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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总局计量司发《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后续监管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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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 发表于 2014-10-27 20: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根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后续监管工作座谈会的有关情况,专门印发了情况通报。在通报中,对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立项原则、有关部门参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工作的途径和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通报全文如下:
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后续监管工作座谈会情况通报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做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核准”取消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2014年9月17日,质检总局计量司主持召开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后续监管工作座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海洋局、国家邮政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纤维检验局等12个单位代表参加会议。会议主要情况如下:
    一、通报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取消及后续监管情况。
    1、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消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据此,2014年1月,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停止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28日起停止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备案。
    2、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原则,为“计量器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尚未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且部门计量管理确有需要的,才可以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3、后续监管的总体思路是“谁发布、谁负责”。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依法管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建立公示制度,保存好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档案;质检总局将不定期对新发布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抽查,并对被举报或投诉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指定相应的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核查后,责成发布方修改或取消。
    4、鼓励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工作。
    二、与会代表围绕备案取消后如何加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表示支持质检总局出台的后续监管要求和后续监管措施,同时提出了尽快修订计量法、加强对部门计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并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行业计量工作、加强部门间的计量工作信息共享、明确国务院部门参与计量管理工作的方式、支持部门及行业参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工作等六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计量司与会人员进行了解答。
    三、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的责任,依法管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必须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保持一致;在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时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修订方式。各部门可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通过三种方式参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定:一是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制修订项目建议,经技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制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二是将部门计量检定规程的审定稿报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发布。三是对已经颁布实施的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提交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审定通过后上升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审查发布。
    四、会议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计量司正在研究。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0-28 11: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各部门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规程规范,作为补充是有必要的,但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好还是制定技术规范(JJF)而国家保留制定检定规程(JJG)的权利较为合适。
yixingjiliang 发表于 2014-10-29 0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明白,搞不懂!总局的动作应更快些!

sgsxwfq 发表于 2014-10-29 18: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发布、谁负责”,这样责任就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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