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器具报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能计量器具的监管力度,保证电能计量器具可靠运行,优化电能计量器具的存量,提高经营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营销公司属各单位。
第二章 电能计量器具报废的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能计量器具,公司属各单位均可申请待报废:
(一)到使用周期轮换拆回的单相电能表,可申请待报废;
(二)到使用周期轮换拆回的三相电能表和互感器,经供电公司中心试验所检定,调整困难或不能修复到原有准确度水平的,或者修复后不能保证基本轮换周期的,可申请待报废;
(三)对拆回的怀疑电能表,经供电公司中心试验所检定不合格,且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待报废;
(四)电能计量器具性能上已不能满足当前要求的,可申请待报废;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宣布为淘汰的或质量检定为不合格的电能计量器具,可申请待报废;
(六)绝缘水平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电能计量器具,上级明文规定不准使用的电能计量器具,可申请待报废。
第四条 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用户拆回的电能表必须保存三个月后,再申请待报废。
第三章 电能计量器具报废的管理
第五条 电能计量器具报废的管理包括:申报管理、技术鉴定、审批管理、销毁管理和销帐处理。
第六条 申报管理:
(一)公司属各单位要根据电能计量器具动态管理要求,对符合待报废条件的电能计量器具,进行调查摸底和登记造册,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即可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能计量器具报废申请登记表》;
(二)公司属各单位申报的待报废的电能计量器具的报表应严格按照要求和格式认真填报。
(三)电能计量器具待报废工作每年进行两次,申报表一式一份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和七月三十一前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
(四)公司属各单位应严格管理待报废的电能计量器具,在存放时应有明显标志,不得与合格的电能计量器具混放。
第七条 技术鉴定: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单位待报废的电能计量器具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后提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意见。
第八条 审批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部根据相关专业人员技术鉴定书面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公司经营管理部提出报告,报送公司领导进行批准。
第九条 销毁管理:
1、待报废的电能计量器具经审核批准报废后,即为报废的电能计量器具,必须妥善保管,由公司经营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期限进行销毁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2、报废电能计量器具销毁期限以公司经营管理部通知为准
3、报废的电能计量器具销毁时,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和纪检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按照报废电能计量器具清册内容进行销毁。
第十条 销帐处理:已销毁的报废电能计量器具应及时进行销帐处理,即在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档案中销帐,并注明报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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