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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zl_1972 于 2007-9-25 11:04 发表 其实检定部门也有他们的难处啊!按照检定规程\检定证书等的规定不可能象你讲的那样出具检定证书,理解万岁.....;你可以将你们的计量器具提前安排周期检定啊!(具体送检日期当然要考虑到检定部门安排检定所需的时间啊!) ...
原帖由 twty2525 于 2008-3-17 17:21 发表 难不成过了周期后一天就没用了,检定部门又不是自己开的,难不成你说哪天就哪天啊?所以还有按月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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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丁香花 于 2008-7-20 08:12 发表 我们国家比较先进,能够计算有效期到年月日,根据去德国参观学习回来人员介绍,而德国的计量机构给的就是年月,技术太落后,连日期都不敢写,哈哈!! ...
原帖由 深圳渔民 于 2007-9-30 11:18 发表 有谁一定强求衔接呢?能提供在到期前送检的证据或超期后未使用的证据应该就可以了。评审员一般也不会那么“迂腐”。
原帖由 史丽丽 于 2008-8-28 14:14 发表 关键是超期后仍然在使用,以及到期通知使用人送检,可是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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