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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50kg以上的包装是否纳入定量包装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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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q_mx 发表于 2007-12-20 16: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有1000kg/袋的包装,以前是按照定量包装机进行检定,后来计量局要求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定和检查,我们认为不妥,因为此标准中定量包装最大质量是50kg。不知大家有何看法,请指点
csxfjsw123 发表于 2007-12-20 20: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允许短缺量最大质量小于或等于50 kg,所以大于50 kg的定量包装不适用,不过最大允许误差必须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或产品标准有关包装的规定,也就是虽然《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不适用我就随意自己规定最大允许误差。
孤单 发表于 2007-12-26 17: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JJF1070-2005做肯定不行,
我同意二楼的看法,
那就是相关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
如果没有,那只有在交易中双方协商解决这类问题.
 楼主| gzq_mx 发表于 2008-1-11 16: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两位的回复,基本和我们的观点相同。
    我们坚持的做法是:按照JJG564-2002《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定量自动衡器)对定量包装秤进行检定,如果定量包装秤合格,测包装出的商品也合格。我们希望按照设备进行检定,即使不合格也知道具体那儿不合格。
000128 发表于 2008-1-16 1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生产了就应该会销售吧?不是很适用,凑合着吧!呵

[ 本帖最后由 000128 于 2008-1-16 16:18 编辑 ]
长空风云 发表于 2008-4-10 09: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计量认证范围就是小于等于50kg,大于50kg的产品不属于定量包装净含量计量检验的产品
草飞龙 发表于 2008-7-17 15: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0kg以上定量包装不属于本范围
xiangwewe 发表于 2008-7-24 15: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50kg以上定量规范不适合,协商可以考虑下。我觉得地位定量包装商品有点尴尬,覆盖的范围不完整,与质检的某部分重复,执行起来困难,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地方。
qrongw 发表于 2008-11-5 13: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70-2007新版的规范已以将以前25kg的范围扩大到了50kg,我公司于2005年底通过了“C”标志,感觉暂时用处不大,进行“C”标志审核时,评审员对于产品的净含量及皮重的控制要求相当严格,所以一般的单位恐怕很难做到,我们申请的是25kg以内的20几种产品,如果说50kg以上的包装可能更难控制。
天高地远 发表于 2008-11-10 09: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按照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应按照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净含量进行。
净含量 发表于 2008-11-12 22: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gzq_mx 的帖子

产品生产执行标准中应该有关于包装量这方面的规定,袋装水泥就是按灌装标准进行检测的。检定设备和检测商品量完全是两回事,因为包装秤的定量是可调的,米业加工行业就有很多业主用调整定量秤方法,人为造成商品量短缺。
陈伟 发表于 2008-11-14 16: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gzq_mx 的帖子

我认为定量包装机的检定应该按照定量自动衡器的检定规程来执行,对于50kg以上的包装,国家还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者来做,不是太合适。就拿最大负偏差来说你就没有办法控制。如果按照1%的负偏差来计算,1000kg的最大负偏差就太大了,已经超出了定量包装的计量要求。
bdml 发表于 2008-11-26 14: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50kg以上国家还没有规定,希望早日出台相关规定,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的确比较棘手。
xwtsq 发表于 2008-11-27 19: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这一条可以作为控制的标准。
jhmjfx 发表于 2008-11-27 20: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得看大于50公斤包装的是什么产品,相关的产品标准有没有对其允许误差有明确规定,JJG1070-2005肯定不适用50公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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