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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质检办法函[2015]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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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09: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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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
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统计局、林业局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地震局、粮食局办公室,能源局综合司,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办公室,铁路局、民航局综合司,中医药局办公室,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在总结计量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工作。经过实地调研、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予研究,并于2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法规司。电子版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庄磊    电话:82261671
传真:82260107  邮箱:zhuangl@aqsiq.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说明
     3.计量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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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征求稿.part2.rar

1.8 MB, 下载次数: 1100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征求稿.part1.rar

1.95 MB, 下载次数: 893

曹敏进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5-3-2 09: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起码是送审稿才有实际价值。
发表于 2015-3-2 09: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曹敏进 发表于 2015-3-2 09:20
起码是送审稿才有实际价值。

这只能是给了我们一个信息,新《计量法》又有点动静了而已。
发表于 2015-3-2 09: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密码是多少
发表于 2015-3-2 09:3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压密码多少?
发表于 2015-3-2 09: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压密码多少?
发表于 2015-3-2 10:11: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看不到的
发表于 2015-3-2 10: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密码呢?解压密码
发表于 2015-3-2 10: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密码呢????????
发表于 2015-3-2 10: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帝,这两个附件是不是有问题,接连下载两次都是解压缩失败,能不能再重新发一下。
发表于 2015-3-2 10: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乔浩 发表于 2015-3-2 10:49
上帝,这两个附件是不是有问题,接连下载两次都是解压缩失败,能不能再重新发一下。 ...

没有问题,可以解压
密码www.gfjl.org
发表于 2015-3-2 10: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压密码:www.gfjl.org
发表于 2015-3-2 1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学习一下。。。
发表于 2015-3-2 11: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下,上帝,这里也没提及注册计量师的事,啥时候可以变为强制要求呀?
发表于 2015-3-2 11: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快出来,适应新的国情发展。期待。。。
发表于 2015-3-2 11: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发表于 2015-3-2 11: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是不是要取消啊,计量法里都没涉及啊
发表于 2015-3-2 11: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最关注的还是非强检的那一块的,有没有新的措施
发表于 2015-3-2 11:3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计量师真的没用啊,我们这都没法注册,。目前还是看
计量检定员证
发表于 2015-3-2 12: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公厅网站上没看到信息哦
发表于 2015-3-2 12: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一下,看看有什么变化。
发表于 2015-3-2 13: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sj 于 2015-3-2 13:49 编辑

通篇看完征求意见稿,总体感觉只是更换了一下年号,仅此而已。
1)取消了现行法中强检与依法检定,征求稿中的检定相当于现行法的强检。征求稿中表述检定有授权机构去完成,那企业只能就校准部分的仪器开展自校和外校,企业自校只需要自我保证量值溯源就行,还要建标干嘛!
2)对外开展业务的校准机构,征求稿考核部门为有关计量主管部门,取得资格后可以全国无障碍开展业务。这个太可怕了。可以想见一个极端情况,在县级考核,全国范围开展校准业务。
发表于 2015-3-2 14: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1、取消制造许可
2、明确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职能:研究、维护和保存
3、增加了商品量和能源计量
发表于 2015-3-2 14: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压密码就是论坛网址:www.gfjl.orgl
发表于 2015-3-2 15: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有规定了。校准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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