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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不确定度理论与误差理论的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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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4-6-9 06: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4-6-8 10:56 编辑

回复 25# 规矩湾锦苑
因此,误差是衡量一个测量结果的准确性,误差范围用来衡量一群测量结果的“准确性”,误差范围,哪怕误差范围的宽度,都不能用来衡量一个测量结果的“可靠性”。误差范围的宽度与不确定度说的宽度是两码事,不仅大小不等,即便是“功能相当”也谈不上,两者不能相互代替,仅仅功能的相互代替也不行。

您硬是改不掉“揉面”的老毛病,前面还说“丢下它的位置不谈只谈宽度一个指标”,扯到最后又将“误差”与“范围”揉到一起去了。跟您说了多少次了,不要将“误差”与“范围”糅在一起去与“不确定度”PK。“范围”就是“范围”,不要与“误差”(区间的坐标位置)相关联。光从“范围的宽度”,无论如何也得不到“准确度”信息。我没有告诉您误差的大小,我只告诉您A批次测量结果误差的波动范围是3B批次测量结果误差的波动范围是6,您怎么知道是A准确还是B准确呢?您只能据此判断,经修正后的测量结果,A的可靠性比B的可靠性高。“范围的宽度”表示关联对象的波动性(或重复性、变动性),“不确定度”是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合理赋予被测量值的分散性,这是它的定义。无论是“波动性”、“重复性”、“变动性”、还是“分散性”,在我们所讨论的范畴内,应该视为同义词,都具有表征测量结果可靠性的意义,不是像您所言有着“天壤之别”。我从未说过“范围的宽度”与“不确定度”是一码事,也没有说过两者可相互替代,我只是说两者从表征“可靠度”信息方面功能相当。“功能相当也谈不上”那是您个人的观点。试问,在不确定度理论引进之前,我们拿什么指标来衡量测量结果的可靠性呢?难道没有吗?

决定误差范围宽度的是一群测量结果中最大和最小测量结果之差或两个极限误差之差,测量结果和极限误差离不开实际测量。不确定度则是“真值”这个唯一量值所在区间的宽度,决定这个宽度的是评定者凭所掌握的信息主观估计结果,而与实际测量无关。不确定度这个宽度并不反映最大测量结果与最小测量结果的差,不是两个极限误差限定的宽度,表述的是“一个”真值存在区间的“可能”宽度,反映了一个测量结果或一个测量方案的可疑度(可信性)。

“误差”与“范围”是分开了,却又将“真值”与“不确定度”揉在了一起(关联了区间的坐标位置)来说事。不确定度只能与“真值”关联吗?不能与“误差”、“修正值”、“校准值”、“测得值”关联吗?这个所谓的“唯一性”是您规定的吧?


误差范围的宽度表述了一群测量结果中最大测量结果与最小测量结果的距离,反映了这一群测量结果准确性相互之间的波动大小。

还是要将“误差”与“范围”揉在一起来说事,您把“误差”两个字去掉好不好,“范围的宽度”哪来的准确性呀,不就是测量结果之间的波动大小的定量表征吗。


单独一个测量结果不存在误差范围,只存在它是否处在这个范围内的说法。因此,误差是衡量一个测量结果的准确性,误差范围用来衡量一群测量结果的“准确性”,误差范围,哪怕误差范围的宽度,都不能用来衡量一个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又是将“误差”与“范围”揉在一起将功能混淆,误差范围用来衡量一群测量结果的“准确性”,您用什么来衡量,不就是用误差吗?要么是最大误差,要么是最小误差,除此之外还能有何招?给出最大误差的绝对值,准确度信息足矣。“范围的宽度”不具备表征“可靠性”的功能,又表达不出“准确度”信息,要它何用。不确定度并非像您所言与实际测量无关,A类评定就是与实际测量有关。“范围的宽度”是实际多次测量的评估结果,“不确定度”是评估者将实际测量信息与预先合理评估的信息进行合成的结果。前者方法简单有效、评估结果统一一致,不会因人而异,在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用;后者从科学角度看更具合理性,但操作复杂,B类评估会因评估者的认知水平而已(注:均在公认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9 13: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6-9 13:32 编辑

回复 26# 路云

  可是,讲“范围”总是离不开其定语的,而且您说的就是“误差范围”(包括“实测误差范围”和“要求的误差范围”),而不是其它什么“范围”啊。如果您说的是“真值存在的”范围宽度,那当然这个“宽度”与“不确定度是”没有区别了,但其它任何“范围”的宽度都不是不确定度。
  如果路兄所说的“宽度”是“误差的波动范围”,“范围”前面也还必须有定语“误差的波动”。我认为路兄脑海中就始终没把“误差”甩掉,“误差”忽隐忽现地在脑海深处存在着。“误差波动的”宽度,或者是您说的波动“范围”,仍然是最大误差与最小误差这两个“极限误差”限定的宽度或范围,而不是人们主观估计出来的“被测量真值存在区间”的那个“宽度”。不确定度只讲宽度,因为位置不定而不讲范围。所以“误差的波动范围”的宽度仍然不是“不确定度”。
  误差范围用来衡量一群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的确是用这个“范围”的极限误差,要么是最大误差,要么是最小误差。而这个范围的宽度则是用来衡量这一群测量结果的“离散性”的。误差范围的宽度是测量出来的,是一群测量结果中最大测量结果与最小测量结果之差。真值是唯一的,不是一群,没有人有本事把真值存在区间的宽度测量出来,只能靠所掌握的信息估计出来。因此,误差范围或其宽度绝不是不确定度,它的功能只是表述那一群测量结果在多大宽度内分散着。
  至于说到A类评定,这只是不确定度评估使用的方法之一。这个方法是对那些未能掌握其信息的输入量进行不确定度评估时,迫不得已而选择的费时费力费钱的评估方法,只要知道那个输入量的信息是不会有哪个傻子再去做A类评定的。A类评定的方法是对那个未知信息的输入量进行大量“实验”,实验对象不一定就是被测的实际对象,除非那个未知信息的输入量是被测对象的某一部分特性,而这些“特性”也必须是把被测参数排除在外的特性。“不确定度”是评估者将实际测量信息与预先合理评估的信息进行合成的结果,说明了仅仅A类评定并不一定是不确定度的全部,而误差范围宽度的全部一定是最大测量结果与最小测量结果之差,这是确定的、肯定的。
  既然路兄说“前者方法简单有效、评估结果统一一致,不会因人而异”,“后者……操作复杂,B类评估会因评估者的认知水平”存在差异,不确定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大打折扣,那么理论上就该使用“误差范围”而废弃“不确定度”。但事实是,误差范围不是不确定度,无法代替不确定度用来评判“可信性”,不确定度也无法代替误差范围用来评判一群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硬把准确性当作可信性,把误差范围当作不确定度,的确是把概念混淆了。
路云 发表于 2014-6-9 13: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规矩湾锦苑

我们只做同类量的对比,即只考虑区间的宽度,不考虑区间的坐标位置。也就是说“误差范围”只将“范围”的宽度抽出来与“不确定度”对比。我在26楼中说“我没有告诉您误差的大小,我只告诉您A批次测量结果误差的波动范围是3,B批次测量结果误差的波动范围是6,您怎么知道是A准确还是B准确呢? ”你怎么避而不谈呢? 我已经说了,谁规定了不确定度只能关联“真值”啦?“误差”没有不确定度吗?“校准值”没有不确定度吗?“修正值”没有不确定度吗?“测得值”没有不确定度吗?难道这些关联对象都是“真值”吗?
既然路兄说“前者方法简单有效、评估结果统一一致,不会因人而异”,“后者……操作复杂,B类评估会因评估者的认知水平”存在差异,不确定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大打折扣,那么理论上就该使用“误差范围”而废弃“不确定度”。

断章取义,又一新手法,我括号中的注释您没看见吗?有您这么过分夸大的吗?真有这么不科学,那全世界的这些权威学者们都是吃饱了撑着,没事找事干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0 03: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路云

  说到不确定度的定义,那才是说到点子上了。“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这个“被测量值”是指“被测量真值”而不是指“被测量测量结果”,所谓“真值的分散性”乃是真值存在区间的“宽度”。“与测量结果相关联的参数”意思是这个宽度作为评判测量结果的一个参数,因为它仅仅是个宽度(半宽),所以它没有正负号,是个“非负参数”,而且这个参数既不是测量得到的,也不是标准/规范给定的,是“根据所用到的信息”由评定者主观估计得到的。
  虽然路兄并没有直接说将误差范围与不确定度画等号,但是画等号的量友并不是没有,而且“在表达可靠度信息方面,功能相当”实际上隐藏着相等的含义,因为误差范围(的宽度)与不确定度完全是两码事,它们根本不具有“功能相当”的条件,两者的功能各不相同。测量范围满足要求指的是准确性或精密度满足要求,不确定度满足要求指的是可信性或可靠性满足要求。
  之所以许许多多的资料和专家说“被校器具自身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这是有前提条件的,这是指仪器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因为示值误差的输入量中有一个“被检/被校仪器的读数”,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这个说法就大错特错了。这也是史锦顺老师一再批评的被检参数的特性居然成了被检参数的不确定度分量来源,这的的确确是个笑话。我们可以说被检对象中影响被检参数大小的另一些特性因为影响着被检参数的大小,所以这些非被检参数的特性才会给这个被检参数的测量结果带来不确定度分量。换句话说,如果被检仪器的被测参数是示值(而不是示值误差),那么被检仪器的被检参数示值绝不会给示值带来不确定度。
  每一个被校器具自身的重复性都各不相同,在进行示值误差不确定度评定中做了重复性实验,通过大量实验得到的不确定度分量代表了校准方法的一个不确定度分量,适用于所有的被校仪器,之所以做这个重复性实验目的也是排除用来做实验的这个仪器自身的不稳定。以后只要是校准同样的仪器,无论校准结果如何,其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都可以用这个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代替。
  古语说“有力出力无力出钱”,B类评定正是“有力出力”的体现,我们有能力掌握或查到相关信息,简简单单的一除就解决问题,何乐不为?当我们无信息、查不到信息,我们也就无能力了,花钱花时间做重复性实验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A类评定就是“无力出钱”的迫不得已行为,所以我说,如果可以B类评定解决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去做A类评定。我并不是真的说哪个人傻,只是说A、B两种评定方法的选择的确要根据实际情况,而不能千遍一律地A类评定完了,B类评定。
路云 发表于 2014-6-10 07: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规矩湾锦苑
谁规定了“被测量值”是指“被测量的真值”啦?“被测量”应该是广义的,可以是“真值”、“校准值”、“误差”、“修正值”、“测得值”等等中的任何一种。否则为何要说“与测量结果想关联的参数”呀?不直接说“与真值相关联的参数”得了。您的“揉面”功夫实在是不敢恭维呀!又在跟我扯“满足要求”,又在开始将“准确度”与“精密度”揉在一起,将“可信性”与“可靠性”揉在一起说事。谁跟您说要求啦?算了,不谈了。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6-10 08: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6-10 08:52 编辑

回复 31# 规矩湾锦苑


       先生说:
       语说“有力出力无力出钱”,B类评定正是“有力出力”的体现,我们有能力掌握或查到相关信息,简简单单的一除就解决问题,何乐不为?当我们无信息、查不到信息,我们也就无能力了,花钱花时间做重复性实验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所以A类评定就是“无力出钱”的迫不得已行为,所以我说,如果可以B类评定解决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去做A类评定。我并不是真的说哪个人傻,只是说A、B两种评定方法的选择的确要根据实际情况,而不能千遍一律地A类评定完了,B类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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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评】
      发生自然灾害,针对救灾,有“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说法。搞公益项目,需要资金,说“有钱出钱,无钱出力”,还说得通,你没钱,来帮几天工,也是好的。针对不确定度评定,先生杜撰出个“有力出力无力出钱”来,让人费解。
      本来,A类评定的内容,又老有俗。说它老,这本是二百年前贝塞尔先生的作法;说它俗,这本是任何搞精密测量与计量的人都必须干的日常工作。测量10个数,算出西格玛,这是人们干了二百年的极其平常的工作,怎么就成了堂皇的“A类评定”了呢?原来,所谓的“不确定度评定”,实在没有货色,就把平常的、人们早已熟知的操作,包装一下,美其名曰“不确定度A类评定”,真会玩儿。
       就是这个极平常的操作,到了规矩湾先生的天地间,竟成了“花钱花时间做重复性实验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甚至说:“所以我说,如果可以B类评定解决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去做A类评定”。
      收集点资料,多省事啊!
      干点最简单的重复测量就说是“傻事”,规矩湾先生,如果那样,测量计量不就成了耍嘴皮子的算命先生了吗?
      如此曲解测量计量工作,这就是不确定度论对测量计量工作的危害!什么可信性?连一点具体工作都不必做,谁还信你!
     -
      测量计量学是实验科学。测量计量的业务工作,必须是实际操作。测量,要用准确度够格的测量仪器;计量,必须用准确度满足要求的计量标准。测量计量,必须凭实测数据说话。
      测量时,用合格的测量仪器测量。精密测量要进行多次测量;以平均值当测得值;测得值加减所用仪器的误差范围指标值,就是测量结果。测量结果中包含被测量的真值。不确定度评定是画蛇添足,没必要。
      计量时,要用指标比被检仪器指标高4倍(国际常用取值)以上的计量标准。计算一下,比较一下数据,就可判断是否合格;用不着“评定”。当今的不确定度评定,不用就好,用则必错。谁不信,就拿出一个完整的不确定度评定样板来,老史就可以指出它错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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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0 21: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史锦顺

  “有力出力无力出钱”是描述要办成一件事所选择的经济有效的措施的一句古语,意思是说我们要办一件事,自己有能力办就应该自己办,没有必要花钱,自己没有能力办就必须花钱办。这是一种古典办事哲学思想,与公益事业没有关系。
  评定各输入量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当评估者已经掌握该输入量的信息,表示他具备能力,简简单单地一除进行B类评定就得到评定结果,没有必要花时间、花成本去做什么重复性实验进行A类评定。当没有能力知道该输入量的信息时,无法进行B类评定,那么花钱花时间进行A类评定也就是迫不得已的选择了。这种“有力出力,无力出钱”的哲学思想在不确定度评定中没有不妥。重复性试验是要花钱花时间的,并非“最简单”,收集点资料,简单一除当然省事得多,如果简简单单地一除就解决问题却非要花钱花时间去办,难道说还不够傻吗?
  史老师所说的计量测量工作的认真、严密、严谨都是对的,但,不确定度评定与实际测量工作完全是两码事,怎么可以用不确定度的主观评估与测量计量的实际测量工作放在一起相比呢?通过实际测量是没有办法评估不确定度的,通过评估也是得不到实际测量结果的,这两件事根本就没有可比性。我也多次讲到,不确定度并不是用来判定被测对象合不合格的,而是用来判定用于判定被测对象是否合格的那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是否可信,是否可用。概念严重混淆是无法讨论哪个概念的对错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0 22: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2# 路云

  “被测量值”是指“被测量的真值”不是我的发明,这是GUM的规定,也是国家《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范JJF1001-2011的规定。在JJF1001的3.21条“量的真值”注3说“其中‘真’字被认为是多余的”,并指出“这就是GUM和相关文件采用的方法”。
  “精密度”的提法也不是我的“功夫”,而是JJF1001的5.10定义,“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类似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到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称为“精密度”,这个定义和“不确定度”定义完全不同,因此不能把不确定度视为与精密度的“宽度”等同或相当、相等。
285166790 发表于 2014-6-11 08: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史锦顺


   老先生对不确定度评定方法有异议可以理解,但是说 “计量时,要用指标比被检仪器指标高4倍(国际常用取值)以上的计量标准。计算一下,比较一下数据,就可判断是否合格”,这句话值得商榷,即使开展检定,判定合格与否的依据是检定规程,不建立计量标准、没有检定规程是无权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的。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6-11 10: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285166790

      
     请先生注意,这里是学术讨论,不是立法,没有“见字可依”的功效。况且,把本来的意思引申到别处去,就没法说话了。
     我说的“计量时”,就是指正常的计量情况。计量当然要建立计量标准,当然要依据检定规程,还得被授权,检定员必须有资格证。我可没说可以不要一切规矩。
     现实的问题是,计量工作中该不该评定不确定度。这里有行政管理的问题,也有学术理论的问题。正常情况是行政的规定与学术道理是统一的,而且都是对的。要求检定员必须遵守检定规程,否则就是犯错误。
     如果规程所依据的理论出了错呢?规程出错,责任在规程,不能怪罪检定员。这是低层次的责任问题。
     如果认识到了规定所依据的理论有问题,那就不该错下去。做人处事,根本的原则是对事业负责,是实事求是。当然,坚持真理,要有勇气,事情常常不是一帆风顺。斗争,才体现正确认识的价值。
     我反对搞不确定度评定,是因为我认为不确定度评定不对。检定装置的能力的判别,要靠高一级的标准,要老老实实送检。没有更高的标准,本级不能考核本级(标准旁证是另一回事)。现在的考核,用被捡仪器,把被捡仪器的性能赖在检定装置上,是错误的。
      计量的误差范围由标准的误差范围(包括辅助仪器的误差范围)构成。现在要求评定U95,而U95中包括被捡仪器的分辨力、重复性等,本来最大允许误差减标准的误差范围是合格性通道,现在用最大允许误差减U95当合格性通道,把被捡仪器的性能重复计算了,使许多本来合格的仪器不能判为合格,这是严重的错误。     
     反对错误,是该提倡的正当行为。当然,认识不到,也不必勉强。认识事物,总得一步一步慢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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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发表于 2014-6-11 11: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4-6-11 11:35 编辑

回复 37# 史锦顺


   我讨论的就是学术问题,讨论学术问题目的是要解决问题,先生虽然反对了很多东西,但是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即使不评定不确定度,也不是简单的看测量结果是否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就能判断合格与否的,我们现有的检定规程中大都包含有重复性、稳定性等检测项目,也就是说,即使不评定不确定度,也无法简化检定过程。先生提出的那些简单方法没有充分考虑仪器的各个方面的性能,是不全面的,也不符合计量的制度上的规定。我们计量工作是一件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制度是一切工作质量的保证,所以学术问题并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要从很多方面要综合考虑。如果我们不搞不确定度评定却又要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必须制定科学严谨的检定规程,否则难以给出可靠的结论。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6-11 12: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6-11 12:27 编辑

回复 38# 285166790


      不确定度理论与不确定度评定方法是1993年才正式推广的。1993年以前的近代计量都不搞不确定度评定,都是正常的。没有不确定度以前,自然有计量的规矩。不必由我去立规矩。怎样进行计量,我在《新概念测量计量学》中及误差理论的文章中多次说过。先生没看到,不能怪我。
      讨论学术要讲具体内容。现在计量中的不确定度评定的两大错误是:
      1 用测量仪器考核计量标准,把测量仪器的稳定性等计量性能计入检定装置的性能中,这是错误的。检定装置必须送上级部门检定,自己的评定是不可能的。评则必错。国家质检总局已通知简化26个项目的不确定度评定。且在回答问题时说,简化就是可以不评定。
      2 合格性判别公式中,不能用U95,那是标准的误差范围的位置,用个U95是错误的。因为U95包括了被捡仪器的稳定性、分辨力等指标,这些项目必然体现在被捡仪器的示值误差中,因而是重计了。使得本来合格的仪器不能判定为合格。
     你要进行学术讨论就要考虑这些问题的对错。认为只能按检定规程操作,有错误也执行,那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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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发表于 2014-6-11 16: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4-6-11 17:10 编辑

回复 39# 史锦顺


   您的文章我看过了,您反对的只是不确定度本身,并没有对计量工作其它方面提出异议。那么按检定规程执行就不必再评定不确定度了,这正是你希望的。但您总不能说既不依据校准规范,又不依据检定规程,而是用您自己临时想出的办法,那您反对的可就不只是不确定度了,是对整个计量制度的否定。法制性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特点之一,按您文章中的方法开展的不叫计量了,只能算一般意义上的”测量“。无论以前还是现在,计量工作总得有依据的文件吧。
虫子 发表于 2014-6-11 18: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
梦风随缘 发表于 2014-6-13 10: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很详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3 12: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时含有误差、误差范围、允许误差和不确定度的公式的存在证明不确定度与误差不是一回事,因此也证明了不确定度理论与误差理论不是一回事
  讨论不确定度理论与误差理论的关系,总是离不开不确定度与误差的关系,不确定度与误差的关系清楚了,不确定度理论与误差理论的关系自当迎刃而解。我查到的同时含有不确定度和误差的计算公式有:
  1测量能力指数:Mcp=T/(2U)=T/(3U1),推荐的满足要求的条件是Mcp≥1.5。式中T为被测参数的控制限(最大允许误差与最小允许误差之差),即允许的“误差范围”,U为扩展不确定度,U1为所用测量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扩展后的不确定度);
  2“1/3原则”:U/T≤1/3。式中T为被测参数的控制限(最大允许误差与最小允许误差之差),含意也是允许的“误差范围”,U为扩展不确定度;
  3仪器符合性评定(含检定/校准)的基本要求:U≤(1/3)·MPEV。式中MPEV为被检仪器的示值允许误差的绝对值,是示值误差控制限(最大允许误差与最小允许误差之差)T的1/2,U为扩展不确定度。这个公式是1/3原则在仪器符合性评定中的具体应用,只不过是设定了1/6以满足≤1/3的要求。
  4实验室测量能力验证中En比率的要求:∣En∣=∣XL-XR∣/√(UL^2+UR^2)≤1。式中XL、XR分别为被验证实验室和上级实验室测量结果,∣XL-XR∣就是被验证实验室测量结果误差(即其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差),UL、UR分别为被验证实验室和上级实验室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
  从以上四个公式我们可以看出误差、误差范围、允许误差、示值允差等可以与不确定度同时存在于一个公式中,在同一个公式中使用了各自的符号而无法使用同一个符号,可见这些公式从一个方面证明不确定度与误差、允许误差、误差范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它们含义相同,这四个公式也就不复存在。
njlyx 发表于 2014-6-13 13: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3# 规矩湾锦苑


       您找到的1234都对,但他们恰恰都说明“测量不确定度”的实际含义就是“约定包含概率下的测量误差限”! 倘若按您那个不着天地的‘含义’理解“测量不确定度”,那这1234都只能是闲扯淡的“规定”了!......您最好访访这1234的制定者,问问他们到底说的什么意思?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3 14: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能力验证中En比率的要求∣En∣=∣XL-XR∣/√(UL^2+UR^2)≤1,若上级实验室R的测量不确定度UR远小于被验证实验室L的不确定度UL时,UR可以忽略不计,将实验室L和上级实验室R的测量结果之差用测量误差ΔL表示(即令XL-XR=ΔL),则En比率可改写为:∣En∣=∣ΔL∣/UL≤1。
  “1/3原则”U/T≤1/3中,T是开展检测项目的被测参数控制限,无法更改,实验室L为了表明自己的测量能力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满足1/3原则的要求,就必须尽量把自己的不确定度U缩小。
  上面推导的公式∣Δ∣/U≤1说明实验室L的测量误差Δ不得大于其声称的测量不确定度U。要满足∣Δ∣/U≤1,因为真值LR事前对实验室L保密,误差Δ必然是客观的,弄虚作假会害了自己,实验室为了满足∣Δ∣/U≤1,唯一可能做的是把U尽可能报大,否则,其声称的测量能力就是不可信的,是吹牛的。因此测量误差Δ就成了限制被验证实验室不能过分吹嘘自己的测量能力(U很小)的“障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测量误差是评判被验证实验室声称的测量能力是否有水分的量化指标,这个量化指标通过En比率来判定。
  我在43楼所说的前三个公式分别是衡量被验证实验室检测和校准能力的试金石,其不确定度U必须小到足以满足所开展检测/校准项目的要求,即其可信性、可靠性必须分别满足这三个公式的要求,因此,不确定度是评判被验证实验室测量结果可信性的量化指标。CNAS-GL02中的C.2 条“测量审核结果的评定方式”的3款给出了公式∣Z∣=∣(XL-XR)/Δ∣≤1,其中Δ为“相应专业标准规定了测试结果允许差”,“测试结果允许误差(ΔL)”应不大于“被测参数允许误差(Δ允)”的1/3,则∣Z∣=∣(XL-XR)/Δ∣≤1可改写为∣Z∣=∣ΔL/Δ允∣≤1/3,这个公式正是在误差理论中评价测量准确性是否可被接受的常用的满足准确性要求的1/3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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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3 14: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4# njlyx

  既然上述四个公式都对,如果按您的说法,“测量不确定度”的实际含义就是“约定包含概率下的测量误差限”,测量不确定度与测量误差限含义相同,就意味着公式中的测量误差限和不确定度均可以相互代替,当它们使用同一个符号时,又如何理解这些公式呢?
njlyx 发表于 2014-6-13 16: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6-13 16:44 编辑

回复 46# 规矩湾锦苑


     您要看清楚:
     1、2中的“T”都不是“测量误差限”;3中的“MPEV”是被检仪器的示值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误差限’),而其中的U是检定系统的"测量不确定度”。......怎么能错位胡解呢?...把位置对应明白了就很清楚:1、2是要求测量系统的‘测量误差限’不超过“被测对象‘合格’允许误差限”的1/3, 3是要求检定系统的‘测量误差限’不超过“被检定仪器声称‘误差限’”的1/3!

     4则是对“测量不确定度”是“约定包含概率下测量误差限”的直接说明: ∣En∣≤1,就是:正常情况下(也就是约定的包含概率下),误差(XL-XR)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UR^2+UL^2)指出的那个“误差限”----如果“超过了”【∣En∣>1】,说明你这个被验证实验室的‘UL’是不靠谱的【前提是上级实验室的UR为大家公认靠谱的】!=被验证实验室不具备它声称的能力=被验证实验室那个按某个模版弄出来的UL是不可信用的!...... “测量不确定度”不是‘严格’按模版‘评估出来’就万事大吉了,它是可以‘证伪’的!所谓的“实验室测量能力验证”,实质就是依靠大家“信任”的上级实验室来“验证”你这“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靠谱?

注: 针对同一个被测量 Z(真值),若上级实验室测量结果 XR的‘测量不确定度’为 UR-- 测量误差εR=XR-Z在约定包含概率下的‘界限’、 被验证实验室测量结果 XL的‘测量不确定度’为 UL-- 测量误差εL=XL-Z在约定包含概率下的‘界限’,在XR与XL不相关的正常假定下,差值(XL-XR)的‘测量不确定度’应为 √(UR^2+UL^2)--(XL-XR)在约定包含概率下的‘界限’。


如果不用“测量不确定度”这个词,换成“约定包含概率下的测量误差限【其值为‘评估’所得】”也是清楚的,就是有点累赘而已;若就用“误差限”表达,在明白人眼下也是可用的【他知道根据前后文理解文字的确切含义】,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3 17: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7# njlyx

  呵呵,老兄已经认可“1、2是要求测量系统的测量误差限不超过被测对象合格允许误差限的1/3”,“被测对象合格允许误差限”不正是判定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控制限T吗?老兄也认可“3中的MPEV是被检仪器的示值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误差限’)”,这就对了,“被检仪器的示值允许误差”不也是判定被测对象(被检仪器)合格与否的控制限吗?只不过这个MPEV是示值允差全宽 T 的1/2罢了。
  对于4,我也说了与123的作用或目的完全不同,误差(XL-XR)的绝对值不应超过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UR^2+UL^2)是评判指标,这个指标与前三个公式的关键不同点是使用了测量误差(XL-XR),利用了误差是准确性量化指标的特性去限制实验室过分宣扬自己的可靠性,即限制把不确定度U说得过小,一旦吹牛过度∣En∣≤1就会不成立,从而识破其声称的不确定度有诈。也就是说如果恢复其可靠性的本来面目,U将增大,那么随着U的增大也许就会识别出其不满足前三个公式之一的要求。这两种公式必须同时使用,也就是不确定度和误差必须同时使用,才能准确判定实验室准确性和可信性两个能力均满足测量要求,两者缺一不可,所以把不确定度视为误差、误差范围或误差的一部分都是混淆概念,都是错误的。
  如果不用“测量不确定度”这个词,换成“约定包含概率下的测量误差限,其实就是CNAS-GL02中的C.2 条“测量审核结果的评定方式”的3款给出的公式∣Z∣=∣(XL-XR)/Δ∣≤1,式中(XL-XR)是实际测量误差,Δ是允许的测量误差限,这就回到了误差理论下的准确性判定,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式中没有不确定度的身影,与可靠性的判定一点都不相干。
njlyx 发表于 2014-6-13 19: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8# 规矩湾锦苑


      跟你是怎么都说不清楚的! 怪我没忍住.............您还是继续搅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3 22: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9# njlyx

  呵呵,这不是忍不忍的问题,也是完全可以说清楚的。事实是1、2中的“不超过被测对象合格允许误差限”与3中的“被检仪器的示值允许误差”均是对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计量要求,也就是对被测对象的“控制限”,只不过一个被测对象是产品,另一个被测对象是被检仪器而已,另外就是MPEV=T/2,对象不同,叫法不同,本质上没有丝毫差别。
njlyx 发表于 2014-6-14 1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6-14 10:11 编辑

回复 50# 规矩湾锦苑


       本人说的是:你指出的那1234,如果不用“测量不确定度”这个‘概念’,就用“测量误差限”也完全能够说的清楚,只不过对“测量误差限”这个词要根据上下文理解其确切含义【是某项应用(如某个产品的‘合格性’检验,或某种规程,..)‘允许’的“测量误差限”? 还是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某个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案,或测量仪器设备,...)“评估”出的可能“测量误差限”?---后者就是现今称为‘测量不确定度’的东西。】。

       没有您说的那个不知所以的“可信性”什么事! 请别绕我在哪处合了您的意!

      本人对某种产品是否‘合格’的本身“允差”与检验此产品所用测量器具(或测量方案)的“测量误差限”向来没有丝毫的混淆(事实上,除了在您的表述中时常将他们搅浑在一起‘阐释’您那个‘可信性’以外,我还真没有看到有人将他们混为一谈!)。

忍不住主动回了您的贴,是我不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6-15 16:5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1# njlyx

  控制限T的含意是判定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限制区间宽度,MPEV的含意是被检测量设备示值误差合格与否的限制区间半宽,因此T和MPEV都是“某项应用,如某个产品的‘合格性’检验,或某种规程‘允许’的“测量误差限”,而U是人们评估出来的测量结果(含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T、MPEV、U没有一个是“测量误差限”。测量误差限要么是规程或标准对测量方法的规定,要么是通过实际测量得到的一群测量结果中与被测量真值之差的最大值与最小值限定的区间宽度,因此测量误差限都是客观的规定或客观地测量所得到的,是不能凭主观评估的。
  回不回谁的帖子,合不合哪个人的意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在论坛中纯属各自有理说理,有证据拿证据,大家都是各抒己见,不存在谁的话合了谁的意,谁必须回谁的帖子,每个人都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坚持己见也是每个人的自主权力,。
  我说的“可信性”并不是本人的发明创造,其反义词就是GUM所说的“可疑度”。在计量领域里的误差定义中有时候正反义词是通用的,例如圆度和不圆度、直线度与不直度等,可信性和可疑度也是一样。我只不过是强调了误差与不确定度在应用目的的本质区别是准确性与可信性的区别,强调准确性不等于可信性,仅此而已。
  产品是否‘合格’的“允差”是产品标准或图纸工艺的规定,与检验此产品所用测量器具的“测量误差限”不能混淆。但,检定也是一种检验,是对测量器具合格与否的检验,把测量器具看成是被检对象(被检产品),判定测量器具的合格与否的“示值允差”正是标准和规范/规程规定的该测量器具的“测量误差限”,这个“示值允差”与判定被检产品合格与否的被测参数“允差”除了针对的对象不同之外,在本质上并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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