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5 04:23 编辑
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在其适用范围中描述如下:
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实验室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得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或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不适用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认可活动。 也就是说该《要求》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或获得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以,我个人认为企业(非检测实验室)可以参照实施(因为CNAS只对实验室进行认可)。另外,这份文件只是一个要求,而不是认可准则,它只是对申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在其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存在内部校准活动时,实验室应在申请书中申报。评审组中应安排相关校准领域的评审员,现场评审过程中,参照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实施对全部内部校准能力的评审和确认(而不是认可)。所以在《要求》第6条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写到:“对相关内部校准活动的确认,是CNAS对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评价的需要,但这些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还有几项条款我认为也是比较重要的: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4.2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7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测量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即只对非强检项目开展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