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说得清清楚楚,前两类法定计量机构是社会上普遍公认的,不是我认为的,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他属于法制监管层面的“第三方”,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你认为不是“第三方”,那他向社会开展的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属于第几方行为?与“第一方”或“第二方”行为有和区别? 你说2005版17025中提到,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的对象是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可以看出,第三方实验室在寻求认可之前,可能正在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社会进行检测、校准服务。你告诉大家,准则中的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的区别是什么?哪家机构在未获得CNAS认可之前,就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社会进行检测、校准服务了(除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通过了CMA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他敢承认他所出具的数据代表“第三方”吗? “ILAC”是国际权威组织(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MAR”是多边互认协议,中国是合作组织成员国,你连这都拎不清,还能懂什么?国际上都互认,他不叫“第三方”叫什么?难道你搬出一个什么资质证明材料都没有的校准机构,也叫“第三方”?百度出来的东西,我没说过是官方的解释,也没让你完全相信。你可以质疑,它哪里说得不对?有没有道理?所说的内容哪里与大众的认知不同?你有更权威、更有力的证据就拿出来讨论。而不是不拿证据一味否定别人的观点。 关于CMA.CMA资质认定属于法定管理,必须经过CMA资质认定才能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而CMA资质认定和校准八竿子打不着,你把他跟校准扯一起干什么? 现在讨论的是“第三方”技术服务,无非是一个“检测”一个“校准”,“第三方”的概念和道理,有什么不相容不适用的?“CMA”作为“第三方”话题的引伸和举例,过分了吗?不合适吗?不同理吗? 计量校准的法定管理制度是计量标准考核制度,而申请CNAS认可属于市场行为。申请认可完全处于自主、自愿,没有通过CNAS认可也一样可以开展检测校准。 没说你不可以开展检测校准,是说没通过CNAS认可(不包括法定计量机构),能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你以“第一方”或“第二方”的身份开展业务,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没人管,仅受合同法约束,出了问题投诉无门,自认倒霉。 你们自己单位委外计量的项目要不要构建“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你们对提供检定/校准技术服务的供应商是怎么遴选,怎么评审的?要求这些计量技术机构提供什么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如果你选择啥资质都没有的校准机构为你提供校准服务,那只能说你们单位奇葩。如果你也跟大家的做法一样,那还有什么好嚼舌的呢? 就算你通过了1000个项目认可,如果只建了1个标,市场监管局来监督检查的时候,你拿认可证书出来给他看试试,市场监管局承不承认你的合法性? 首先,对于校准来说,CNAS要求申请第三方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必需提交符合相关计量法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所以现在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没有不合法的。你市场监管局不承认其合法性,请你说出不符合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