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8682|回复: 12

[质量]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6-23 14: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立刻注册计量论坛 交流工作中的点滴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成为会员

x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函[2015]146号计量检定规程计划项目调整表的要求和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调整计划任务书,《数字指示秤》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和新疆计量测试研究院等负责起草。
二、编制依据
本规程参照了国际建议OIML R76-1:2006(E)《非自动衡器》第一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试验中有关的内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在编制格式上执行了JJF 1002-2010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在编制中,主要引用了以下有关文件:
JJG 99          《砝码》
JJF 1181        《衡器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
OIML R76-1:2006 《非自动衡器》第一部分:计量和技术要求——试验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Part 1:Metrological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Test)
三、编制背景
数字指示秤是一种典型的非自动衡器,可以是集成为一个完整外壳的独立整机,也可以是几个分离模块组成一个整机,具备非自动衡器的所有的基本特征,广泛应用于物流、港口、仓储等货物的称重计量,在贸易结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制计量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质量优劣直接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专门成立了“非自动秤专项工作组”负责非自动秤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非自动秤相关的技术法规。《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编制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定规程编制的目的是为给数字指示秤的计量检定工作提供一个统一的尺度,规范数字指示秤计量检定工作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其计量性能的准确、可靠。


四、编制过程
2015年3月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计划,为了从技术方面解决电子秤易作弊等问题,对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进行修订。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数字指示秤规程起草修订小组对2006年版OIML国际建议 R76《非自动衡器》的相关内容做了深入的研究,同时认真研究了我国国情,考察了多家电子案秤的生产企业,做了大量现场试验,与国内从事衡器制造和计量工作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探讨,并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起草数字指示秤计量检定规程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规程起草修订小组于2015年5月完成了《数字指示秤》计量检定规程的征求意见稿。
五、编制原则和要求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征求意见稿)制定采纳了OIML R76-1(2006E)《非自动衡器》的相关内容,在编制格式上执行了JJF 1002-2010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并以多年的大量试验数据作为基础进行编写制定的。
检定规程坚持了科学、合理、实用的原则,与目前我国在用的绝大多数电子秤的实际工作状况相适用,本规程能够指导目前数字指示秤的计量检定工作。
六、规程的主要内容
按照JJF 1002-2010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要求,本规程包括七个章节和三个附录:1范围、2引用文献、3术语、4概述、5计量性能要求、6通用技术要求、7计量器具控制、附录A检定记录格式,附录B 检定证书内页格式,附录 C 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检定规程明确了适应范围,对其法制管理要求、计量要求、通用技术要求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制定了试验项目、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规程明确了检定结果的判定原则,编制了计量检定使用的记录格式,确保本规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七、本规程与JJG539-199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有以下不同:
——增补了与计量检定相关的一些必要的术语,修改了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中注的内容(见3.1);
——规定了数字指示秤必须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见3.2);
——在通用技术要求中增补了一致性和安全性的要求(见6);
——在计量器具标识中增加了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若n>3000时,应注明“不允许室外使用”(见6.5.2);
——增加了环境条件的要求(见7.2);
——增加了检定项目一览表(见7.3);
——称量检定中删除了50%最大秤量点;
——明确了吊秤称量测试施加载荷的方法(见7.5.7);
——明确了扣除皮重的皮重值的选取(见7.5.9.1);
——修改了重复性检定的要求(见7.5.10);
——删除了称量滚动载荷的秤的检定内容;
——提供了检定记录格式和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见附录A、B、C)。

以上是我们制定本规程的基本情况。由于我们水平有限,规程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敬请各位专家能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使之更加完善。

《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起草小组
2015年05月13日


电子邮件地址:bg1tne@sina.com
起草人:刘伟 手机:13901044343

szzsc.zip

127.99 KB, 下载次数: 419, 下载积分: 金币 -1

发表于 2015-6-23 17: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遗憾的是这本规程送审稿依旧没对汽车衡最大检定称量做出限制。
很想问问规程起草人:你所在的计量院,在正常周期检定中,难道就真的对每一台汽车衡都严格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发表于 2015-6-29 19: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洪立祥 发表于 2015-6-25 10:03
建议你仅个人或机构意见发邮件给上面留了邮箱的刘老师

几年前就规程应该明确限制汽车衡最大检定称量的意见反映给全国衡器技术委员会专家成员之一,他后来告诉我,他和当时负责规程送审稿的人谈过,得到的回复是:基层检不了,找上级机构来检定。我当时那个晕啊,我在当地,企业都难以承受高昂的检定成本,上级机构来,难道成本会降低不成?
发表于 2015-6-25 14: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静态称量的电子汽车衡,最大秤量型评只能放到80吨,超过80的目前所有许可证一律收回修改,超载超限一方面抓超载,这个还放着120吨150吨的往上加所谓的能力,何必呢?
发表于 2015-6-30 08: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一八:请问修订后的规程呢?
发表于 2015-6-30 08: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一八:我找到了!
发表于 2015-6-30 08: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您是从哪里找到或发现上述消息的?
发表于 2015-6-30 13: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JJG539-2015的讨论稿有几点问题想请教一下。
1.后续检定中的C项:新投入使用强制检定的秤使用前申请的检定应该如何理解?
2.置零装置和除皮装置对称量结果的影响应在正负0.25e范围内,最大误差表里零点误差为0.5e,7.5.6.1里说置零准确度可与7.5.7的称量检定一起进行,如果检定结果是0.3e,那就是零点合格而置零准确度不合格对吗?何不将零点误差设置为0.25e更好一点。
3.误差按称量段划分。理想状态下的秤应该是误差与称量成正比的,即称量越大误差越大,也就是说传感器及仪表的线性比较好。那么一台60吨分度值20公斤的秤,从零点到10吨之间误差10公斤是合格的,20吨到40吨误差20公斤是合格的,40吨到60吨误差30公斤是合格的。从10吨到60吨称量涨了6倍而误差仅扩大了3倍,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
4.重复性,7.5.10.5规定,每次称量的示值误差应符合5.5的要求。既然允许以质量稳定的载荷做重复性检定,目的也仅仅是看三次示值之差是否大于该称量点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准确性在7.5.7已经有详细检定方法,在这里有何必多此一举?基层检定机构很少具备全量砝码,大多时候要以替代法进行,那么在确定最少砝码量的时候所做的重复性实验数据不就可以直接做为重复性检定数据了吗?
5.计量器具标识里 i)规定若分度数大于3000时应注明不允许室外使用,那么很多汽车衡就要改成多分度值,以前上的没有多分度功能的怎么办?这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6.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感觉过于笼统,什么情况下是一般呢?不一般的情况10年检定一次也可以吗?是否应该有个最长时间限制呢?
发表于 2015-7-28 13: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辅助指示装置和扩展指示装置有什么区别,规程里不允许辅助指示,那么扩展指示装置的细分示值不是起辅助指示作用吗?
发表于 2016-1-5 2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程应该考虑现实情况,不能脱离现实,否则根本不能落到实处,做出来的记录也就成了造假。但同时也要考虑到管理方面的要求,不能迎合不正之风的存在,所以要严把制造许可证的关。具体说就是建议该规程把汽车衡脱离出来,单独搞个汽车衡的规程(不是衡器载荷测量仪法那种)。或者明确规定不允许制造最大秤量大于多少吨的汽车衡。这类衡器量大面广,使用广泛。吨位是越造越大,但质量参差不齐。给检定机构造成很大困扰,特别是县级机构一般缺少实力难以胜任检定任务,市级也不是全都有能力开展检定工作,即使有这个实力(大砝码数量、检衡车、标定能力等),限于高额费用原因也很难做到长途跋涉到企业满量程标定(不用说交通安全问题,有的地方连汽车衡都进不去)。以前为了生存县里不管有没有技术力量也不愿放弃这快检定业务,最近有些地方不再强调创收甚至取消收费了,他们没有创收动力正好趁机把这类工作推给省市院所,理由是没资质。先抢后放,看似矛盾,其实都是为了利益。问题是这类衡器太多,完全交由市省级机构检定确实不现实,反而造成管理上的空白。所以还是建议规程明确数字指示秤的测量区间(过去叫测量范围),取消大吨位汽车衡的制造,现有的也不予检定超过部分的吨位。
发表于 2016-1-25 15: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对于汽车衡很多时候县一级的检测中心是无法做到检定规程要求的,120T,150T有几个能安要求配齐的。而且在实际检定过程中都是简化了,真要按规程一步一步来,就没饭吃了。汽车衡检定时受制约的因素太多,厂家如果不愿意配合根本没办法检定。
发表于 2016-6-3 17: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午打电话问了刘伟老师,JJG539新规程今年下半年肯定出来,尽管大家有点争论!    JJG13    JJG14   \JJG539可以一起培训了!等等吧!
发表于 2016-6-6 09: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建议新规程降低汽车衡的最大秤量,现在好多公路就是给超载车辆压坏了,还的浪费纳税人的钱修路。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3-29 22:09 , Processed in 0.05221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