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09-11-9 21:29 编辑
各位同行:
你们好!
我觉得只要细心,即使是传统的项目也会有值得思考的问题。今天下厂检定一台手动数字温度补偿、智能标定的上海精科pHS-25型酸度计,在25℃对电计标定后,检定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情况如下:
检定的温度/℃
| 输入0.00pH的
示值/pH
| 输入6.00 pH的
示值/pH
| 0
| 7.01
| 13.01
| 15
| 7.00
| 13.00
| 30
| 7.00
| 13.00
| 45
| 6.99
| 12.99
| 60
| 6.98
| 12.98
|
据上述情况可知:如果在进行不同温度下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检定之前,先在该温度下标定一下,再检定就不会有问题了。其实即使不在不同温度下重新标定,就从上述检定结果看,也看得出:在不同温度下给出的斜率是正确的。
而内蒙检定仪的说明书指出:在电计被标定后,选定检定温度点之前,在电计示值为pH7.00情况下,将温度补偿器电位器在其上限和下限之间旋动,此时电计示值的变化应不超过分度值。而现在该被检电计示值变化为0.03 pH,理应判不合格,而且降级使用的余地都没有!
但我们的规程JJG119—2005没有该要求,又不能判该电计不合格,最多也只能说是该电计温度补偿器引起的示值误差为﹣0.01pH。不知内蒙说明书给出:“……温度补偿器电位器在其上限和下限之间旋动,……”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是JJG119—1984,因为我没有看过JJG119—1984,不得而知。
对于该电计我已向其用户告知了该情况,用户表示他们只会用到20℃~30℃之间,该电计不影响他们的使用。但是作为我们给出的检定结果,还是要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判该电计呢?你们说对吗?所以特向各位同行请教!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