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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彦刚

校准是否可以不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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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23: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6# moreface


  看看此实验室哪年认可的,我在一家L1xxx实验室时(2005年的样子),实验室没有建一个标,照样扩项,

到2008~2009年,认可L4xxx校准实验室时,cnas要求建标,要么就不受理

以后更是

政策么 此一时,彼一时
发表于 2014-1-28 23: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0# 刘彦刚

  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合同内的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没有问题。
  按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检定/校准服务必须是经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依据JJF1069考核合格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仅仅取得了CNAS认可只能证明该实验室的校准能力,如果说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非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是不允许的”,指的是这种校准行为的双方行为不受计量法律保护。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不受计量法保护,那么此种纠纷如何解决呢?应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视谁违背了合同,服务方是否提供了瑕疵服务进行裁决。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05: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将它们列入相关计量标准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里,我们也想到过这样做,这个也确实是可行的 ...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28 17:38



    深表同情!按理这样的项目,只好说几何量校准或形位量校准哦!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05: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制的专用量具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而检测所用的测量设备要求的只是溯源而非建标。 ...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28 21:15



    本完全可以按你说的办,但只怪这该死的考评专家太教条!
 楼主| 发表于 2014-1-29 05: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合同内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8 23:33



      感谢规版精辟的解析!   
      是的,“按现行贯例,取得了CNAS资质就可以面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这属于供需双方的商业合同内的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没有问题”。这样的行为,并不受计量法保护。而向9000认证,以及三C认真,他们也参和。认CNAS资质资质的校准证书,而不认测试证书,那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再者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哦!除非合同中规定了,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
发表于 2014-1-29 11: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风吹石


“自制的专用量具应该出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报告”,哪里有这样的规定?规矩湾版主给出了他的观点“自制的专用量具在制造过程中应该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一旦投入使用,从首次计量确认起,包括今后的定期计量确认,均应出具“校准报告”,由计量确认人员根据校准结果和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出具计量确认标识。”
在计量师教材里对于校准证书是这样说的:凡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的相关部分,或依据其他经确认的校准方法进行的校准,出具的证书名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那么再来看对这种自制的专用量具进行的测量是不是校准呢?以前的校准的定义为: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自制的专用量具好多都是实物量具,是有代表量值的,也有一些是有指示量值的,那么我们通过测量得到了这些代表量值或指示量值与标准器复现量值的关系(即得到的误差或修正值),新的定义中第二步就是利用这种关系去获得测量结果,这种测量活动应该是校准,因此说出具的证书应该是校准证书。
同样在计量师教材里面对检测报告只说了两种类型,即咱们计量领域里的检测报告包括两种: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报告。因此那种自制的专用量具是不能出检测报告的。
发表于 2014-1-29 11: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5# 刘彦刚


“再者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哦!除非合同中规定了,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我非常赞同!没有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不能加盖CNAS章,盖了就违规了。不盖这个章但是客户认可的话为什么还非得在意资质呢。
发表于 2014-1-29 11: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则要求的对象就是校准和检测,符合CNAS准则要求的实验室就出具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行业内校准属于计量,而检测属于质检。理论上企业自制的专用量具也属于计量器具范畴,执行校准是可以的。但在我们这里企业自制的大多是卡规之类的,送到我们这,只能按照形位公差要求做测量,出具检测报告而不是校准证书。
发表于 2014-1-29 11: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资质
因为检定、校准和测试都需要对机构的考核,对人员配置的时候要求人员考核的。
发表于 2014-1-29 16: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都要有资质,企业内部校准可以自己建立一套计量体系来受控,如果对外校准要通过认可委的相关审查。
发表于 2014-1-30 01: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5# 刘彦刚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中规定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那么乙方提供了无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或出具了有CNAS标志的证书而实际上并未被CNAS认可,就是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违背了合同规定。当然甲方明知道乙方没有CNAS认可,而为了某种目的自愿接受造假行为,也应该承担其违规的法律责任。
  总之,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能力认可,并不是资质认可。只有持有资质认可的证明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没有资质认可但有能力认可证明的可以受到顾客的信赖,安全性较高。既无资质认可又无能力认可的,甲方一定要信赖它,那是甲方的权力,不过由此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甲方同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9000认证,以及三C认证等,认CNAS资质资质的校准证书,而不认测试证书是正确的做法。众所周知,检定活动是专门而且是仅仅针对计量器具的;校准活动既可以针对包含计量器具在内的所有测量设备,也可以针对产品;测试、检验、试验等活动则是针对产品的,测量设备在出厂前属于制造过程中的产品,因此也适用于制造中的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一旦投入市场,特别是投入使用后就不再是产品而是地地道道的测量设备了,就只能执行校准活动,其中属于计量器具的也可以执行检定活动,特别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需要执行强制检定活动,但不能执行测试。
 楼主| 发表于 2014-1-30 03: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双方互信,有合同的话,就是没有CNAS资质也是可以的”,如果“合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30 01:34


    规版的回复太经典了!

    如果“合同中规定服务的乙方须取得CNAS资质资质,出具的校准证书须有CNAS标志”,那么乙方提供了无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或出具了有CNAS标志的证书而实际上并未被CNAS认可,就是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违背了合同规定。当然甲方明知道乙方没有CNAS认可,而为了某种目的自愿接受造假行为,也应该承担其违规的法律责任。
    准确地说明了:乙方没有取得CANS认可,双方的责任。

  总之,CNAS认可是第三方公证机构的能力认可,并不是资质认可。只有持有资质认可的证明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没有资质认可但有能力认可证明的可以受到顾客的信赖,安全性较高。既无资质认可又无能力认可的,甲方一定要信赖它,那是甲方的权力,不过由此产生的所有不良后果甲方同样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精辟地阐明了:能力认可和资质认可的区别;甲方有权力相信双无的乙方,但责任应自负。

  9000认证,以及三C认证等,认CNAS认可的校准证书,而不认测试证书是正确的做法。众所周知,检定活动是专门而且是仅仅针对计量器具的;校准活动既可以针对包含计量器具在内的所有测量设备,也可以针对产品;测试、检验、试验等活动则是针对产品的,测量设备在出厂前属于制造过程中的产品,因此也适用于制造中的测量设备。测量设备一旦投入市场,特别是投入使用后就不再是产品而是地地道道的测量设备了,就只能执行校准活动,其中属于计量器具的也可以执行检定活动,特别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还需要执行强制检定活动,但不能执行测试。
    忠恳地说明了:9000认证,以及三C认证等,认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证书理由。
发表于 2014-1-30 09: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碰到的实际例子,某医药企业的一批移液器和玻璃量器,他们是自己校的,他们是没有资质的,但是审他们的GMP的人就认为是可以的,他们是按照检定规程做的,而且有相应的原始记录。这个我感觉就是中国和外国人在本质上的区别,外国人认为每个人都是善良的,你会认认真真的按照要求去做,而中国人认为,只要你有了证,就一切OK的,不管你过程如何。
发表于 2014-1-30 10: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和不确定度都是老外搞出来的概念,检定、允许误差是咱们中国人的概念。咱们的质检系统一直是按照检定、允许误差的概念来做的。现在,就因为咱们的专家说服不了老外,非要咱们中国人适应外国人的概念,当然会有一些问题。
发表于 2014-6-20 11: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观点,校准要经过1033-2008标准规范进行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校准人员应取得相应项目的校准人员证书,方可开展校准工作,怎么说它也是一种溯源方式,应具有严谨性!
发表于 2014-7-1 10: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客户无资质要求,可以为客户出具校准证书,但不能有认可标志。现行的法律校准还没有地位,但是国际做法。
发表于 2014-7-6 07: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质是肯定要的,问题是要在哪里获得
发表于 2014-7-9 17: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是市场自愿行为,如果客户愿意找没有资质的实验室做那也未尝不可。只是现在从体系、客户的角度都要求找有资质的实验室做,那么没有资质的实验室就没有哦存在空间了。为了提高知名度和满足市场需要,校准实验室必须要申请并通过一些资质认可。
发表于 2014-7-9 17:3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内部校准应该没那么严格。但计量标准器的检定、校准人员的资质以及相应的环境条件这些肯定是必须的!对于标准器的要求,最好按照相应检规计量器具控制的相关要求执行!
发表于 2014-7-24 11: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说的我越来越糊涂了,内校准是不是只要操作人员有能力和经验,设备有检定有效的证书就可以了,还需要操作人员必须有资格证书吗
发表于 2014-7-25 17: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国家计量行政部门的那些领导或专家应该思考的问题了,校准方面确实需要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4-7-27 07: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打个比方,你驾驶技术再好,没驾照上路看看交警罚你不。
发表于 2014-7-28 17: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对于仅用于企业内部校准,要求要宽松一些;但人员资质、环境条件以及计量标准器受检合格这这些是必须的。而对于对外开展计量校准的机构,通过CNAS的机构认可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标准器考核(即通过JJF1033的考核)这两项也应该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4-8-6 08: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资质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可,没有的话自已认可,但相关部门不会认可的哟,所以还是要有资质才行!
发表于 2014-9-1 12: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刘彦刚


    楼主的理解是正确的。但是校准的目的是溯源,所以还是找个有相对能力的人或者机构来完成这工作吧。怎么证明他或者机构能有这方面的能力 能就是相关的证书或者能力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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