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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稳定性考核期间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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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auto 发表于 2008-5-11 08: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前至少要有5个月的稳定性考核.
请问,这五个月稳定性考核期间用标准器具所进行的校准结果是否有效?(有持证人员\校准规范\标准器有送检\(就差标准考核证书了)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3 17:28 编辑 ]
xyb88 发表于 2008-5-11 09: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可作参考用,但作为量传显然不行,因为你毕竟现在没有资格嘛
 楼主| zjauto 发表于 2008-5-11 20:4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具我所知,绝大部分的企业,自己购买了标准器具\人员送培训\取得资格\编写了校准规范 后就开始该项目的校准了.
极少有去申报建标的..
以上如有错误,请指正.
计量员-2 发表于 2008-5-12 20: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你那是溯源的要求,量传一定要建立标准的,必须通过建标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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