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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校准证书的不确定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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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1 0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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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证书上要标明测量不确定度。但是这个不确定度是什么含义?

如果按照JJF 1033将测量仪器分为实物量具和非实物量具两类。那么:

实物量具的校准证书中的测量不确定度反映了计量标准对实物量具赋值的能力:在规定概率下,实物量具代表的真值在实物量具所赋量值周围的范围。

非实物量具的校准证书中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什么含义?

首先,测量不确定度是表示一个量值是否准确的属性。
对于非实物量具,校准时,利用非实物量具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的、具有量值和不确定度的一个被测量,得到被校的非实物量具的示值,并以该示值作为测得值,评价其示值与已知值的差。因此,所得到的量值是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计量标准的值。按照现在的规定,这时校准证书上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应该是“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与“被校非实物量具”重复性或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之和。换句话说,是被校非实物量具给出的“量值的不确定度”。

为了表述方便,一下将“被校非实物量具”称为“被校量仪”。

那么,用量仪校准证书上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不是使用量仪进行测量时获得量值的不确定度?不是!!!因为这个不确定度没有考虑示值误差。按照一般的标准,即使量仪合格,示值误差也可能达到该不确定度的3倍。因为校准时,要求选择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优于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

那么,校准证书上的测量不确定度到底是什么含义?应该怎么给?这里提出来,请大家发表意见。

补充内容 (2022-11-16 20:19):
对本帖讨论的焦点,在18#楼进行了总结。有兴趣的同行可以先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2 18: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对校准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经常看到实验室将量仪校准证书中上级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当成该量仪的计量性能,在其不确定度评定中作为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进行使用,这是错误的。
实际上,应该使用该量仪的最大允许误差作为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来源使用。
量仪的最大允许误差可以使用生产商提供的指标,也可以自己根据测量任务确定。量仪是否满足要求,在送校时进行验证:在考虑了“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后,如果示值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该最大允许误差得到验证。
在这种情况下,“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对校准过程的质量评价指标。
发表于 2022-11-12 20: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2 20:30 编辑

测量不确定度是表示一个量值是否准确的属性。

对于这一观点,本人有不同看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指标,不是表征偏移程度的指标。它只表示某测量结果不确定离散区间半宽度的大小,没有表示是否准确的功能。定量表征是否准确功能的指标是偏移性指标“误差”。

对于非实物量具,校准时,利用非实物量具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的、具有量值和不确定度的一个被测量,得到被校的非实物量具的示值,并以该示值作为测得值,评价其示值与已知值的差。

通常情况下,“测得值”往往是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所谓示值与已知值的差通常指的是“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与“参考值”的差。不确定度评定时,可以不计算“示值误差”,只评定“测得值的不确定度”,或者将测得值进行修正,得到“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但无论是“测得值的不确定度”还是“校准值的不确定度”还是“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三者的大小都应该是相同的。因为实际“示值”的不确定波动区间,与“示值误差”的不确定波动区间完全重合。

因此,所得到的量值是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计量标准的值。

所得到的量值,仅仅是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值”,并不一定是“计量标准的值”,它仅仅是一个“未经修正的测得值”。

那么,用量仪校准证书上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不是使用量仪进行测量时获得量值的不确定度?不是!!!因为这个不确定度没有考虑示值误差。按照一般的标准,即使量仪合格,示值误差也可能达到该不确定度的3倍。

您说得对,《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的确不是使用该量仪进行测量(下一级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仅仅是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但该不确定度与误差无关。误差是误差的要求,不确定度是不确定度的要求。理论上说,测量过程要求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合格,通常要求“示值误差”和“不确定度”(或“示值重复性”/“示值变动性”)两项指标合格(除非是进行修正测量,那么就可以只考虑不确定度合格)。

因为校准时,要求选择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优于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

好像不是这个说法。应该是校准时,要求选择的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优于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三分之一。这是开展量传所要求的“量传比的三分之一原则”。而要求“本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1/3被校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是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对符合性判定影响的“三分之一判定规则”。这是两个意义完全不同的“三分之一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对校准过程的质量评价指标。

本级“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对本级校准过程的质量评价指标,对本级校准过程的质量评价指标应该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理论上与日常被校对象自身因素导致的性能差异无关。

发表于 2022-11-12 20:5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2 21:02 编辑
davidow 发表于 2022-11-12 18:41
在对校准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经常看到实验室将量仪校准证书中上级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结果的测量不 ...

在对校准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经常看到实验室将量仪校准证书中上级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当成该量仪的计量性能,在其不确定度评定中作为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进行使用,这是错误的。

为什么是错误的,理由何在?

实际上,应该使用该量仪的最大允许误差作为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来源使用。

最大允差是人为规定的偏移程度极限值,并非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这个人为规定的极限值要求,与具体的实物没有关系,全世界的同类型同规格的被校对象都一样。具体某量仪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不应该是人为规定的误差偏移极限,而应该是实际误差的不确定离散区间。前者是人为规定的,以0误差为中心的对称区间极限;后者是以实际误差为中心的对称区间的实际大小。前者是对偏移区间的极限要求,后者是对离散区间的实际表征。用“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不是通过实际校准数据评估出来的(全世界都一样),所以它不存在与实际的“校准结果”关联绑定关系,严格说起来这个所谓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

量仪的最大允许误差可以使用生产商提供的指标,也可以自己根据测量任务确定。量仪是否满足要求,在送校时进行验证:在考虑了“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后,如果示值误差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该最大允许误差得到验证。

您这是指用该量仪进行不修正测量的情形。从理论上说,系统误差都是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予以最大限度的补偿。如果进行的是修正测量,只要“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误差大又有什么关系呢?我说的是理论上,实际上量仪即使超差,也不会超得很离谱。这就是“校准”的理念。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3 0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2 20:21
测量不确定度是表示一个量值是否准确的属性。对于这一观点,本人有不同看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定量 ...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指标
是的。离散程度,是由于真值不可知,估计的真值对赋予量值偏离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小,表示赋予量值更准确,说“测量不确定度是表示一个量值是否准确的属性”就是这个意思。

所得到的量值,仅仅是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值”,并不一定是“计量标准的值”
非实物量具校准时,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的值,得到一个示值,例如利用卡尺测量量块。非实物量具测量时,测量被测特征量的值,得到一个示值,例如利用卡尺测量金属轴的直径。差别在于校准时被测量的值已知,测量时被测量未知。校准时利用得到的被测量示值与已知值比较,得到示值误差;测量时,直接用示值作为测得值,并利用校准时得到的信息估计不确定度。
基于这种理解,说校准时所得到的量值是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计量标准的值。也许表达不够准确,所得到的量值指的是被校非实物量具的示值。

《校准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的确不是使用该量仪进行测量(下一级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仅仅是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由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还要包括示值误差。很多仪器使用时不会在做修正的,例如卡尺、千分尺。有些仪器进行修正是修入计算机,在测量时直接调用,而校准是在完成修正后进行的——使用时不会再做修正的。

本级“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对本级校准过程的质量评价指标,……理论上与日常被校对象自身因素导致的性能差异无关。
那么,“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什么用?
不是用来评价校准过程的质量,也不能用于作为“测得值的不确定度分量”(上面分析了原因,下一贴讨论“最大允许误差”是“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3 09: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2 20:51
在对校准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经常看到实验室将量仪校准证书中上级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结果的测量 ...

最大允差是人为规定的偏移程度极限值,并非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
最大允差是人为规定的偏移程度极限值,是的。这个最大允差在仪器生产中是质量目标,在使用时,是测量过程对仪器的计量性能要求。如果仪器满足了该计量性能要求,测量结果就满足了测量要求(如果测量过程是根据GB/T 19022进行设计)。
最大允差是否是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需要根据校准结果判定。当考虑了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在最大允差范围内,最大允差就是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

从理论上说,系统误差都是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予以最大限度的补偿
是的,从理论上说。如前一个帖所述,很多仪器使用时不会在做修正的,例如卡尺、千分尺。有些仪器进行修正是修入计算机,在测量时直接调用,而校准是在完成修正后进行的——评价修正后仪器在修正残余误差作用下的示值误差是否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时不会再做修正的,例如坐标测量机。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3 09: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计量》2022-9文章:校准概念探讨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4&fromuid=35018
(出处: 计量论坛)
发表于 2022-11-13 17: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3 20:40 编辑
davidow 发表于 2022-11-13 09:10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指标
是的。离散程度,是由于真值不可知,估计的真值对赋予 ...

是的。离散程度,是由于真值不可知,估计的真值对赋予量值偏离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小,表示赋予量值更准确,说“测量不确定度是表示一个量值是否准确的属性”就是这个意思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并不是表示测得值偏离真值的范围,而是表示以“测得值”为中心的不确定区间半宽度。前者的表征参量是“误差”。不确定度小,并不代表误差也一定小。举个例子,假设某被测量的“真值”是10.0,用最大允差±0.5的仪器进行多次不修正重复测量,取其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用仪器A进行测量的测量结果为9.8,误差E=-0.2U=0.4(k2);用仪器B进行测量的测量结果为10.6,误差E=+0.6U0.2(k2)。很显然,A的测得值以约95%的概率,落在9.8±0.4的区间范围内,B的测得值以约95%的概率落在10.6±0.2的区间范围内。两个结果对比,A的误差(-0.2)小于B的误差(+0.6),说明A的结果比B的结果准确。但A的不确定度(0.4)却大于B的不确定度(0.2),说明A的测量结果没有B的测量结果稳定可靠。也就是说A的结果相对准确但不可靠,B的结果相对可靠但不准确。那怎么办呢?唯一的办法就是两者都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准确性完全一致(测得值的误差都为0),唯一改变不了的,就是两者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那么对于修正后的测量结果,准确度相同,谁的更可靠,不言而喻。

差别在于校准时被测量的值已知,测量时被测量未知。校准时利用得到的被测量示值与已知值比较,得到示值误差;测量时,直接用示值作为测得值,并利用校准时得到的信息估计不确定度。

校准是对已知量的测量,检测是对未知量的测量,这个大家都清楚。您说的是不修正测量,但《校准证书》中已经给出了“仪器的不确定度”信息,下一级测量时就可以直接引用,作为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该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修正的手段只能提高“准确度”,减小不了“不确定度”。

说校准时所得到的量值是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计量标准的值。也许表达不够准确,所得到的量值指的是被校非实物量具的示值。

所以说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显示的值不是“计量标准的值”,“计量标准的值”是标记在计量标准上的“标称值”,并非被校非实物量具上所指示的值。

由该量仪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还要包括示值误差。很多仪器使用时不会在做修正的,例如卡尺、千分尺。有些仪器进行修正是修入计算机,在测量时直接调用,而校准是在完成修正后进行的——使用时不会再做修正的。

不要把“误差”概念与“不确定度”概念混为一谈。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表示偏移程度,后者表示离散程度,也分别用不同的参量来定量表征。我已经说了,你修不修正,只改变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并不会改变不确定离散区间的大小。如果您的观点成立,是不是不确定度也可以像误差一样,具有可以通过修正改善的特性呢?不确定度有这一特性吗?

那么,“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什么用?不是用来评价校准过程的质量,也不能用于作为“测得值的不确定度分量”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定量表征被校仪器的计量特性之一,即被校仪器所复现的量值的短期稳定可靠程度(不是准确程度)。可作为被校仪器是否满足下一级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的评判输入之一。如果满足,它仅仅是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该测量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最大允差是否是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需要根据校准结果判定。当考虑了测量不确定度,示值误差在最大允差范围内,最大允差就是仪器的实际误差的波动区间。

如果这么说,那你还要考虑不确定度干什么,只需看每次测量结果的误差不超过最大允差不就完了吗。最大允差±1.0,实际误差的波动范围为0.0±1.0,与实际误差波动范围+0.7±0.2的意义一样吗?完全不是这么回事。前者的误差波动区间大小是2.0,后者的误差波动区间大小只有0.4,两者能相提并论吗?当然咯,你如果偷懒,说两者都满足±1.0的最低要求,那还有什么好讨论的呢?还有这个必要从理论原理方面深究下去吗?

而校准是在完成修正后进行的——评价修正后仪器在修正残余误差作用下的示值误差是否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时不会再做修正的,例如坐标测量机。

我已经说了,你修正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与不确定度无关,不确定度该多大还是多大。同一组测量数据,不可能因为你修正还是不修正,使该组数据之间的不确定离散程度发生改变。因为不确定度是用人、机、料、法、环诸因素的离散不确定特性评估出来的,不是用偏移特性评估出来的。即便是“误差”,理论上也应该用实际误差的不确定离散波动范围来评估,而不是有检测数据不用,仍用人为规定的偏移极限要求评估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22-11-13 19:3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2 20:51
在对校准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经常看到实验室将量仪校准证书中上级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校准结果的测量 ...

同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概念和真值没有关系,不是表征偏离真值大小的,那是误差的概念所表示的。不确定度和误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没有必然的联系。
发表于 2022-11-13 2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ow 发表于 2022-11-13 09:56
《中国计量》2022-9文章:校准概念探讨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28404&fromuid ...

谢谢您提供的这篇文章,谈一点我对此文的观后感。

1、我对JJF100120114.10条“校准”定义“第二步”的理解。原文表述是: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我对其中所说的“测量结果”的理解,是指本级测量过程(校准)的“测量结果”,而不是下一级的“测量结果”。也就是说第一步是确定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与被校对象所指示的量值之间的关系。如:标准砝码“1 kg”的量值,对应于被校天平“999.978 g”的示值(确定了“示值误差”)。第二步是用此信息评定(或确定)“不确定度”。只有“测得值”(或“示值误差”)与“不确定度”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测量结果”。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2、王为农老师将新定义第二步的原文意思的翻译,译成“确定……方法”。但原文的意思好像是与第一步同义,是“建立……关系”(establish a relation)的意思。

3、文章第三部分“校准定义的指导作用”的第一段说:“校准的新定义,对于传统的简单测量仪器而言,影响不大。例如测量长度的游标卡尺,其示值范围在70 mm内,分辨力为0.02 mm,最大允许误差达0.02 mm。在实际测量时,环境温度和操作引入的误差对其影响不大。只要选择仪器时考虑足够的裕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按照最大允许误差进行估计,不会造成大的问题。”这里用卡尺的使用举例。我觉得这种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不是通过溯源检测数据评定出来的,完全脱离的“校准”定义的本意,无需通过校准就可以求得。也与哪家机构,用哪台计量标准实施的校准,没有任何的关联绑定关系。所以严格说起来,这种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人为规定的,合格计量器具不确定度的极限要求),个人认为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4 07: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vidow 于 2022-11-14 07:5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3 17:59
是的。离散程度,是由于真值不可知,估计的真值对赋予量值偏离的范围。如果这个范围小,表示赋予量值更准 ...


建议学习一下GBT18779.2-2004《测量设备校准和产品检验中GPS测量的不确定度评定指南》,其中附录B“校准溯源等级设计不确定度概算实例”很好的给出了一个实际测量中非实物量具(外径千分尺)的溯源和测量中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4 08: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3 20:18
谢谢您提供的这篇文章,谈一点我对此文的观后感。1、我对JJF1001-2011第4.10条“校准”定义“第二步”的 ...

“校准定义的指导作用”中卡尺的举例,只是说明溯源到测量仪器上和溯源到测量仪器的测得值上没有多少差别。

校准定义的修改,将过去校准是测量仪器的溯源,修改为测量结果的溯源。
对于实物量具,现在大家习惯的校准结果就是测量结果,包括测得值(校准值)和测量不确定度。
对于非实物量具,现在习惯的校准结果只是第一步的结果,建立了其与计量标准的关系。使用该仪器测量获得被测量的量值,并给出其测量不确定度,才完成了完成了校准的第二步,才是完整的校准。

对于卡尺而言,其70mm以下的示值最大允许误差为±0.02mm,对钢轴直径测量时,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均非常小。以示值最大允许误差转换为测得值的测量不确定度,不会有什么问题。(当然,这时以某些实验室标明的卡尺校准结果不确定度U=0.007mm(k=2)当成卡尺测量钢轴直径测得值的不确定度显然是不对的)

但是,对于坐标测量机,其尺寸测量示值最大允许误差为±(1μm+5x10-6L),测量2个长度30mm,距离300mm的孔之间的同轴度,如果测量方案不佳,测量不确定度可能达到数十微米。这时候,用仪器的溯源代替测量结果的溯源,是完全不同的。
发表于 2022-11-14 09: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课题好,搬个板凳听讲。
发表于 2022-11-14 09: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概念有点问题,不确定度并不是表示量值是否准确的一个量
发表于 2022-11-14 13: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ow 发表于 2022-11-14 08:34
“校准定义的指导作用”中卡尺的举例,只是说明溯源到测量仪器上和溯源到测量仪器的测得值上没有多少差别 ...

你跟他讨论这些有什么意思。
他认为 砝码在修正测量与非修正测量 前提下,都采用 砝码的修正值的U来作为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计算。
发表于 2022-11-14 21: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6 17:56 编辑
davidow 发表于 2022-11-14 07:47
建议学习一下GBT18779.2-2004《测量设备校准和产品检验中GPS测量的不确定度评定指南》,其中附录B“校准 ...


GB/T 18779.2-2004《测量设备校准和产品检验中GPS测量的不确定度评定指南》附录BB.2条给出的用千分尺测量工件的示例,是在不知道千分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情况下(即千分尺的《检定证书》未提供“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才用千分尺的最大允差去套算出一个合格千分尺的最大允许不确定度极限值。该标准的第8.3条“测量不确定度的B类评定”,也没有涉及直接引用《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B类评定的表述。

“校准定义的指导作用”中卡尺的举例,只是说明溯源到测量仪器上和溯源到测量仪器的测得值上没有多少差别。

校准定义的修改,将过去校准是测量仪器的溯源,修改为测量结果的溯源。

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而不是“测量活动的溯源性”。前者特指“测量结果”可以通过不间断的校准链,与上级校准机构的人、机、法、环关联绑定的关系,直至溯源到国家基准。而后者通常只是指测量设备是否送检/校,着重点不放在由哪家机构检定/校准,由谁,使用哪一台测量标准实施检定/校准。前者就好比关注某对夫妇是否是孩子的亲生父母(DNA为证),后者只关注这对夫妇是不是孩子的父母。

对于实物量具,现在大家习惯的校准结果就是测量结果,包括测得值(校准值)和测量不确定度。对于非实物量具,现在习惯的校准结果只是第一步的结果,建立了其与计量标准的关系。使用该仪器测量获得被测量的量值,并给出其测量不确定度,才完成了完成了校准的第二步,才是完整的校准。

我认为这两步实际上是两个测量过程,第一步是“校准过程”,第二步是“测量(或叫检测、试验等)过程”。前者是“校准结果”,后者是“测量结果”。前者是对已知量的测量,后者是对未知量的测量。仅此而已。站在“校准”的角度,“校准结果”称为本级测量结果,“测量结果”称为下一级测量结果。我不知道这么表述说清楚了没有。

对于卡尺而言,其70 mm以下的示值最大允许误差为±0.02 mm,对钢轴直径测量时,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均非常小。以示值最大允许误差转换为测得值的测量不确定度,不会有什么问题。(当然,这时以某些实验室标明的卡尺校准结果不确定度U0.007 mmk2)当成卡尺测量钢轴直径测得值的不确定度显然是不对的)

我从来没有说过以某些实验室标明的卡尺校准结果不确定度U0.007 mmk2)当成卡尺测量钢轴直径测得值的不确定度,我的意思是说:某些实验室标明的卡尺校准结果不确定度U0.007 mmk2),可以作为卡尺测量钢轴直径测得值的不确定度中,由卡尺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请勿偷换概念。

您说的这种处理方式现实当中有没有?当然有。从理论上说,是混淆了“误差”与“不确定度”两者的概念与功能,是人为将“误差”当作“不确定度”来处理了,将不确定度人为放大到可接受的极限值。这已经偏离了“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定义的本意了。

发表于 2022-11-15 1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身高3米,不确定度2米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6 20: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vidow 于 2022-11-16 20:14 编辑

由于看到校准中的许多乱象,发起本帖,希望计量界的有识之士共同讨论清楚,推进量值准确的工作。

因此总结我的观点:

1. 《中国计量》2022-9文章《校准概念探讨》中说明,校准定义的修改目的:“VIM3 校准定义扩展了之前(VIM2)的一步定义。出于实际原因,引入了第二个操作步骤,以便为使用经校准的测量仪器进行测量时赋予测得值和测量不确定度。在过去,第二步通常被认为是在校准后进行的。将这两个步骤合在一起,以直观的方式说明了使用经校准的测量仪器获得的测量结果(测得值和相关测量不确定度)的计量溯源。”

2. 使用经校准的测量仪器获得测量结果是校准后进行的,不是传统上的校准,不是校准的第一步。见上一条观点。

3. 对实物量具,校准实验室的校准实际上是利用计量标准(经校准的测量仪器)进行的测量,给出量值和测量不确定度,一个完整的校准就完成了。

4. 对于非实物量具,目前校准实验室完成的工作是校准的第一步。从校准的完整定义考虑,校准规范的制定,要考虑校准第二步的需求。

5. 由于目前校准实验室对于非实物量具完成的工作只是校准的第一步,造成了校准证书中测量不确定度表达的困难,也是本帖希望引起计量专家讨论的关键。
(1)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将被校仪器的特性(重复性、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与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合成,表达的是什么?
(2)在校准的第二步,或者说使用经校准的测量仪器获得的测量结果中,仪器的不确定度是其最大允许误差还是上级校准实验室评价得到的“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22-11-17 20: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7 20:34 编辑

1、对于文中将“第一步”和“第二步”译成两个不同的“测量过程”(本级“校准过程”和下一级的“测量过程”)是否准确恰当,本人保留自己的观点,不予评论。

2、对于英文原文的翻译,JJF 1001-20114.10条的中文译文,有的地方是值得商榷的。例如,注释1的英文原文是:A calibration may be expressed by a statement, calibration function, calibration diagram, calibration curve, or calibration table. In some cases, it may consist of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 with associated measurement uncertainty.JJF 1001给出的中文表述是:校准可以用文字说明、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但我认为实际的意思是:校准可以用文字陈述、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包括对具有相关测量不确定度的示值进行加法或乘法修正。两者的后半句话的意思是不一样的,英文原文并没有修正可以改变“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大小的意思,并不是说不修正的测量结果(示值)就没有不确定度。修正的目的,就是纠偏,并不会改变不确定离散区间的大小。相当于离散区间在坐标轴上平移(修正),并不改变区间宽度的大小。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9 07: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vidow 于 2022-11-19 07:33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7 20:27
1、对于文中将“第一步”和“第二步”译成两个不同的“测量过程”(本级“校准过程”和下一级的“测量过程” ...


In some cases, it may consist of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 with associated measurement uncertainty.

直译: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包含一个示值的加法修正值或乘法修正值,这些修正值带有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

利用加法进行修正的"修正值"称为修正值,利用乘法进行修正的“修正值”称为修正因子。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不确定度

翻译成“可以包含示值的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应该是没问题的
 楼主| 发表于 2022-11-19 08: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2 20:21
测量不确定度是表示一个量值是否准确的属性。对于这一观点,本人有不同看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定量 ...

理论上说,测量过程要求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合格,通常要求“示值误差”和“不确定度”(或“示值重复性”/“示值变动性”)两项指标合格(除非是进行修正测量,那么就可以只考虑不确定度合格)。

我的理解,见
测量仪器修正使用,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什么?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9&fromuid=35018
(出处: 计量论坛)
发表于 2022-11-19 23: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9 23:15 编辑
davidow 发表于 2022-11-19 07:12
In some cases, it may consist of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 with  ...

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不确定度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仅仅是属于“示值误差”或“修正值”的,它同时也是“示值”的不确定度。这里的“测量结果”可以是测得值、校正值、示值误差或修正值中的任何一个。

英文原文“with associated measurement uncertainty.”这一定语是修饰“ the indication ”的。“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的原义就是“加法或乘法修正”,而不是“correction value or correction factor”(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翻译可以意译,但有有一原则,就是必须尊重原义。

理论上说,测量过程要求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合格,通常要求“示值误差”和“不确定度”(或“示值重复性”/“示值变动性”)两项指标合格(除非是进行修正测量,那么就可以只考虑不确定度合格)。

请不要将定量表征偏移程度的“误差”参量,与定量表征离散程度的“不确定度”(或“示值重复性”/“示值变动性”)参量搅合在一起讨论,两者非同种量,功能不同,表达的物理意义也不同,没有可比性。修不修正只是改变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改变不了不确定度的大小。

 楼主| 发表于 2022-11-20 15: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22-11-19 23:02
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是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不确定度“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仅仅是属于“示值误差”或“修 ...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
一个示值的加法修正值或乘法修正值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 with associated measurement uncertainty
(一个示值的加法修正值或乘法修正值)及其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22-11-20 21: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davidow 发表于 2022-11-20 15:13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
一个示值的加法修正值或乘法修正值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

一个示值的加法修正值或乘法修正值

句子没有“值”的意思,它只是表述对“示值”的两种修正动作名称。

(an additive or multiplicative correction of the indication)with associated measurement uncertainty

(一个示值的加法修正值或乘法修正值)及其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

后面的从句与前面的句子成分是限定与被限定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整个句子的主线就是“In some cases, it may consist of correction”(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包括修正)。所有的修饰限定都是围绕着“correction”。个人认为,句子成分的修饰限定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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