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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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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1 14: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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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
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总局质量司、计量司、监督司: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清理规范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范围
  (一)取消1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二)停征3项:
  1.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3. 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经费保障
  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相关经费,应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应向财政申请纳入相关单位的预算予以保障;主管部门应将所属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本部门项目支出,向同级财政申请预算予以解决。质检总局将积极争取并配合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四、财政票据处理
  有关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缴工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五、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
  (一)对上述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有关单位要按照《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要求,严格规范收费主体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申报大厅和公共媒体对外宣传取消或停征收费的有关事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接受社会监督。
  (三)质检总局在配合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
  请各单位妥善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82261428,82262391,82262070)。
质检总局
2017年3月28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3-31 14:2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收费十七不准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二、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七、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八、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九、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以服务为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十、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十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在法检过程中的同一环节、同一项目存在2个以上单位重复取样、检验报告一单多用、重复收费等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超越经营服务范围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
  十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项目收费。
  十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十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十六、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十七、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
发表于 2017-3-31 17: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速度挺快啊,没意思!!1
发表于 2017-3-31 18: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的文件一下来,对企业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无疑是很大的打击。企业只会更加的不重视。
发表于 2017-4-1 00: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该换行业了呀?强检都开始取消收费了,校准还远吗?

元芳,你怎么看?
发表于 2017-4-1 09: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是检定,校准是服务,服务是收费的。
发表于 2017-4-1 09: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和校准不一样,一个是法制计量,一个是市场活动
发表于 2017-4-1 10: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防计量系统独善其行吗?
hblgs20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7-4-1 11: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行为免费早该执行了。
发表于 2017-4-1 15: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有什么影响?
发表于 2017-4-15 09: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
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发表于 2017-4-18 11:3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效益可能会越来越差咯。
发表于 2017-4-19 14: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有什么影响?
发表于 2017-4-29 07:15: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好,能执行到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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