?
并不是,监控环境的温湿度计在检测实验室无论怎么样都只是条件,无法将温度的结果带入到测量结果的计算。(记住,是测量结果,不是测量结果的不准确度。)

RB/T034-2020《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中除了上述三类型的设备外,额外增加了一条:对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贡献超过规定限值的设备(限值由机构确定,如10%)
那么,请问作为环境监控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对于测量结果不确定贡献有大于1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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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GL042中将设备分为三类,明确了B类设备(6.4.6以外的设备,有计量特性,但无需量值溯源) ,检测/校准方法对其有量值要求、无需校准(通过核查即可判定设备与方法要求的符合性),计量特性影响测量结果有效性的设备。该类设备的验证采用核查的方式,核查其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方法要求,期间核查方法与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核查方法相同,是在使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的再核查。
而监控环境温湿度的温湿度计不正是拥有计量特性能影响结果有效性,但又不与A类设备(对结果有强相关性的设备)一致吗?而相关专家又有哪个标准证明监控环境温湿度的温湿度计是需要作为A类设备必须进行校准的呢?

《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GB/T 27431-2023 中明确了不在GB/T27025-2019 6.4.6规定的需校准范围的设备,可以通过期间核查方式(期间核查方式其中就有比对,请看示例)进行验证,不需要额外校准。这个举例也很有意思,正好是我上文正文举的例子。一个环境温湿度计经校准满足要求,另外一个与其比对进行核查,不需要再进行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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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明确指出:机构根据使用风险确定对测量机构不确定度贡献较小的辅助设备的范围,如对测量结果不确定贡献小于10%的辅助设备。
那么,再重复问一次.请问作为环境监控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对于测量结果不确定贡献有大于10%吗?

CNAS官网2024年发文CNAS-CL01-G001:202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应用要求》更明确提出论点:并非实验室的每台设备都需要校准,实验室评估设备对结果的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校准。这代表了新一代标准制定者在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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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 GL054:2023《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 适用于实验室等合格评定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对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其中指出规定的过程控制措施和规定的期间核查同样可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这里并非指能进行量值溯源,而是可以通过过程控制措施和期间核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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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中《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GB/T 27431-2023 中6.3.2明确了期间核查包括设备比对核查,而非某些专家认为的必须有标准物质的才叫期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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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034-2020《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指出定期校准的目的是建立、保持和证明设备的计量溯源性。

所以核心观点来了
观点3:假设作为监控环境温度的温湿度计需要建立计量溯源性,那么初次校准建立和证明了设备的计量溯源性,而校准、期间核查、规定的过程控制措施都可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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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问大家个问题:
1、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一台采样设备还需要委外进行校准?
委外校准是建立计量溯源性还是保持计量溯源性,如果是建立,那么量值溯源出问题了,因为校准证书的任何数值都不参与在每次采样过程中样品体积/质量/浓度的换算,也不参与量值溯源。参与的数值是的使用检定后的流量计进行校准的数值。
如果是维持,那么期间核查也是可以维持的。为什么初次校准之后一定时间内还是要委外进行校准?
路云 发表于 2025-9-17 23: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要了解一下“计量溯源性”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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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红线标示部分,个人认为针对文章作者开头的两个观点来说,是比较关键的表述。作者的观点1期间核查也可以用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以何种方式进行期间核查。没有校准等级序列的所谓“核查”,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只有用“有证标准物质”所进行的核查,测量结果才具有“计量溯源性”。所谓同类型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工作计量器具之间的等精度比对的核查方式,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注释67所说的比对,是针对计量标准器具来说的,通常只会出现的国家基准与国家副基准之间的比对(副基准向基准修正对齐)。各国计量基准之间的比对,不是溯源,而是为了确定量值。

关于“可追溯性”概念,定义的注释9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文章作者的有关“可追溯性”概念的解析,有曲解之嫌。他的观点是“可追溯性”包括了“计量溯源性”。但注释9的解读应该是“溯源性”包括“计量溯源性”和“可追溯性”两个概念,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可追溯性”包括“计量溯源性”(两者是包含的关系)。

测量准确度或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这句话比较重要,有些专家认为环境温度也提供了不确定度的分量,认为环境温度与报告结果有相关性,相关设备需要进行检定校准。但过于宽松的实验室环境温度(一般情况下±2℃都属于比较严格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

何谓“过于宽松的实验室环境温度”?要求宽松,可以配置更低准确度的温度监测设备,而不是因为你测量要求低,配置的低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也不需要校准溯源了。称量白菜的误差要求,比起称量黄金的误差要求来说要低得多,是不是因为配置了一台高精度电子分析天平来称量白菜,就不需要校准溯源了呢?显然没有道理。这只不过是杀鸡用了牛刀,或聘用了一名博导担任幼教老师而已。

而对于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的影响,环境监控的设备温湿度计监控的数据也就是实验室检测时温度对检测结果带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大。(使用过GUM法评估不确定度的应该很清楚,大部分情况下温度带来的分量占比小于总不确定度的5%。这个比值随便随便可以在任何一个评估不确定度的案例中得到。)

这种情况恰恰是不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依据,而不是不需要进行周期检定/校准溯源的依据。现实当中绝大多数实验室的环境温湿度监测设备都是这么操作的。

有专家将方法中的对于检测项目的温湿度要求也纳入到实验室日常监控的温湿度,这样做法很明显是不对的。日常监控的温湿度只针对于实验室本身或实验室自带设备自身的需求,而非方法的需求,如果方法中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的,退一步讲即使可能有计量溯源性要求的,也是自身使用错了设备。如果方法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的,两者不应使用同一监控/测量设备。我们讨论的设备是在实验室作为环境监控作用的温湿度计,而非在特定检测条件下进行实验的温湿度计。搞清楚对象。

不知道这段表述说的是啥意思,让人看得一头雾水。

检测方法的温湿度记录在实验室检测原设计记录上,实验室日常监控的温湿度记录记录在实验室环境条件日常记录表上。然后即使两者使用了同一温湿度计记录,我仍认为,温湿度计可进行初次检定校准,后续校准一批,使用比对方式核查一批,调整其校准周期是没有问题的。

使用比对方式核查的那一批,与后续校准的那一批是不是同一批?文章作者最初可不是这个意思,而是为了省钱,将一批温度计初次只送检定/校准其中一支,其余温度计都与该送检/校合格的温度计进行比对代替校准多支温度计(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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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了说明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特意将其拆解成三个类型。这里并无“等等”字样,说明标准制定者认为除了这三个类型,其他设备不属于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另外,相关性和决定性有区别,相关性和有效性是有很大区别,请谨慎解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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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温湿度监测设备,就属于该条款第一项注释所说的测量设备。文章作者是对该条款的曲解。

监控环境的温湿度计在检测实验室无论怎么样都只是条件,无法将温度的结果带入到测量结果的计算。(记住,是测量结果,不是测量结果的不准确度。)

文章作者列举了一大堆“并不是”,说的都是主检测参量测量模型的“输入量”,却完全没有意识到什么叫“影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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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作为环境监控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对于测量结果不确定贡献有大于10%吗?

作者提供了评估数据佐证吗?并不是看温度计所显示的温度对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贡献有多大,而是看以上截图7.10条“极限工作条件”注释2所说的,影响量的极限值(区间范围)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贡献有多大。温度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要求(温度计的合格判据,即温度计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依据该极限值的要求,按照三分之一原则导出并进行配置的。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GL042中将设备分为三类,明确了B类设备(6.4.6以外的设备,有计量特性,但无需量值溯源) ,检测/校准方法对其有量值要求、无需校准(通过核查即可判定设备与方法要求的符合性),计量特性影响测量结果有效性的设备。该类设备的验证采用核查的方式,核查其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方法要求,期间核查方法与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核查方法相同,是在使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的再核查。

而监控环境温湿度的温湿度计不正是拥有计量特性能影响结果有效性,但又不与A类设备(对结果有强相关性的设备)一致吗?而相关专家又有哪个标准证明监控环境温湿度的温湿度计是需要作为A类设备必须进行校准的呢?

该段表述纯粹是对标准条款的曲解。其实在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1.1b)款,已对B类设备的期间核查给出了详细的阐述与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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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示例中所说的质量比较仪,才是真正的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6.4.6条(见前面第三幅截图)以外的设备,而不是GB∕T 274312023《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1.2条示例所说的温度计。后者恰恰属于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况且后者所说的“比对”操作,也仅仅是“期间核查”,并不能取代正常的周期检定/校准溯源。至今没有哪家机构所使用的环境条件监测设备,是采用等精度比对的方式替代周期检定/校准的,倒是不进行期间核查按期进行周期检定/校准的案例满世界都是。

CNAS GL054:2023《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 适用于实验室等合格评定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对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其中指出规定的过程控制措施和规定的期间核查同样可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这里并非指能进行量值溯源,而是可以通过过程控制措施和期间核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早就告诉了文章作者,只有用“有证标准物质”所进行的期间核查才具有计量溯源性,等精度比对不具有计量溯源性。

而其中《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GB/T 27431-20236.3.2明确了期间核查包括设备比对核查,而非某些专家认为的必须有标准物质的才叫期间核查。

这又是睁眼说瞎话的对标准条款的曲解。条款说得清清楚楚,三台参与比对的设备都是经过校准溯源的。如果要对测量准确度计量特性进行期间核查,就必须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作为核查标准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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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问大家个问题:

1、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一台采样设备还需要委外进行校准?

委外校准是建立计量溯源性还是保持计量溯源性,如果是建立,那么量值溯源出问题了,因为校准证书的任何数值都不参与在每次采样过程中样品体积/质量/浓度的换算,也不参与量值溯源。参与的数值是的使用检定后的流量计进行校准的数值。

如果是维持,那么期间核查也是可以维持的。为什么初次校准之后一定时间内还是要委外进行校准?

这是典型的非计量人员说出来的外行话。如果自己使用经检定后的流量计作为计量标准,对采样设备进行了校准,说明自己具备“内部校准”的能力,也就无需再将采样设备委外进行校准了。否则就不是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而是对采样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就像检定/校准一样,并不是说期间核查没有问题,测量设备到期后就不用送检定/校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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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5-9-19 14: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溯源性”与“追溯性”理解很清楚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与过去紧密相联系,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与过去的“准确性”相联系,后者是与过去的“稳定性”相联系。鉴于“准确性”的前提之一是在“稳定”之下,因此楼主说“溯源性”属于“追溯性”之一,也不无道理。接下来要搞清楚““溯源性”与“追溯性”,就需要先搞清楚“准确性”与“稳定性”的区别,这个问题搞清楚了,就可以回答楼主提出的“初次校准之后一定时间内”还要不要“委外进行校准”的问题了。
成精 发表于 2025-9-19 14: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神仙打架般的招式一出,就让人莫名害怕,因为字数太多。
对于楼主的提问,我理解如下:
“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这个动作,我更愿意理解为“点检”,不是“校准”。
个人意见,不喜勿喷。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5-9-19 15: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楼主在这里特别加了一个条件“初次校准之后一定时间内”,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条件,要“委外进行校准”那就是必须的。因为“准确性”与“稳定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校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证被校对象的准确性,在“初次校准之后”的条件下,就确保了核查标准的“准确性”,在保证核查标准准确性的基础上,用它对其他被核查对象进行“期间核查”,就进一步完成确保被核查对象的“稳定性”,确保了我们其要求的“保持不变的特性”,也就同时确保了我们的被测对象(被核查对象)的准确性,这个被测对象(次一级的标准或所用测量设备)当然也就没必要再外送校准了,楼主提出的“初次校准之后一定时间内”还要不要“委外进行校准”的问题当然也就迎刃而解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5-9-19 15: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我们再回答陆云先生提出的问题“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一台采样设备还需要委外进行校准?”
  如果是“建立计量溯源性”,目的“是保持计量溯源性”,“校准”(或检定)那就是必须的,没有任何辩论或讨论的价值了。这和后面的是不是“因为校准证书的任何数值“”参不参与在每次采样过程中样品体积/质量/浓度的换算,参不参与量值溯源”,“参与的数值”“使用还是不使用检定后的流量计进行校准的数值”,都是无关紧要,或完全不在必须考虑的了。
  量友提出的问题或假设,都是应该的,必要的,也是各位量友遇到的实际问题,大家都应该认真思考,耐心回复自己的看法或想法,以供大家参考,不能用是“典型的非计量人员说出来的外行话”进行堵嘴。
路云 发表于 2025-9-21 07: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25-9-19 15:26
  最后我们再回答陆云先生提出的问题“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 ...

我堵谁的嘴啦?难道不是非计量人员说出来的外行话吗?你看过我与文章作者辩论的全过程了吗?我的回答哪句话错啦?你倒是正面回答,到底用户自己用检定后的流量计对每次采样时所使用的采样设备进行的操作,是“校准”还是“期间核查”(或“使用中检查”)呀?采样设备的初次校准是谁校的?是自己用检定合格的流量计校准的,还是委外校准的?这些关键的东西不说,谁堵你的嘴啦?

路云 发表于 2025-9-21 08: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1、原文作者发帖的主题,就是测量设备的校准。原本就是与“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有关,辩论期间原文作者偷换概念曲解原义,引申出“测量仪器的可追溯性”。这个问题我已在2楼晒出的第一幅截图有关“计量溯源性”的注释9解释清楚了,他却在“搬标准”章节里没有提供一份有关“测量仪器可追溯性”的标准。

2、文章作者最初的意思,是一批用于环境条件监测用的温度计,为了省钱只送检/校其中的一支,然后将这支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与其他温度计进行等精度比对,以此来代替对多支温度计的校准。这明显有违计量法,不符合量值传递的基本原则。现在又改口说“温湿度计可进行初次检定校准,后续校准一批,使用比对方式核查一批,调整其校准周期是没有问题的。

3、错误地解读标准,将环境条件监测用的温湿度计视为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6.4.6条规定(1楼第一幅截图)以外的设备(理由见2楼第三、四幅截图)。

路云 发表于 2025-9-21 09: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1、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一台采样设备还需要委外进行校准?
委外校准是建立计量溯源性还是保持计量溯源性,如果是建立,那么量值溯源出问题了,因为校准证书的任何数值都不参与在每次采样过程中样品体积/质量/浓度的换算,也不参与量值溯源。参与的数值是的使用检定后的流量计进行校准的数值。
如果是维持,那么期间核查也是可以维持的。为什么初次校准之后一定时间内还是要委外进行校准?

这也不参与计算,那也与测量结果无关,那还有吃饱了撑着对这些采样设备进行校准干什么?直接用脸盆水桶去采样不就完了嘛。这分明就是用采样设备进行直接盛量样品,怎么就不是直接用采样设备的容积值进行换算的呀。从这段表述可以看出,文章作者不像是干计量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前天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陆云先生:
       1.我的观点在5楼说的已经清清楚楚且简明易懂,首先我认为楼主的观点并无原则性错误,然后我认为“溯源性”与“可追溯性”有共同点,但也有原则性区别。类似的道理,基于“准确性”与“稳定性”共同点与原则性区别,也就导致了“期间核查”并不能完全代替“校准”,在且只有在所用测量设备(包括标准器和工作用计量器具及非计量器具的其他测量设备)通过“校准”证明了去准确性的前提条件下,“期间核查”才能起到“校准”的作用。
  2.基于上述道理,陆云先生提出的问题“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一台采样设备还需要委外进行校准?”的答案也就不言而喻,用不着过多的回答。
  3.陆云说:文章作者最初的意思,是一批用于环境条件监测用的温度计,为了省钱只送检/校其中的一支,然后将这支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与其他温度计进行等精度比对,以此来代替对多支温度计的校准。这明显有违计量法,不符合量值传递的基本原则。现在又改口说“温湿度计可进行初次检定校准,后续校准一批,使用比对方式核查一批,调整其校准周期是没有问题的。”。我认为,楼主的观点,没有原则性错误,需要补充的仅仅是对“将这支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与其他温度计进行等精度比对,以此来代替对多支温度计的校准”作一点补充,将这支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准确性应高于其他温度计,或者这支温度计与其他温度计的通过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完全满足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以此操作即可用来来代替对其他温度计的校准。
路云 发表于 昨天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1.我的观点在5楼说的已经清清楚楚且简明易懂,首先我认为楼主的观点并无原则性错误,然后我认为“溯源性”与“可追溯性”有共同点,但也有原则性区别。类似的道理,基于“准确性”与“稳定性”共同点与原则性区别,也就导致了“期间核查”并不能完全代替“校准”,在且只有在所用测量设备(包括标准器和工作用计量器具及非计量器具的其他测量设备)通过“校准”证明了去准确性的前提条件下,“期间核查”才能起到“校准”的作用。

本主题讨论的是“计量溯源性”的问题,规先生东扯西绕转移话题扯什么“准确性”来了。“期间核查”是“期间核查”,“校准”是“校准”,计量界啥时候说了“期间核查”可以代替“校准”呀?两者的定义是怎么说的,拎不拎得清呀?你也知道测量设备需经校准证明其具有准确性的条件下,才能对测量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呀?哪部法律法规或标准说过“期间核查”能起到“校准”的作用啊?言下之意“期间核查”没问题,后续就不用周期检定/校准了是不是?纯属胡说八道!

2.基于上述道理,陆云先生提出的问题“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一台采样设备还需要委外进行校准?”的答案也就不言而喻,用不着过多的回答。

回答不了就识相闭嘴。没看清楚就再上2楼最后一段看看清楚文章作者是怎么表述的,我是怎么回答的。你到现在拎清了文章作者所说的还需要委外校准的采样设备,还是校准采样设备所使用的流量计呀?

3.……我认为,楼主的观点,没有原则性错误,需要补充的仅仅是对“将这支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与其他温度计进行等精度比对,以此来代替对多支温度计的校准”作一点补充,将这支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准确性应高于其他温度计,或者这支温度计与其他温度计的通过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完全满足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以此操作即可用来来代替对其他温度计的校准。

你是眼瞎了还是在这里装傻呀?啥叫“等精度比对”呀?将这支经检定合格的温度计准确性应高于其他温度计,或者这支温度计与其他温度计的通过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完全满足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这叫“等精度比对”吗?这样的骚操作也能代替温度计的校准?你单位所使用的工作温度计,都是由用户自己这么“校准”的吗?真是一朵奇葩!

wangls 发表于 昨天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楼主的文章,觉得有一定道理,但看了路老师的观点,觉得说的也没错。难道,我这么多年的计量白干了么?我得认真捋一捋
wangls 发表于 昨天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能认真思考,引经据典拿出标准(证据)来讲述观点,都是前辈,是计量大家,值得称赞,更值得学习!
厦门江鲸科技 发表于 昨天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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