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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质检办法函[2015]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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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bqms 发表于 2015-3-5 19: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cxtjk 发表于 2015-3-6 16: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修改什么计量法,人家国务院总理都不重视,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里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这是对计量法的赤裸裸的讽刺和践踏,还修改什么计量法,统一了这么多年,计量一直未受重视,连起码的政府报告都会开如此大的玩笑
今年的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里的非法定计量单位

......粮食产量达到1.21万亿斤......
......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345万亩......
......今年粮食产量要稳定在1.1万亿斤以上,......
我国早已废除了非法定计量单位,作为国务院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为什么还会出现非法定计量单位?
谁能告诉我为什么?
是恢复了“市斤”“亩”在公文中的合法使用了吗?

强烈建议总局去执法,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应该追究其责任
路云 发表于 2015-3-7 19: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1、征求意见稿中对原《计量法》第33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监管的例外规定,只保留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计量工作监管的例外规定。

2、取消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概念,改为“计量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与“计量检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并且后者并没有提出要“定期检定”,只提出了“按照规定进行量值溯源”的要求。这样校准就有了法律的支持了。

yksjlk 发表于 2015-3-17 09: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等来了计量法的修改!!!!
fjfh 发表于 2015-3-22 13:4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只是换了几个用词,改了几个定义,管理上没有实质变动,不是真的。对计量机构的性质,职能,权责,和人员管理,资金保障,都太模糊。如果这些不能由法律明确,又如何依法设置,依法行事,势必“地大物博“(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靠政策性文件,执行起来不确定度太大,在法律中就应该明确所有细节,给法律尽可能的可执行性,不可能这样草草出台,只“求同存异”(把问题留给将来)。
天圆地方 发表于 2015-3-23 16: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圆地方 于 2015-3-23 16:44 编辑
fjfh 发表于 2015-3-22 13:47
假的,只是换了几个用词,改了几个定义,管理上没有实质变动,不是真的。对计量机构的性质,职能,权责,和 ...


说的很正确 ,这个计量法从措辞到一些表述总感觉有点怪异
吾所不知 发表于 2015-3-27 16: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njsj 发表于 2015-3-2 13:26
通篇看完征求意见稿,总体感觉只是更换了一下年号,仅此而已。
1)取消了现行法中强检与依法检定,征求稿中 ...

计量标准考核后还需进行授权,这个授权仍有地域限制。在大部分计量标准是实物标准的情况下,对在全国范围开展业务,我个人认为是不太现实的,无法确保标准器的状态
吾所不知 发表于 2015-3-27 16: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cxtjk 发表于 2015-3-6 16:19
还修改什么计量法,人家国务院总理都不重视,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里的非法定计量单位,这是对计量法的 ...

农业部门很多技术规范还在用“亩”,折算是平方米或公顷在实际操作中农民的理解是个问题,这个算是历史传统,但粮食产量用“斤”实在是太搞笑了,收粮谁还用斤。
猫猫猫 发表于 2015-11-17 00: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这次修改计量法,大家读懂了后面的什么!?

从质检总局办公厅2015年2月12日发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工作,  到3月10日,质检总局就《计量法》修订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举行座谈会。质检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梅克保,副局长、党组成员吴清海出席会议并讲话,总工程师刘兆彬主持会议。在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梅克保要求总局有关司局要仔细梳理,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及时与各单位沟通反馈,共同努力推动计量立法,既要加快立法进度,又要保证立法质量。
   才短短两个月,风云突变,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新版《计量法》影子都没有了!只是把老版《计量法》删除和修改三处。
  只能说新版《计量法》,不合适宜!
  趋势:技术监督局要撤并,如果没有老计量法,计量部门就没了!
  校准,还是没有法律依据。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猫猫猫 发表于 2015-11-28 22: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中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风落无声 发表于 2016-4-21 17: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进入这个行业,感觉还是什么都不懂啊!!!!!!!!神啊   救救我吧!!!
yyj_1976 发表于 2016-4-22 11: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分享!
挥斥方遒 发表于 2016-5-4 16:53: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在玩弄权术
hlm350521 发表于 2017-3-2 10: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载学习一下,看看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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