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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质检办法函[2015]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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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龙 发表于 2015-3-2 15: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看着像真的了,处罚力度加大了,也增加了定量包装和能效标识相关内容。但愿早日发布。
罗洋ing 发表于 2015-3-3 09: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怕啦,感觉没变多少啊
lzhbiao 发表于 2015-3-3 09: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
武敏志 发表于 2015-3-3 11: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盼望早点定下来。
imwei 发表于 2015-3-3 11: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挺不错的,不过就是没有注册计量师提法。对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人员管理来说,这个确实是一个遗憾。
jhongbo 发表于 2015-3-3 12: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什么时候才能真正发布。
wx_LaA0O040 发表于 2015-3-3 13:11: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建标呢中国计量真有中国特色啊
ETSlab 发表于 2015-3-3 14: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略有 提高,变化不大
guizi 发表于 2015-3-3 17: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有希望了!
大树将军 发表于 2015-3-3 22: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文中看,计量校准机构是不是不用计量认证了?
大树将军 发表于 2015-3-3 22: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公正数据?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5-3-4 07:51:55 | 显示全部楼层
1、取消了强制检定;2、校准全面放开;3、计量检定技术机构以省级为区域划分设置管理。
热情的榛子 发表于 2015-3-4 1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压密码不对
酱里个酱 发表于 2015-3-4 11: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没放进去。。。是不是应该写进去
songjsh 发表于 2015-3-4 11:4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全面开放是好事,但是对注册计量师只字不提不是好事,各地对人员要求如果不严,将来校准机构满天飞,三个人一合计就成立个校准公司,会更乱。
建标还是必须的,不然CNAS也不认可,中国那么多计量所,全国分级管理都管不好,如果没有建标考核管住,CNAS认可 机构更管不好。
moonkai 发表于 2015-3-4 13: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酱里个酱 发表于 2015-3-4 11:28
注册计量师没放进去。。。是不是应该写进去

老的计量法对人员的规定只是第四章第二十条必须经考核合格。具体规定还是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九条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依我看,注册计量师的相关规定,应该在新计量法正式出台后,新的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才会有正式规定,到时候注册计量师可能会成为正式的要求,个人见解,欢迎大家探讨。
che-zp 发表于 2015-3-4 15:4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九条(计量校准义务)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应当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计量校准服务机构和委
托方应当以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约定的形式确定校准的有关事项。
无影无踪 发表于 2015-3-4 16:3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所在地不能检定的,应当向其他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检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什么意思?如相邻两省的一个企业,需要检定计量器具,该企业地处三个市中间,若所在地不能检定,本省的二个市都有省级授权可以检定,一个是主管市,一个是与主管市平级的市,另一个是邻省的市,也有邻省级授权,那么该企业是否可以送其中任何一家检定。
jsyx66 发表于 2015-3-4 17:4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几年下来了还在征求着  希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正式发布啊!
cxtjk 发表于 2015-3-5 10: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事业再一次被弱化了,对实行法定计量检定的机构没有法律保障了,没有把技术机构的性质定下来,在国外实行强制检定的单位为公务员,计量和货币一样是国家主权的象征,那么实行量值传递的检定人员应该为公务员,而在我国是事业单位,那么事业单位应该规定拨款形式为全额拨款,现在县级机构大部分为自收自支,少部分为差额拨款,全额的了了无几,而基层最多的是在弄民生计量检定,这是不赚钱的买卖,没有经费保障怎么可行,虽然计量法规定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但那都是空话,80年代的计量法实施细致中老早就规定了,可是基层还是自收自支,靠校准在养活自己,现在校准放开,检定机构不全额拨款,基层的单位作死的节奏,迟早要关门
cxtjk 发表于 2015-3-5 10: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xtjk 于 2015-3-5 10:29 编辑

应明确技术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强制检定的单位不得从事校准赚钱,扰乱检定市场,现在很多基础检定机构为了赚钱拼命弄校准,把不赚钱的检定放以边,为了校准的钱甚至把法定的任务都给荒废了,还有甚者为了赚钱而牺牲检定的结果判定,为了迎合企业,基本不判定检定计量器具不合格,只要能赚钱的一律合格的坏现象
无欲则刚刚 发表于 2015-3-5 10: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东西!感谢分享!
ZHANGQY_13 发表于 2015-3-5 11: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的人太天真了,这样的计量法修订稿怎么可能通过了?计量系统除了建立计量标准、设置技术机构,其他的行政权力都应放出去,交给地方政府,事实上这些年计量执法真正处罚得了谁呢?
fbbqms 发表于 2015-3-5 19: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cxtjk 发表于 2015-3-6 16: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修改什么计量法,人家国务院总理都不重视,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里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这是对计量法的赤裸裸的讽刺和践踏,还修改什么计量法,统一了这么多年,计量一直未受重视,连起码的政府报告都会开如此大的玩笑
今年的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里的非法定计量单位

......粮食产量达到1.21万亿斤......
......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345万亩......
......今年粮食产量要稳定在1.1万亿斤以上,......
我国早已废除了非法定计量单位,作为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为什么还会出现非法定计量单位?
谁能告诉我为什么?
是恢复了“市斤”“亩”在公文中的合法使用了吗?

强烈建议总局去执法,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应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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