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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送检单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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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杯 发表于 2009-8-24 09: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新购置了一套检定装置,该装置附带了一些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厂家把这些变送器送到了我们当地省计科院检定合格,可是出的检定证书送检单位一行写的是检定装置制造厂家的(供货商的),不是我们单位的,这样影响建标吗?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8-24 09: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送检单位应是你们单位,否则毫无疑问影响会你们的建标。
风吹石 发表于 2009-8-24 09: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说的对,你们可以要求供应商跟计量院商量重新出证书,哪怕是再付点钱也要改过来的。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24 10: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对你单位的建标不会有影响,因为首次送检是厂家送检,写厂家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只要你的标准具有合法的溯源性,有检定证书证明溯源性就行了。
wangde118 发表于 2009-8-24 10: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决对影响  送检单位应该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者,而不是厂家,如果你建标 了, 以后的标准器考核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8-24 11: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4# zhoujidai
    问题的关键:检定证书的送检单位的名称是生产厂家,而非需建标的所在单位检定证书,如何申请建标?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24 11: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次送检是厂家送的,这与使用单位与厂家对标准验收有关,一般使用单位要求厂家必须送检且合格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所以首次送检是厂家的名称并没有多大的影响,何况此时标准还不是使用单位的,检定证书是作为使用单位的验收标准的依据,也是对标准溯源性的证据。但验收以后是使用单位送检了,送检单位名称自然就是使用单位的名称,对标准的溯源性没有影响,但之后的送检单位的名称还是厂家就不行了。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8-24 14: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7# zhoujidai
   当你填写标准履历书时,你会发现该标准器不属你们的,那你如何再申请建标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24 15: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按JJF1033-2008的要求吧。
      JJF1033的4.1.2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要求“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5.1.2.1条3)款要求应提供“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4.5.3.4条要求“计量标准溯源到上一级和传递到下一级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正确”。也就是说:
      ①你的计量标准器一定要提供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
      ②承担计量标准器检定的单位(即上一级)一定是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上规定的单位;
      ③那个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上规定的上一级单位一定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现在,生产厂家把这些变送器送到了你们当地省计科院检定合格,出具了检定证书。满足了①你的计量标准器有有效的检定证书(计量标准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与证书描述的信息完全一致),②上一级检定单位是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上规定的当地省计量院,③那个当地省计量院是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完全符合JJF1033的要求。而至于哪个单位去送检,谁付检定费用,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并不作要求。但是如果生产厂家和你们不在同一地区,检定合格证书由生产厂所在地计量院出具,则就与量值溯源图不符,你必须重新送本地计量院检定,除非本地计量院无能力检定的项目,你的量值溯源图的溯源地点规定在某一个外地,今后的检定就应该保持持续的向该技术机构溯源。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24 15: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8#新购的标准计量器具在入厂时是有验收记录的,检定证书是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只有通过公司的验收,各个公司对计量器具都制定有验收标准,在满足公司验收标准后,该标准的所有权才从厂家转移到使用单位,检定证书是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之前出具的(一般使用单位都要求厂家必须送检,以检定证书作为验收的依据,以证明该计量器具满足量值传递的要求),送检单位栏添厂家我认为并没有错误。该检定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证明该标准计量器具的溯源性,证书的作用不是证明该计量标准器具的归属问题,该标准计量器具的归属应该以使用单位的验收为准。
在填写标准履历书的“验收情况”是填写的公司的验收情况。通过了公司的验收其标准所有权就转移到使用单位,怎能说通过了使用单位的验收还不能证明标准器具不是使用单位的呢?
话又说回来,如果送检单位填使用单位当然最好不过了。
dbhlong 发表于 2009-8-24 16: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bhlong 于 2009-8-24 16:14 编辑

应该填使用单位,认证复查时建标溯源方便。
YXQ 发表于 2009-8-24 22: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标准器使用单位应该就是委检单位,证书上委检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认证审查时就必须出示一系列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所使用的标准器不是借用的。这不仅加大审核人员的工作量,从而加大审核力度,也给自己增加麻烦不是。比如仪器上的合格证标签上的使用单位填谁,填自己就与证书不一致,填证书上的受检单位就更不对了,如果这样做了肯定是一个不合格项,为此整改值得吗?所以,个人认为还是按照规矩办事,简洁明了的好。
vandyke 发表于 2009-8-24 22: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时标准器的产权问题有什么要求?我接别人的一台标准只要满足了①②③点,就能用来建标了?谁能保证证书出具生产商的名称这东西就是我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25 17:3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8-25 17:40 编辑

至于哪个单位去送检,谁付检定费用,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并不作要求的。
      但是8楼、12楼和13楼提出的产权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将来授权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前提条件就决定了设备的产权必须属于这个单位。计量标准考核就是考核计量标准的能力,考核规范要求的就是那三个条件。我们不妨把三个条件可作为“明示”的要求,而产权问题作为计量标准考核“隐含”的要求。无论明示的还是隐含的,都是必须满足的要求。
      产权问题应该是不难解决的。因为首次检定都是刚刚购入的第一次检定,根据计量管理基本常识,必须经入库检定合格方能验收,而生产厂的合格证作为入库检定结果是无效的。因此当前许多单位要求生产厂出具法定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合格证。这涉及费用问题,生产厂送检存在报销问题,不得不开送检单位为生产厂的证据。这都是可以理解的。只要申请考核的单位(产权方)拿出采购证据(采购合同或付款证明)就足以证明产权是自己的。我想,我们的考评员不会为了这么一点客观现实问题,硬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吧。
      当然如果设备生产厂的管理制度允许用以顾客名义开的报销证据给予报销的话,是再好不过了。在财务制度不能允许的情况下,我认为只要申请标准器考核的单位有书面证据证明属于自己的产权,第一次的检定合格证至于哪个单位去送检的,谁付的检定费用就不要追究了,因为真的要追究也是拿不出任何法律条文的。
风继续吹 发表于 2009-8-25 21: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1号的描述,厂家把这些变送器送到了他我们当地省计科院检定合格,所以说这不影响建标。标准考核时只要你们是使用上述仪表,是没有问题的。
hansi3911 发表于 2009-8-26 14: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供应商重新检一次吧,或者让检测机构帮忙更改。
zhenfpe 发表于 2009-8-27 14: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可以找检定单位更改一下,付点证书工本费就可以了。
王鹏 发表于 2010-5-31 1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主标的话,还是要改成你们自己,不然很麻烦,如果不是主标,让技术部门给你搞一次整机检定不就行了么?
master_lu 发表于 2010-6-5 18: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厂家去更改,送检单位必须是你单位名称。
redleaf 发表于 2010-8-1 09: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建标首次检定有这样的情况,只要不是过分要求,无妨
产权是自己单位的啊
porny 发表于 2010-8-9 10: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说,厂家送检设备,从技术上来说,符合2008考核规范的要求,但是,到时候取你单位考核的人员未必会认同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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