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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是否可以不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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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jczx 发表于 2014-1-27 14: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刘彦刚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14.1.1实施,对计量校准资质获取有明确规定,你可参考。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7 15: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i=s] 本帖最后由 刘彦刚 于 2014-1-27 15:33 编辑 [/i]

回复 34# jhjczx


    谢谢告知!我会认真学习的。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核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应当将其场所、设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报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 接受备案的计量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名录及其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计量校准机构提供计量校准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省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计量校准规范进行,并向委托方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第二十六条 计量校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 (二)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 (三)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七条 计量校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不得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计量校准报告。 ………………该条例似乎将获得CANS资质的技术机构排除在外,不得在浙江省内开展校准服务。这对吗?这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吗?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7 15: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QQ截图1.jpg QQ截图2.jpg
moreface 发表于 2014-1-27 16: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套了~~~~~~~~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27 16: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中还没有校准方面的规定,这就给这个地方法规钻了空子。这一条的主要要求就是校准机构必须在本地建立实验室并注册,以注册名义出具证书。建实验室是硬件,注册应该是工商部门,但这个管理规定有要求到技术监督局备案的条款。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7 2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计量法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时国内尚无“计量校准”一说,只有“计量检定”,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规定: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所谓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就包括企业内部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使用的测量设备,这些测量设备进行检定还是测试(可以理解为现在的校准),送外检/校还是内部检/校,检/校的周期多长,均“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自行确定”和“自行决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而关于计量标准考核的规范则是要求“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建标并接受考核,对于用于内部校准类似于计量标准的“测量设备”并没有要求强制建标和接受计量标准考核。
  《浙江省计量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该建标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是有道理的,因为些社会开展检定/校准服务使用的测量设备意味着成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标准考核。该”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校准”,只是依照计量法规定“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都是合理并合法的。只要企事业单位虽然开展内部校准但并不建立“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当然也就并不强制接受计量标准考核。但,内部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溯源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这是确保量值溯源性的底线。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8 05: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计量法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时国内尚无“计量校准”一说,只有“计量检定”,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一九九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7 21:02



    规版:我想说的是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而按该条例是不允许的,或者说没有说是允许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允许的吗?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28 09: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风吹石 于 2014-1-28 10:00 编辑

浙江的这个条例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规定技监局应该承担的责任,既然校准机构准备在当地开展校准业务,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是必须的,建标的硬件必须保证。问题是现在这些机构的建标申请根本就批不下来。
leglg 发表于 2014-1-28 11: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刘彦刚
问过CNAS,不建标 不受理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8 11: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规矩湾锦苑


从这个《公告》里可以看到测试这个词,其实在现行计量法里也有测试这个词,那为什么现在很多单位不让出测试证书呢,我们这里不让出测试证书,认为测试是对客户不负责任的,而我恰恰认为有些东西只能出测试证书,不能出校准证书,因为本身就谈不上校准。测试需要资质么?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8 11: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有时没法说。之前我也听说了要获得CNAS认可必须先建标,若果是这样的话,要获得资质就必须要建标了。但有些东西确实是没必要,比如说轮胎花纹深度尺,本身没有规程规范,它虽不在JJG30-2012《通用卡尺》的范围里,但是它的测量方法与规程里的深度尺类似,难道说我通用卡尺建标了,这轮胎花纹深度尺不能开校准证书,还得再建一个它的标准算是有资质?我感觉没必要这样折腾。还有好多客户送校的其他仪器上的铁质直尺,虽然不是计量器具钢直尺,我建了钢直尺的标准不能出它的校准证书?应该不是吧。就拿在计量器具名称目录里的来说,没有取得资质不能开校准证书,道理上我懂,可是我有疑问了。对于一个没有资质,也就是未建标的项目,不让校准出具校准证书,我就要争取取得资质,申请建标。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人员取证(考取检定员证),《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里关于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条件里有一条: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没建标时不让校准出证,现在考检定员证就要求有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谁能说清楚这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指的是什么。这是初次建标的情况,但这确实是个问题。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8 14:4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问过CNAS,不建标 不受理
leglg 发表于 2014-1-28 11:20



    谢谢告知!知道了!
moreface 发表于 2014-1-28 15: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leglg


   
回复 27# 刘彦刚
问过CNAS,不建标 不受理



我们这里地方的小型民营校准实验室,没有建标啊。应为市局没有他们建标的信息可查。

但是他们确实是CNAS认可过得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有CNAS标识,各种体系审核也认可这样的校准证书。。。。。

不建标,不受理?

那这些实验室是怎么操作的?

疑问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8 16: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有时没法说。之前我也听说了要获得CNAS认可必须先建标,若果是这样的话,要获得资质就必须要建标了 ...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8 11:56



    这个问题有时没法说。之前我也听说了要获得CNAS认可必须先建标,若果是这样的话,要获得资质就必须要建标了。但有些东西确实是没必要,比如说轮胎花纹深度尺,本身没有规程规范,它虽不在JJG30-2012《通用卡尺》的范围里,但是它的测量方法与规程里的深度尺类似,难道说我通用卡尺建标了,这轮胎花纹深度尺不能开校准证书,还得再建一个它的标准算是有资质?我感觉没必要这样折腾。
     这个问题可以这样解决:在通用卡尺校准装置所开展的项目里,写入轮胎花纹深度尺校准项目,一个校准装置能开展多个校准项目,这是很正常的事。就好比酸度计检定装置,不仅可以检酸度计,而且还可以检离子计。但是你要在酸度计检定装置所开展的检定项目中,将检定离子计写进去就可以了。如果你没定进去,而又开展了离子计检定,那就是超范围工作!

还有好多客户送校的其他仪器上的铁质直尺,虽然不是计量器具钢直尺,我建了钢直尺的标准不能出它的校准证书?应该不是吧
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同上。

就拿在计量器具名称目录里的来说,没有取得资质不能开校准证书,道理上我懂,可是我有疑问了。对于一个没有资质,也就是未建标的项目,不让校准出具校准证书,我就要争取取得资质,申请建标。其中一个条件就是人员取证(考取检定员证),《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里关于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条件里有一条: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没建标时不让校准出证,现在考检定员证就要求有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谁能说清楚这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指的是什么。这是初次建标的情况,但这确实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是你考检定员之前,要学过该项目的检定。再者就是有关部门的有关人不要太较真了。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8 17: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7# 刘彦刚


将它们列入相关计量标准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里,我们也想到过这样做,这个也确实是可行的。但是在几何量计量专业,还有好多客户送校的测量仪器是校准员没有见到过的,说不出名字来的,比如客户为检某产品做的专用检具,这个要尊重客户的意思,客户称它为什么名字,我们在证书上就叫它什么。而且好多都是有标称值或代表值的,这应该是校准。客户可能是要测尺寸方面的,可能是要测形位方面的,只有在得知被测器具性能要求的条件下,才能与客户商定选用什么测量仪器,采用哪种测量方法。像这样的,就不好写入哪个计量标准里了,因为这个器具之前可能是未知的,而它的待测项目实验室是有能力测的。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28 21: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制的专用量具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而检测所用的测量设备要求的只是溯源而非建标。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8 23: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3# 长度室

  因为在那个年代国内尚没有“校准”一词,测试、检验、比对、实验、化验、校准、检定等等其实都是“测量”的一种,唯有检定是专门针对计量器具的测量活动,校准是可以针对测量设备的测量活动,也可以是针对产品的测量活动,其余则均为针对产品(测量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出厂前视为产品)的测量活动。因此当时提出的对计量器具的“测试”可理解为“校准”。
  当前有了“校准”这个术语后,一般针对在用测量设备的测量活动就不再使用“测试”而使用“校准”了。如果是对制造过程中的测量设备进行测量,仍应使用“测试”、“检验”,不使用“校准”。自制的专用量具在制造过程中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一旦投入使用,从首次计量确认起,包括今后的定期计量确认,均应出具“校准报告”,由计量确认人员根据校准结果和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出具计量确认标识。
leglg 发表于 2014-1-28 23: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moreface


  看看此实验室哪年认可的,我在一家L1xxx实验室时(2005年的样子),实验室没有建一个标,照样扩项,

到2008~2009年,认可L4xxx校准实验室时,cnas要求建标,要么就不受理

以后更是

政策么 此一时,彼一时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8 23: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刘彦刚

  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合同内的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没有问题。
  按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必须是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据JJF1069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仅仅取得了CNAS认可只能证明该实验室的校准能力,如果说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非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是不允许的”,指的是这种校准行为的双方行为不受计量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受计量法保护,那么此种纠纷如何解决呢?应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视谁违背了合同,服务方是否提供了瑕疵服务进行裁决。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9 05: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将它们列入相关计量标准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里,我们也想到过这样做,这个也确实是可行的 ...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8 17:38



    深表同情!按理这样的项目,只好说几何量校准或形位量校准哦!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9 05: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制的专用量具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而检测所用的测量设备要求的只是溯源而非建标。 ...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28 21:15



    本完全可以按你说的办,但只怪这该死的考评专家太教条!
 楼主| 刘彦刚 发表于 2014-1-29 05: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合同内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8 23:33



      感谢规版精辟的解析!   
      是的,“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合同内的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没有问题”。这样的行为,并不受计量法保护。而向9000认证,以及三C认真,他们也参和。认CNAS资质资质的校准证书,而不认测试证书,那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再者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哦!除非合同中规定了,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9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风吹石


“自制的专用量具应该出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报告”,哪里有这样的规定?规矩湾版主给出了他的观点“自制的专用量具在制造过程中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一旦投入使用,从首次计量确认起,包括今后的定期计量确认,均应出具“校准报告”,由计量确认人员根据校准结果和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出具计量确认标识。”
在计量师教材里对于校准证书是这样说的:凡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部分,或依据其他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的校准,出具的证书名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那么再来看对这种自制的专用量具进行的测量是不是校准呢?以前的校准的定义为: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自制的专用量具好多都是实物量具,是有代表量值的,也有一些是有指示量值的,那么我们通过测量得到了这些代表量值或指示量值与标准器复现量值的关系(即得到的误差或修正值),新的定义中第二步就是利用这种关系去获得测量结果,这种测量活动应该是校准,因此说出具的证书应该是校准证书。
同样在计量师教材里面对检测报告只说了两种类型,即咱们计量领域里的检测报告包括两种: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因此那种自制的专用量具是不能出检测报告的。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9 1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5# 刘彦刚


“再者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哦!除非合同中规定了,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我非常赞同!没有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不能加盖CNAS章,盖了就违规了。不盖这个章但是客户认可的话为什么还非得在意资质呢。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29 11: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则要求的对象就是校准和检测,符合CNAS准则要求的实验室就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行业内校准属于计量,而检测属于质检。理论上企业自制的专用量具也属于计量器具范畴,执行校准是可以的。但在我们这里企业自制的大多是卡规之类的,送到我们这,只能按照形位公差要求做测量,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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