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1-3-4 23:13 编辑
我没有搜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哪一条哪一款说到了“第三方的定位”,能告诉是哪一条哪一款吗? 而且通过CNAS认可就不代表能对外开展业务啊,这也得看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我们这边有两家导弹研究所就是,我们这想让把激光干涉仪之类的长度的标准器送到他们那溯源,他们说他们不能对外开展业务,他们不是第三方,违反合同法 第一,不清楚您所说的这两家导弹研究所有没有获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也不清楚这两家机构是否通过了CNAS的能力认可。如果这两项资质(或资格)都不具备,那他自然就不是“第三方”,肯定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 第二,不清楚你们的激光干涉仪是否是你们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如果是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则属于强制检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送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定点定期的强制周期检定。 所以到头来计量乱的原因就是计量法没有对校准有个清晰定位和解释,建标了没有说不能对外出校准证书,那么在很多人看来就是可以,而且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法对你进行处罚,因为他没有可依据的法律和文件 早在2017年6月,原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了《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在其附件3中就有如下明确规定:
授权向社会开展校准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第四条第(四)款的“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允许你向社会开展“非强制检定”,自然也就允许你向社会开展“校准”了,因为两者的技术能力要求,几乎没有差异。授权了“非强制检定”,没有理由不授权“校准”(除非你的计量标准考核时,申请的是“简化考核”)。 市场监管局不进行处罚,正是因为他不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客户开展校准业务。不是说不能对外,而是说不能以“第三方”的身份对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