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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才需要建标考核,企业的非最高计量标准不需要建标考核。 ... 执法人员 发表于 2013-5-30 12:24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如果用于对工作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必须建标,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后,才能开展检定业务。但如果只是对企业内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则无需建标,但必须将该最高计量标准强制送检,取得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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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需要开展检定,我也不需要行政许可授权,也不需要具有法律效力,我只是对我自己的产品负责,依据我企业自身的情况只开展校准,而且是对企业内部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进行校准,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装置也已按要求送上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出具了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检定证书》),校准的环境条件也满足要求,校准人员(两名以上)也经过了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即授权)上岗,同时也有自己的计量管理制度。您依据什么文件?哪条哪款之规定?不允许我开展内部校准呢?建议您仔细研读一下我在39楼引用的CNAS文件。连对外提供检测服务的检测实验室开展内部校准都没有要求建标的强制性规定,我企业只对内开展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反而要强制建标?毫无道理。要理清一个概念,所谓最高标准,并不是一定是指建了标的才叫“最高标准”,不建标就不叫“最高标准”。“建标”与“最高标准”是两码事。考核也未必都是依据JJF 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它只是法制计量的考核依据。对于校准而言,CNAS的考核依据是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ISO/IEC 17025:2005)中对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对于法制计量而言,要开展检定,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都必须建标。而对于非法制计量范畴的校准而言,与JJF 1033-2008根本不搭界。但这并不等于说法制计量的建标无效,CNAS任然承认经行政许可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所建标准的有效性。
你的意思是不建标不不是最高标准咯?是否是最高计量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具备以下要素:
1.该计量标准在组织机构内部具有最高的计量学特性;
2.该计量标准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有相应的位置;
3.组织机构内部没有能力对该计量标准进行溯源,必须送其他计量技术机构溯源;
4.组织机构内部相应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均可溯源于此计量标准。
是否建标,那是法制计量行政许可授权的事情,与是不是最高计量标准无关。校准是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你建了标,客户就一定相信你的检测结果吗?未必。客户如对产品质量存疑,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如果按你的理解,那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岂不是废文。可现实是,取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绝大多数都不对外提供校准服务,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有部分是内部校准(非强检类),这些内部校准项目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强检类)、校准方法、校准依据、人员资质也都经过CNAS的评审和确认,并没有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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