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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是否为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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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霖霖 发表于 2014-7-15 09: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前质监局连同当地计量所来我司检查,对我们公司计量器具制度提出要求:
  本来我们的能源计量器具(电能表、水表、蒸汽流量计)为B类,计量所的工程师说应为A类,我只是知道17167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是有检定要求。
  如厂内部用于划分车间成本的蒸汽流量计,,因为蒸汽流量计对使用环境要求比较高,在计量所检验及格,在现场使用也不一定是可以像在检验室效果一样理想,蒸汽流量计拆卸也要停机进行。因此能否根据实际公司自行制定使用延迟检定(校准)周期,及划分类别?依据是什么?
mym20 发表于 2014-7-15 09: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能源计量器具都是属于贸易结算的(公司内部的不算),应该是强检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7-15 13: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上建议,用于贸易结算的能源计量器具(即进出公司的能源计量结算用计量器具)必须进行强制检定,不能列为B类管理。内部能源计量考核用计量器具可纳入B类管理,执行定期校准。其它能源计量辅助用的计量器具(如只定性不定量的,一些实在无法拆卸的)可纳入C类管理,C类管理的计量器具可以安排随生产设备的大修期进行校准(称为自然周期)或安装前的首次校准(有称为一次性校准的)。
sgsxwfq 发表于 2014-7-17 09: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能源计量器具中,用于贸易结算和关键岗位上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应该强检,而对生产环节和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可按B类管理
yushiping 发表于 2014-7-17 18: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看这些器具的用途,结算的就要强检,内部就不用了。
mrshgq106 发表于 2019-7-31 08: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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