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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11年的计量师注册需要继续教育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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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4 14: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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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的文件下来了。我看了一下,写的很清楚"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我们11年的都过期了啊。
     是不是需要继续教育啊?是什么继续教育?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rar (416.63 KB, 下载次数: 35)
发表于 2013-5-14 15: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配套文件没出来,注了有啥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5-14 15: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badlyjk


    什么配套文件啊?
发表于 2013-5-14 15:4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无影


    注册证的价值。。。
发表于 2013-5-16 08: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继续教育
发表于 2014-11-18 13: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哪里参加继续教育?我们企业没有建标,很可能无法注册,我想通过继续教育保持注册资格,去哪里可以参加继续教育呢?
发表于 2014-11-19 13: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有关继续教育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延续注册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程序:
(一)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除需要提交初始注册规定的1、2、5、6条材料外,还需提供按规定完成的继续教育证明、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及《注册证》。
第二十六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
从规定来看,计量师如果超过1年未注册,以后注册都是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条件的,问题来了,到哪里参加继续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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