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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量检定单位选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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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ny 发表于 2009-4-7 16: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
我司经多家选择检定单位,最后决定选用我们的市级计量所作为我们的检定单位,但今天我们的地方(县级市)计量所说要来查我们并说我们公司所有的最高计量标准件都需要在他们的(县级市)计量所备案和检定,否则会对我们公司进行罚款,请问他们这样做合理吗?
我们只是在市级计量所做检定并没有进行所谓的备案,我们在市级计量所做检定难道不比在地方(县级市)计量所好吗?
zjlslk 发表于 2009-4-7 17: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益之争,到处都是的。
aux8180 发表于 2009-4-7 18: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jonny 的帖子

涉及到强检的测量设备按计量法的要求是要在当地所管辖地的县级以上的技术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它决定该给谁检的。
daojianxiu 发表于 2009-4-8 10: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是应该到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吧,计量所只是一个技术机构,按道理你就算是强制检定的东西,也应该给监督局申请吧,由它进行指派检定的机构,然后再就怎么进行检定和计量所协商。不过按照目前的法律,企业内校好像还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计量所负有监督的责任,一问你的东西都检定了没?答,内校;再问,建标了没?人员有证不?答,没建标,人无证(有证)。。。。我不知道如果真的按照法律走,结果会如何。我还看到有一本书上说,校准在国内并无法律效力,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zhenfpe 发表于 2009-4-8 14: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计量器具需要到当地备案并检定,非强的自由溯源。
计量@沈阳 发表于 2009-4-9 09: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强检计量器具由当地技术监督局本着就进就便经济合理的原则指定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校准原则上不受限制,强检计量器具确实应该到相应的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各地具体操作比较混乱,又到局里备案的有到机构备案的,甚至还有放任自流不需要备案的,这一点确实需要加强,但可以可定的是强检计量器具备案确实应该好好做做!
dbhlong 发表于 2009-4-9 14:5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县级计量技术部门能检,你们可以送他们;最高标准属强检,不仅要送他们哪儿检定,还要备案;不是强检的那就不一定了。
沈建清 发表于 2009-4-9 16: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没有建标,就不存在最高标准问题。面前,你可能就是溯源问题。只要有完整的溯源链就行,地方计量部门无权过问。一般外资企业,他们是不敢这么说的,怕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
梦月 发表于 2009-4-10 12: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送检有就近和经济原则,虽然可以朔源至市所,不过也会有归属地管理吧!
qrongw 发表于 2009-4-10 14: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说你们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定单位,但如果你们所直属的“县级市”计量所也有资格,你们的最高标准器(这部分的器具数量应该不是很多的)还是优先送“县级市”吧,必竟在各种计量认证时很多时候都要同他们打交道的,这是很现实的问题,不必较真。
YXQ 发表于 2009-4-12 13: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在你确认你们县级市所具备相关检测能力和资质,并且收费合理的情况下,建议你还是让他们检,必定属地管理优先,且以后打交道的地方多了,搞好关系对以后工作开展有利。另外,县市计量所与局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分。当然,如果太出格了,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现象,你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或到法院申请诉讼。必定法律对事主双方都有约束力,法庭上讲的是法律法规依据,不是行政命令。
玩家 发表于 2009-4-14 11: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XULIANG 发表于 2009-4-15 15: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很复杂!
hupeizhong 发表于 2009-4-15 23: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peizhong 于 2009-4-15 23:23 编辑
你没有建标,就不存在最高标准问题。面前,你可能就是溯源问题。只要有完整的溯源链就行,地方计量部门无权过问。一般外资企业,他们是不敢这么说的,怕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 ...
沈建清 发表于 2009-4-9 16:05

前两天回了一个,可能没有遵守规则被管理员去掉了
再将沈网友的回复细化一下
若你单位是归属地方管理的单位,最好送相应级别的检定机构,以免引起争议。
其他情况,具体分析吧。
bjyu 发表于 2009-4-16 08: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在你确认你们县级市所具备相关检测能力和资质,并且收费合理的情况下,建议你还是让他们检,必定属地管理优先,且以后打交道的地方多了,搞好关系对以后工作开展有利。另外,县市计量所与 ...
YXQ 发表于 2009-4-12 13:29


基本同意,但有很多无奈。

“搞好关系对以后工作开展有利”的提法,说明关系第一,不按规矩办事;“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提法,说明早已违犯法律法规。
泰山 发表于 2009-4-16 16: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应操作人员取证,设备建标后去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至于设备检定你可以任意选择,不过就像楼上说的能在当地检的最好就近。
mqc05 发表于 2009-4-16 2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地,你有权选择更高一级溯源单位作为你的计量检定单位,罚款的事情已经很长时间以前就是非法的事情了,而且计量部门是没有这个权力的。只有技术监督部门才能作为职能部门有这个权利,当然很多地方时两家串通一气的,原因搞计量的同志都清楚。
我建议,如果的生产或实验无关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你不理他就是,如果涉及,你还是委屈求全吧,两家一人一点,都不得罪,要不他们串通天天来罚你,也很麻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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