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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企业是否需要建标才能自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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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ffn 发表于 2013-5-24 09: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我的理解,通俗讲最高计量标准(无论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是企业的)应是:所建立的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的参数在本单位具有“最高计量学特性”的,该计量标准就是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而不管该计量标准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在本单位的位置是不是最高。
  举个例子:在我单位采用称重法来检定常用玻璃量具,所使用的主要计量标准器具为天平和温度计,虽然所使用的天平和温度计都不是我单位的最高等级的天平和温度计,但该计量标准仍是我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因为该计量标准所开展的检定项目对应的计量参数为容量,而我单位所开展的容量计量器具检定中,只能检常用玻璃量具,不能检更高级的容量计量器具,故该计量标准为我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5-24 10: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购买量块不就是为了计量卡尺
所谓的最高不就是为了企业的量具的溯源
不建标,怎么管理?难道还有其他的规定?
tuzilaile 发表于 2013-5-24 11: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陋见,不到之处请勿拍砖!
个人认为首先要搞清楚建标与校准之间的关系?有关系么?
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是经政府允许的企业开展自检的一个准入条件,开展自检必须建标是毫无疑问的。
开展校准,制定或者直接引用已经发布的校准方法,是验证计量器具能否满足工艺要求的一种办法,实际上是验证测量设备能否满足测量过程要求的一种措施,校准结论的判定不应该根据仪器本身的精度作为判定条件,而是依据计量要求条件作为判定条件。个人认为只要标准器有朔源、校准方法有依据、校准人员有资质就可以实施了。
qykawent 发表于 2013-5-24 11: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本身有点问题?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4 12: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4# 莲花池

  “不建标不能做检定、校准,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指对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的机构,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不能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业务,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则必须建标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没有经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而开展的检定/校准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建标不能做检定、校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针对企业的内部校准活动,只要在企业内部仅仅开展校准活动而并不开展检定活动,并且校准活动的范围仅限于企业内部并不对外服务,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没有哪一条规定强制企业必须建标。
  企业开展计量校准活动的目的完全是自身测量工作的量值溯源需要。企业内部校准工作可以执行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例如某些行业使用卡尺测量的产品被测参数的允差达±1mm,企业内部校准规范规定卡尺的示值允差为±0.20mm也就足够了,不一定非要强制企业执行卡尺检定规程规定的±0.03mm;校准活动使用内径千分尺也就足够了,不一定强制企业按国家检定规程规定使用5等量块;用于校准工作的内径千分尺只要按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即可达到量值溯源目标,也不一定非要强制企业把内径千分尺作为计量标准建标和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企业根据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自制的测量设备(有称专用量具的)甚至可以直接按该专用测量设备的图纸工艺或企业内部技术标准对其执行校准。企业内部校准人员并不是计量检定员,其开展校准活动的资质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企业完全有权组织培训,授于考核合格的某位质量检验人员兼任某项自制专用量具计量校准工作资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4 13: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5-24 13:30 编辑

回复 23# davidow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告诉我们“最高计量标准的认定不能按照能否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内进行量值溯源来判断,而应按照该计量标准在与其‘计量学特性’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的位置是否最高来判断”。
  企业内部校准工作使用的测量设备起到了量值溯源作用,但是“最高计量标准的认定不能按照能否在本地区或本部门内进行量值溯源来判断”,起到了量值溯源作用仅仅是判断是否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一个条件,并不是唯一条件。
  “最高计量标准的认定……应按照该计量标准在与其‘计量学特性’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的位置是否最高来判断”。企业开展内部校准活动并不是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也没有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或者量值溯源活动,因此,开展内部校准活动的项目只存在“量值溯源系统”,并不存在“计量检定系统”,谈不上在“检定系统表”中的位置高低,当然也就不存在位置“最高”的识别。
  计量检定系统一定是同种量的传递,我记得在某个主题贴中我举过一个例子。例如长度计量检定系统从国家长度基准到各等级量块计量标准,再到各种长度计量量具和仪器,计量单位都是“米”;容量计量检定系统从国家容量基准到各等级标准玻璃量器组,再到各种工作量器、罐、桶、管、杯等,计量单位都是“升”或“立方米”。而量值溯源系统则不然,例如企业产品有容量测量要求,容量测量结果的溯源可以有不同的溯源路径,可溯源到国家不同的计量基准。企业可以用测量容量的测量设备直接测量产品的容量,沿容量溯源路径通过标准玻璃量器组再溯源到国家的容量基准。企业也可以使用蒸馏水(纯水)和衡器测量容量,再沿质量溯源路径通过标准砝码溯源到国家质量计量基准。企业还可以几何量量具测量长宽高,或底面的直径和高测量容量,再沿长度溯源路径通过各等级量块溯源到国家长度计量基准。如此等等,量值溯源系统并不要求被测量与国家计量基准的计量单位相同,即并不要求被测量和基准量必须是同种量,同类量。
  企业开展检定活动,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均应该建标,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既然企业的量值溯源系统并不是计量检定系统,那么企业内部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也就谈不上在国家计量检定系统中的位置高低,内部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也就不是计量法或JJF1033所说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因此也就找不到哪一个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对企业开展“自校”的内部校准活动使用的这种测量设备必须强制企业建标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的规定。至于企业自愿把这种测量设备上升到计量标准乃至最高计量标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高度申请建标,并自愿接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那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和自主权力,我们的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不应该强制企业建标,反而应该对是否接收这种申请,对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
吴玉宝 发表于 2013-5-24 13: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只要通过CNAS认证就不需要建标了。
asher 发表于 2013-5-24 15: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支持反方!不需要“建标”!
其实“检定”这个概念只有在国内才有的,国外的都称为“校准”,只要企业有“标准器”“人员”“符合环境的实验室”“经审批的校准规范”等,都可以自己做,只要量值能溯源到国家标准,为什么不能开展自校呢?在实际生产过程中,企业每年请地方计量所做一次检定/校准,根本满足不了企业对于现场量具使用的要求,出来问题又都是企业自己承担责任(证书上明确写明“仅对本次检定/校准结果有效”)。
所以中国的计量法是时候需要修订了!
lhyuanlin 发表于 2013-5-24 2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和技术意义上讲,企业需建立自己的计量实验室,然后至少有两个人员取得检定员证,并配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购买相应的计量标准和辅助设备并溯源,且计量实验室要对环境进行控制满足17025或者10012后,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或者经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实验室认可后,才能开展自己的检定或者校准工作;
    但是,现在有一些外审机构和客户都认可没有经过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和中国国家合格评定委员会认可,只要配备了具有简单的校准资质的人员和计量标准(经溯源后),然后编写了内校作业指导书,就可以开展内校了。不过只是有一些,严格的外审认证的或者严格的客户也可能会不认同。
    我建议,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建一个计量实验室,然后先按10012体系运行,逐渐达到17025后进行CNAS的实验室认可,这个认可是国际互认的,尤其对具有国外客户的企业试用。当然,会比较麻烦,而且要有money!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5 01: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lhyuanlin

  从法律和技术意义上讲,企业需建立自己的计量实验室,然后至少有两个人员取得检定员证,并配备相应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购买相应的计量标准和辅助设备并溯源,这都是指的企业开展检定工作或利用富裕资源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时必备的条件。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企业仅仅是为了自身测量活动的需要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必须建标、必须持有检定员证。
  企业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并不是开展计量检定,也并不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因此,只要配备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书面认可的校准资质的人员和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溯源后的校准用测量设备,编写了内部校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就可以开展内校了。
huahu 发表于 2013-5-25 14: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上帝


    个人观点
mol 发表于 2013-5-25 20: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23楼观点
我顷向于让企业自愿选择,建不建标无所谓。
企业自校,本身就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企业对自个生产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会受到市场行为的制约。当然这会支付一个社会成本。
如果企业想提高自个出据产品检测报告的公信力,可以申请实验室认可。
以上观点,同样适用于检定,校准,检测机构。
路云 发表于 2013-5-25 23: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5 04:20 编辑

非强检项目,企业内部开展自校,其企业最高标准(强检项目)也不一定要建标,只需具备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上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且具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有效资质的校准人员。但也只能开展校准,出具《校准证书》,而不能出具《检定证书》。若要开展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则必须建标,并通过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
路云 发表于 2013-5-26 00: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5 04:23 编辑

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在其适用范围中描述如下:


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实验室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得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或取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的,不适用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认可活动。

也就是说该《要求》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而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或获得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所以,我个人认为企业(非检测实验室)可以参照实施(因为CNAS只对实验室进行认可)另外,这份文件只是一个要求,而不是认可准则,它只是对申请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在其申请认可的检测能力存在内部校准活动时,实验室应在申请书中申报。评审组中应安排相关校准领域的评审员,现场评审过程中,参照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实施对全部内部校准能力的评审和确认(而不是认可)。所以在《要求》第6条对内部校准能力的性质写到:“对相关内部校准活动的确认,是CNAS对检测结果的量值溯源有效性评价的需要,但这些内部校准能力不属于认可范围。实验室不得在内部校准活动的校准证书中宣称获得CNAS认可或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在对外宣传的认可范围中包含内部校准能力。”还有几项条款我认为也是比较重要的:

4.1 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4.2 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4.7 内部校准的校准证书可以简化,或不出具校准证书,但校准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校准方法和认可准则的要求。


4.9 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测量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即只对非强检项目开展校准)

十月丫头 发表于 2013-5-26 20: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可以溯源,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器具是可以内部编制自校规范,然后不建标进行自校的,我想这个应该是以后的大趋势吧。
海狼 发表于 2013-5-26 21: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吴玉宝


    没通过计量建标考核,CNAS根本不会接受你的申请。
路云 发表于 2013-5-27 05: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3-5-26 09:37 编辑

CNAS只对校准试验室或检测试验室进行认可(注意:不是考核)。除了校准试验室以外,对于检测试验室来说,CNAS并没有要求检测机构一定要建标才能接受申请。从CNAS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看,对于没有建标而具备内部校准能力的检测机构,是可以向CNAS提交检测试验室申请的。再说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与是否建标根本不搭界。当然,校准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也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接受并通过相关的考核和确认。
muhongcom 发表于 2013-5-27 10: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对外企业,应该对最高标准进行建标,但是实际中,大家都默认可以不建标,人员有证即可,可出具检定/校准记录,一般不需要出具证书。
2、对外企业,需要建标,再提交CNAS,方可对外开展校准工作。可出具校准证书。
补充:企业一般只可出具校准证书,因为计量授权证书基本拿不到,不可以出具检定证书。企业也不可能建标为社会公用标准,只能是企业标准。
王袁武 发表于 2013-5-27 14: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建标方可开展校准工作。
郭振伟 发表于 2013-5-27 16: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标的目的很明确,就是政府部门的一种创收形式,你不建标,他不高兴,想查就查你 ,没辙!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5-27 16: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内校标准需要考核吗?依据什么?
半杯红茶 发表于 2013-5-27 18: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建标自己检测自己玩,但不能出具证书,要出具证书就必须建标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7 21:3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5-27 21:40 编辑

  CNAS在回答“实验室为什么要申请认可?”的问题时指出,实验室进行CNAS认可的优势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表明实验室具备了按有关国际准则开展校准/检测的技术能力
  (2)增强实验室在校准/检测市场的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信任
  (3)参与国际间实验室认可双边、多边合作,得到更广泛的承认
  (4)列入《国家实验室认可名录》,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
  (5)可在认可项目范围内使用认可标志
  从这5个优势或好处中可以看出,实验室获得了CNAS认可的确优势的明显的,好处是可观的。按39楼引用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企业如果想获得以上好处,实验室想申请CNAS认可,意图通过CNAS对企业实施内部校准的能力认可,则建标就是前提条件了,不建标而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是不可能的。
  但,如果企业并不想通过实验室认可,完全出于满足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这个实际效果出发而开展内部校准活动,并不想获得以上好处,并不想向世人展示自己是否按国际准则开展校准/检测的技术能力,也不参与校准市场的竞争,企业也不关注自己的实验室的知名度高低,不需要得到广泛承认,只要达到测量结果的溯源目的也就可以了,同时校准结果仅用于内部并不需要使用认可标识,那么企业的实验室是否进行CNAS认可也就是自愿的,建标与否也就不是强制的,而是企业的自主权了。
路云 发表于 2013-5-27 21: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其最高计量标准都必须建标。对于内部校准,凭什么说一定要建标呢?哪一部文件规定了做内部校准一定要建标?我在39楼所引用的CNAS有关内部校准的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阐明了,对外开展检测服务的检测实验室,都可以对自身所使用的测量设备开展内部校准,并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而企业并不对外,内部也具备了校准能力,所使用的校准装置也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只是根据需要对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开展内部校准不需要检定,难道不行吗?还非得要人家走法制计量的行政许可之路吗?

路云 发表于 2013-5-27 22: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 规矩湾锦苑
  …按39楼引用的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如果实验室申请CNAS认可,需要CNAS对企业实施内部校准的能力进行认可,建标就是前提条件了,不建标而通过CNAS的实验室认可是不可能的。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5-27 01:35


实验室认可分检测实验室认可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该文件只适用于申请或已获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CNAS也只是对其进行评审确认,并不是认可,从头至尾只字未提建标之事。我单位的理化检测中心就通过了CNAS认可,取得了检测实验室的认可资质,有部分理化专用仪器是内部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装置都是送具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并没有建标。所以说,对于检测实验室来说,不建标通过CNAS认可并不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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