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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要了解一下“计量溯源性”的定义:
以上红线标示部分,个人认为针对文章作者开头的两个观点来说,是比较关键的表述。作者的观点1说期间核查也可以用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以何种方式进行期间核查。没有校准等级序列的所谓“核查”,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只有用“有证标准物质”所进行的核查,测量结果才具有“计量溯源性”。所谓同类型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工作计量器具之间的等精度比对的核查方式,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注释6、7所说的比对,是针对计量标准器具来说的,通常只会出现的国家基准与国家副基准之间的比对(副基准向基准修正对齐)。各国计量基准之间的比对,不是溯源,而是为了确定量值。 关于“可追溯性”概念,定义的注释9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文章作者的有关“可追溯性”概念的解析,有曲解之嫌。他的观点是“可追溯性”包括了“计量溯源性”。但注释9的解读应该是“溯源性”包括“计量溯源性”和“可追溯性”两个概念,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不是“可追溯性”包括“计量溯源性”(两者是包含的关系)。 测量准确度或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这句话比较重要,有些专家认为环境温度也提供了不确定度的分量,认为环境温度与报告结果有相关性,相关设备需要进行检定校准。但过于宽松的实验室环境温度(一般情况下±2℃都属于比较严格的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 何谓“过于宽松的实验室环境温度”?要求宽松,可以配置更低准确度的温度监测设备,而不是因为你测量要求低,配置的低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也不需要校准溯源了。称量白菜的误差要求,比起称量黄金的误差要求来说要低得多,是不是因为配置了一台高精度电子分析天平来称量白菜,就不需要校准溯源了呢?显然没有道理。这只不过是杀鸡用了牛刀,或聘用了一名博导担任幼教老师而已。 而对于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的影响,环境监控的设备温湿度计监控的数据也就是实验室检测时温度对检测结果带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大。(使用过GUM法评估不确定度的应该很清楚,大部分情况下温度带来的分量占比小于总不确定度的5%。这个比值随便随便可以在任何一个评估不确定度的案例中得到。) 这种情况恰恰是不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依据,而不是不需要进行周期检定/校准溯源的依据。现实当中绝大多数实验室的环境温湿度监测设备都是这么操作的。 有专家将方法中的对于检测项目的温湿度要求也纳入到实验室日常监控的温湿度,这样做法很明显是不对的。日常监控的温湿度只针对于实验室本身或实验室自带设备自身的需求,而非方法的需求,如果方法中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的,退一步讲即使可能有计量溯源性要求的,也是自身使用错了设备。如果方法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的,两者不应使用同一监控/测量设备。我们讨论的设备是在实验室作为环境监控作用的温湿度计,而非在特定检测条件下进行实验的温湿度计。搞清楚对象。 不知道这段表述说的是啥意思,让人看得一头雾水。 检测方法的温湿度记录在实验室检测原设计记录上,实验室日常监控的温湿度记录记录在实验室环境条件日常记录表上。然后即使两者使用了同一温湿度计记录,我仍认为,温湿度计可进行初次检定校准,后续校准一批,使用比对方式核查一批,调整其校准周期是没有问题的。 使用比对方式核查的那一批,与后续校准的那一批是不是同一批?文章作者最初可不是这个意思,而是为了省钱,将一批温度计初次只送检定/校准其中一支,其余温度计都与该送检/校合格的温度计进行比对代替校准多支温度计(见下图)。
标准为了说明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特意将其拆解成三个类型。这里并无“等等”字样,说明标准制定者认为除了这三个类型,其他设备不属于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另外,相关性和决定性有区别,相关性和有效性是有很大区别,请谨慎解读标准。
环境温湿度监测设备,就属于该条款第一项注释所说的测量设备。文章作者是对该条款的曲解。 监控环境的温湿度计在检测实验室无论怎么样都只是条件,无法将温度的结果带入到测量结果的计算。(记住,是测量结果,不是测量结果的不准确度。) 文章作者列举了一大堆“并不是”,说的都是主检测参量测量模型的“输入量”,却完全没有意识到什么叫“影响量”:
请问作为环境监控的温湿度计显示的温度对于测量结果不确定贡献有大于10%吗? 作者提供了评估数据佐证吗?并不是看温度计所显示的温度对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贡献有多大,而是看以上截图7.10条“极限工作条件”注释2所说的,影响量的极限值(区间范围)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贡献有多大。温度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要求(温度计的合格判据,即温度计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依据该极限值的要求,按照三分之一原则导出并进行配置的。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GL042中将设备分为三类,明确了B类设备(6.4.6以外的设备,有计量特性,但无需量值溯源) ,检测/校准方法对其有量值要求、无需校准(通过核查即可判定设备与方法要求的符合性),计量特性影响测量结果有效性的设备。该类设备的验证采用核查的方式,核查其计量特性是否符合方法要求,期间核查方法与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核查方法相同,是在使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的再核查。 而监控环境温湿度的温湿度计不正是拥有计量特性能影响结果有效性,但又不与A类设备(对结果有强相关性的设备)一致吗?而相关专家又有哪个标准证明监控环境温湿度的温湿度计是需要作为A类设备必须进行校准的呢? 该段表述纯粹是对标准条款的曲解。其实在CNAS-GL042:2019《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1.1条b)款,已对B类设备的期间核查给出了详细的阐述与示例:
可以看到,示例中所说的质量比较仪,才是真正的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第6.4.6条(见前面第三幅截图)以外的设备,而不是GB∕T 27431-2023《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第6.1.2条示例所说的温度计。后者恰恰属于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况且后者所说的“比对”操作,也仅仅是“期间核查”,并不能取代正常的周期检定/校准溯源。至今没有哪家机构所使用的环境条件监测设备,是采用等精度比对的方式替代周期检定/校准的,倒是不进行期间核查按期进行周期检定/校准的案例满世界都是。 CNAS GL054:2023《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方法指南》 适用于实验室等合格评定机构和其他相关方对测量设备校准周期的确定和调整。其中指出规定的过程控制措施和规定的期间核查同样可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这里并非指能进行量值溯源,而是可以通过过程控制措施和期间核查保持测量结果的溯源性。 早就告诉了文章作者,只有用“有证标准物质”所进行的期间核查才具有计量溯源性,等精度比对不具有计量溯源性。 而其中《合格评定 测量设备期间核查的方法指南》GB/T 27431-2023中6.3.2明确了期间核查包括设备比对核查,而非某些专家认为的必须有标准物质的才叫期间核查。 这又是睁眼说瞎话的对标准条款的曲解。条款说得清清楚楚,三台参与比对的设备都是经过校准溯源的。如果要对测量准确度计量特性进行期间核查,就必须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作为核查标准进行比对。
最后,问大家个问题: 1、每次采样时我都以检定后的流量计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那么为什么每一台采样设备还需要委外进行校准? 委外校准是建立计量溯源性还是保持计量溯源性,如果是建立,那么量值溯源出问题了,因为校准证书的任何数值都不参与在每次采样过程中样品体积/质量/浓度的换算,也不参与量值溯源。参与的数值是的使用检定后的流量计进行校准的数值。 如果是维持,那么期间核查也是可以维持的。为什么初次校准之后一定时间内还是要委外进行校准? 这是典型的非计量人员说出来的外行话。如果自己使用经检定后的流量计作为计量标准,对采样设备进行了校准,说明自己具备“内部校准”的能力,也就无需再将采样设备委外进行校准了。否则就不是对采样设备进行校准,而是对采样设备进行“期间核查”。就像检定/校准一样,并不是说期间核查没有问题,测量设备到期后就不用送检定/校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