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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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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15-9-23 19: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标准发布

为全国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技术保障

    9月17日,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该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标准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要求组织制定的,由质检总局、中编办、发改委、民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等多家单位共同协商并广泛征求了相关登记管理、应用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还在福建省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

    这项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5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今后,我国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基本信息作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字身份证”,成为管理和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该标准实施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运维管理的统一代码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一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副主任柯志勇介绍,该标准实施后,将为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以及信息资源整合奠定技术基础,同时为10月1日在全国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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