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业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化股份油技【200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油田企业的计量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现将《油田企业计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业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企业计量工作,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国石化计量管理制度》,结合油田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油田企业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油田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强化计量监督和管理,研究、推广应用计量新技术,提高计量检测水平,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油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计量保证。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以下简称油田部)设置相应的计量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统一管理股份公司油田企业的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石化的有关规定,制修订计量管理办法、长远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油田企业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和有关计量标准考核;
三、调解和仲裁本系统油田企业之间的计量纠纷;参与调解和仲裁本系统油田企业之外的计量纠纷;
四、负责油田企业有关计量经费计划的编制、申请、管理;
五、负责推广应用计量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组织油田企业进行国内外先进计量技术的交流活动;
六、负责组织或授权油田企业进行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
七、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计量工作。
第四条 各油田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设置相应的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二、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编制长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企业内部计量监督检查和考核,规范油气贸易交接计量工作;
四、负责处理本企业内部的计量纠纷,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与外单位的计量纠纷;
五、负责规划建立、管理企业计量标准;
六、负责组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和实验室计量认证/认可工作;
七、负责所属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八、负责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
九、负责经营管理过程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重点抓好油气交接、储运及销售等环节的计量数据;
十、负责计量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制、推广和应用;组织开展计量技术交流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计量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计量人员包括计量主考员、计量管理和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操作、计量器具维修等人员。
计量主考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主考人员证件,从事对计量检定和计量操作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的人员。
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员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计量校准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校准员证件,从事校准工作的人员。
计量操作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操作员证件,在油(气)站(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验室、化验室以及经营销售工作中从事计量操作的人员。各油田企业计量人员必须满足计量管理、量值溯源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关于对油田企业油气计量人员发证授权及换证工作的通知”(石化股份油集【2000】58号),中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油田企业油气计量人员统一归口油田部综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同时授权胜利、中原、江苏、河南、江汉油田分(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及新星石油公司计量主管部门承担中石化股份公司油田企业油气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河南、江汉油田分(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按程序到当地办理钢印和原子印章各一枚、印章规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印章内容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量人员考核专用章”,(##代表授权单位的具体名称)。
第六条 计量人员的基本素质
一、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方法;
3、熟悉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正确进行数据处理和出具有关检定证书或测试报告。
二、计量操作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掌握计量法律、法规,熟悉所从事操作项目的有关标准、规范;
3、熟悉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操作技能,正确进行数据处理和出具有关报告。
第七条 计量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计量检定/校准人员
1、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检定/校准装置,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执行计量技术法规或校准方法,正确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
3、保证计量检定、校准的原始数据准确和有关资料的完整;
4、出具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测试报告;
5、完成上级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计量操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1、正确使用计量测试仪器、设备、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计量测试性能;
2、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正确进行计量测试以及油气销售交接计量操作工作;
3、保证计量检测、油气销售交接计量的原始数据准确和有关资料的完整;
4、出具有关的计量测试报告;
5、完成上级计量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
一、计量人员的培训,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参加股份公司油田部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培训;
2、参加经股份公司授权的油田企业的培训;
3、参加地、市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的培训。
二、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考核内容,依据《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进行。
三、计量操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内容
1、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概论,法定计量单位,误差理论和数据处理;
2、专业知识:专业基础知识,计量器具的结构原理和使用维修知识,专业项目常用的误差理论等;
3、技术法规:国家、部门、企业相应的有关安全操作和交接计量规程、标准、管理办法、技术法规;
4、法律知识: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5、相应的计量仪器设备操作;
6、数据的录取与处理;
7、测试报告或计量交接手续。
第九条 计量人员的发证和管理
一、直属的油田系统质量检验机构和专业检测实验室的计量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由油田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计量主考员、石油专用标准考评员在中国石化计量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油田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聘任和管理。
三、各油田企业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其所在油田的计量检定/校准和油气贸易交接计量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
四、油田企业非贸易交接的计量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由各油田企业计量主管部门自行主持。
第十条 计量检定员、外销计量员和计量操作员经培训合格后,由被授权单位的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发证,所发证件和证书编号应采用油田部统一格式和要求,其证件由油田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员证书有效期初发为3年,复审合格后为5年;计量操作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四章 计量标准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油田企业股份公司计量标准装置。其建立的原则:
一、满足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量值溯源的要求,并做到就近就地、方便生产;
二、有利于油田企业合理配置大型计量标准装置,提高使用效率;
三、适应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模拟使用工矿校准的要求;
四、充分利用油田企业已建立的计量标准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计量标准采取股份公司投资建立或授权油田企业建立的方式。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计量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标准器及附属设备经有资格的单位检定合格;
二、保存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实验室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每项标准应具有两名持证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四、有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标准的考核,经油田部审查后,经中石化计量主管部门核准后向国家统一申报。
第十六条 在目前的过渡时期,各油田分公司根据量值溯源的需要仍可建立油田分公司最高标准和次级计量标准。
第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必须通过地方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本油田计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若执行企业强检任务,必须经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油田最高计量标准应向油田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油田分公司的次级计量标准由油田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按《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的考核费用、证书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计量器具产品的油田企业,应按照《计量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油田企业生产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时,须经通过国家计量认证或集团(股份)公司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对其定型设计和计量检测性能进行全面审查和测试。
第二十二条 油田部对生产经营和科研中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检测和医疗卫生及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实行质量认可证制度。油田部定期公布计量器具质量认可目录,对纳入认证范围而未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证书的计量器具,各油田企业不得采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油田采购的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具有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合格证书。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引进国外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引进石油专用计量标准器具和批量石油专用计量器具,需经油田部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国家依法管理目录的在用计量器具,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按分工,制定周期检定计划,并组织按期进行检定,以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对于石油专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计量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不合格的专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管理工作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第二十八条 对分析化验和检测实验室中的各种分析、化验、检验、测试的计量检测设备,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和检定、校准制度,定期溯源于上一级计量标准或采用国家标准物质定期进行检定、校准或比对,以保证分析化验和实验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二十九条 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应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石油专用计量器具及其它计量检测设备的校准,应依据校准规范定期校准。对尚末制定国家或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油田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国家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校准规范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各种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维护、保养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计量技术机构派员检查,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损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动态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计量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计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关键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办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提高企业测量过程控制能力。计量数据要以计量器具或计量检测设备直接测得的数据为准,不得推算或估算。
录取、填写计量数据的原始记录,计量报表应统一格式,填写要规范认真,切实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应按《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其提供的计量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计量纠纷的调解
第三十四条 计量纠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计量器具准确度而引起的纠纷。油田企业的计量纠纷包括:油气的勘探开发、油气交接与销售、能源计量、大宗物料的计量等方面的纠纷。
第三十五条 各种经济活动要签定书面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计量方式、计量设施和计量方法,以便客观公正地解决计量纠纷。
第三十六条 因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引发的计量纠纷,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油田企业内部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的,以本油田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数据为准;油田企业之间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股份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数据为准;石油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股份公司工作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数据为准。
第三十七条 油田企业内部发生的计量纠纷,应当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八条 油田企业之间发生计量纠纷,应先由当事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油田部计量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三十九条 油田企业与其他单位发生的计量纠纷,应先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请中国石化计量归口管理部门调解。
第四十条 申请计量纠纷调解或仲裁,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计量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申请受理后计量主管部门应组织进行调解。
第四十一条 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双方应以签定的协议或合同进行结算。调解成立后,纠纷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调解结果。
第四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纠纷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 费 用
第四十三条 建立股份公司油田系统计量标准和量值溯源系统、重大的计量科研项目及开展重大计量活动所需要的经费,由油田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批后划拨。
第四十四条 油田分公司建立计量标准、购置批量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等构成固定资产的,应列入分公司的年度资金预算。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所需要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五条 各级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修理计量器具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规定执行。油田内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的收费标准由本单位计量管理机构会同财务、物价定额部门制定,并报油田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油田系统计量技术交流、研讨、比对实验、计量检测设备的抽检等活动经费由油田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严格执行计量法规和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计量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油田企业应根据贡献大小予以表彰和奖励。计量人员受到表彰和奖励应作为考核工作、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计量管理和计量技术成果,应纳入相应的科技成果评选,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计量人员因失职、出具错误计量数据或因损害其公证地位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各级计量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所属油田企业、事业单位的计量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本帖最后由 cansey 于 2008-12-10 16:0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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