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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事项的公告(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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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9 11: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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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   号)文件要求,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计量检定员资格纳入注册计量师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各组织考核单位停止受理计量检定员考核申请。2016年9月1日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计量检定员证》办证、补证、复核以及变更等事宜。原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可继续作为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凭证和从事开展相应项目量值传递工作的依据。

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用于内部生产、科研需要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测试工作,其计量检定人员由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自主管理。

三、我局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将计量检定员资格逐步纳入注册计量师制度进行管理。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切实落实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和反馈相关问题,实现平稳过渡。


                                 
2016年6月13日

发表于 2016-6-27 12: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息源在哪儿?
发表于 2016-6-28 21:50: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楼上所问
发表于 2016-6-29 09: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计量法呢?
发表于 2016-6-29 10: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然并卵额,然并卵
发表于 2016-6-29 14:44: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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