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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计量建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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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gyan77 发表于 2008-1-4 11: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企业不建标,将工作标准送检,再量传到下级器具,是否可以?如不可以,是否有正式文件?
LEPU公司 发表于 2008-1-4 11:4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以,但是人员必须有计量员资格,要编写校准规程。
roland2008 发表于 2008-1-4 14: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就是说企业有经过检定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取得资格的计量员,再加上有校准规程,就可以开展内部计量工作了,是吗?
woshi_tjy 发表于 2008-1-4 16: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就是强检计量器具不可以检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办发[1998]8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三、企业使用得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使用。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duomeiti 发表于 2008-1-4 17: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企业必须建标,才能将工作标准量传到下一级计量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8-1-4 17:54 编辑 ]
duomeiti 发表于 2008-1-4 17: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3# 的帖子

建标后可以。
lzl_1972 发表于 2008-1-5 09: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内部检定非强检计量器具也应该建标!具体参考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张晓明 发表于 2008-1-14 10: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

到低要不要建标。是的是新的JJG中要求建的。 而旧的没有明确要求
byang1997 发表于 2008-1-14 15: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的帖子

要建标。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08-1-17 09: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的帖子

企业自己开展量制传递,对所属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不管是否是强检计量器具都要建标,二者的区别只是对强检的要有政府计量部门授权才行,非强检的只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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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4 发表于 2008-1-21 19: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计量法修订之前应该说不建标是可以的,新的计量法颁布以后好像企业内部所有的校准行为都必须建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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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gjinyun 发表于 2008-1-21 20: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方的管理办法有所不同,有的地方企业内开展检定或校准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不需建标,有的地方需建标。而检定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或计量标准器一定要建标,且开展强检项目要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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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ts 发表于 2008-1-22 17: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计量法要求,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检定才可以使用,现在“与国际接轨”,引入了校准这个概念,计量法是不管理校准的,也就是说计量法修订前,校准是不合法的,而实际上,因为国际上都是这样做的,因此,很多行业都认可,目前,在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时候,我们都认可企业自行校准,只要量值能溯源到国家基准。
因此,你的问题目前没有正确答案,因为严格按计量法是要建标,而不建标做校准几乎没有任何部门去处罚你,只能在某些特殊的时候阻挠一下,比如许可证、免检、名牌,优质称号等审批过程就会提出要求。
赤脚狂奔 发表于 2008-1-28 19: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也要建标,却不知从何入手,大家给点建议,还用请咨询公司吗?
duomeiti 发表于 2008-1-28 23: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4# 的帖子

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计量的部门.

[ 本帖最后由 duomeiti 于 2008-1-28 23:07 编辑 ]
gatbone 发表于 2008-1-28 23: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外一般大点的公司都是自己校准,没有建标一说
摇钱树 发表于 2008-3-31 13: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归根结底还得建标,要不当地主管部门会来卡你的,尤其是一些认证,建标提前进行的好
zpyjyzxy 发表于 2008-4-1 08:5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的帖子

楼上回答的很准确,按照做。不然违法了。
xyb88 发表于 2008-4-3 10: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的帖子

10# 的帖子非常到位,计量法确实是这样规定也应该这样理解,企业自己开展量制传递,必须要申请建标并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合法地开展量传,对于强检计量器具的建标,考核合格后也要取得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才可以开展相关的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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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y118 发表于 2008-4-3 20: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只要是开展量值传递就要经过建标,这在JJF1033中有规定,但二者的区别只是对强检的要有政府计量部门授权才行,也就是还要经过按JJF1069考核的,非强检的只建标后就可以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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