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指在相同测量条件下,重复测量同一个被测量,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这些测量条件包括:相同的测量程序;本目同的观测者;在相同的条件下使用相同的计量标准;在相同地点;在短时间内重复测量。通常用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地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来表示。
重复性的试验方法
在重复性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量结果为yi(i=1,2,..,n),则其重复性s(yi)为
式中:—— n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n——重复测量次数,n应尽可能大,一般应不少于10次。
对于常规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当无法满足n≥ 10时.为使得到的实验标准差更可靠,如果有可能,建议采用合并样本标准差作为其重复性。
2.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要求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只要按照要求进行重复性试验,并提供试验的重复性数据即可;对于已建计量标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重复性试验,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例如:对一项新建的质量计量标准装置进行重复性试验,选择经常检定的砝码作为被测件,进行重复性试验,记录测量数据并计算重复性。表4-15是记录的参考格式,每次记录必须注明试验条件,包括环境条件(温、湿度),所用仪器及被测件的编号。试验时遇到的特殊情况应记录在备注中,完成试验后试验人员要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