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情况是,一台标准装置的被校对象有可能是很多种类,每一种类又分有很多种准确度级别。例如:力标准机的被校对象有测力环、数字测力仪、各种称重仪、力传感器、称重传感器、各种工作测力仪等,每一种器具的准确度级别又有0.1级、0.3级、0.5级、……等等;又比如扭矩扳子检定装置,它的被校对象是1级、2级、3级、4级、5级、6级、10级的扭矩扳子,检定规程中对各等级扭矩扳子的重复性的要求也是从1%~10%。都是常规的被校器具,那么我究竟选哪一种来作为所谓的“常规”被校对象呢?得出的测量结果可有着天壤之别呀。按照《规范》的要求我岂不是要对所有的被校对象的每一个准确度级别都要评一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因为任何一个准确度级别的重复性都不能代表另一个准确度级别的重复性。我总不能用对1级的被校对象所得到的重复性用于10级的被校对象的不确定度评定吧(被校器具的重复性不可能有那么好)!也不可能用对10级的被校对象所得到的重复性用于1级的被校对象的不确定度评定吧(被校器具的重复性不可能有那么差)!是不是选择5级的来做重复性试验就能代表所有的重复性啦?显然没有道理,也缺乏科学性。况且每年还都要对标准装置做这样的重复性考核。不知道这种操作是否可行,也不知道有哪家机构遇到这种情况是这样操作的。 《指南》中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要求是这样描述的:“新建计量标准应当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数据;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测得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也就是说,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是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对于这一段描述,我同样有几点疑惑。第一,对于新建标准只要求提供重复性试验数据,不要求作符合性判断。对于已建标准,则要跟上一次的重复性比较,如果大于它,则要重新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如此反复下去,只能是越评越差,并且还要判断是否满足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怎么判断?以前面所举的扭矩扳子检定装置为例,如果选择10级的扭矩扳子作为常规的被校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得到的结果肯定是能满足对10级扭矩扳子的检定/校准需要,且以后用任一等级的扭矩扳子做重复性试验基本上都不会大于它。但这个重复性结果不能满足检1级扭矩扳子的需要,于是又要以常规的1级扭矩扳子为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得到的重复性结果肯定是能满足所有级别的扭矩扳子的检定/校准需要,但是所有其它级别的扭矩扳子做出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都大于它。这就形成了一种怪圈,要保证重复性满足所有等级被校对象的检定/校准需要,就必须选择最好的被校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而要保证重复性不会变大,就必须选择最差的被校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也就是说选择任何一个准确度级别的扭矩扳子作“常规”的被校器具都不具有代表性,它只能代表本类别、本准确度级别的被校对象。这正是因为《规范》考核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重复性也就自然与选择的被测对象的性能有关了。 总结一下这段时间与规矩兄的讨论,真是受益匪浅。虽然各自都不能说服对方,但都亮明了自己的观点与理解的程度,广大量友也将从中受益,对几个概念的理解也逐渐清晰。在“最佳测量能力”这一概念出现之前,我所听到的是“标准装置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只不过后者很少出现在出版物和资料中,知悉的人也不多。也许现在都统一称作“最佳测量能力”了。张艳量友在68楼向我们提供了这一概念有向“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转换的信息。对于“最佳测量能力”和“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我个人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两者的着眼点不同,前者的着眼点是校准活动的“源”,后者的着眼点是校准活动的“结果”。也就是说,前者评定的是测量标准所提供(复现)的量值的质量,后者评定的是用测量标准对被校器具进行校准或用测量器具对被测对象进行测量所得结果的质量。对于后者来说,由于测量标准的准确度级别要优于被校对象的3倍以上,所以在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时,为简化评定过程,往往取测量标准的极限误差来作为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对结果不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因为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所占权重不应该很大),同时也降低了评估的风险。但“最佳测量能力”可不一样,因为它几乎不考虑被校器具性能的影响,是对测量标准所提供的量值的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所以他不可能仍然用所谓的“最差值”来评定出所谓的“最佳测量能力”,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用最差值作为输入评出来的只能是规程/规范允许范围内的“最大不确定度”,该指标对同类同等级的测量标准来说几乎没有区别,所以我说它是“套”出来的,不是“评”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