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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路远量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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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22: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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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度心宽,因路远量友发表泼妇骂街帖子后,估计是管理员怕我以牙还牙,就把我账户禁声半个月。
放心,我不会睚眦必报的,不会降低自己的品格与其对骂的。但为了把我观点阐述清楚,才不得不另起炉灶。

1、《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那是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定义吗?明明说的是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除了国家的,行业的没有吗?军队的没有吗?他们都是非法设置的吗?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我在270楼有叙述:就是依法设置的和依法授权的两种。(授权建立专业检测机构不但有行业的,也有企业的,如铁路系统、石油石化系统、通信系统都有授权建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但是这两种法定机构都是依据 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才称之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军工系统计量站(本系统内业务)不执行《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咋能称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呢?
《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说的很明确:涉及本系统以为计量工作,如承揽本系统领域外的计量检定、校准业务也需要执行《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需要取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授权,才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求,才合法。你们承揽本系统领域外的检定、校准业务,你们计量站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授权了吗?是否是非法的。这些都是国家重要的计量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的规定,你为何又扯层次较低的JJF1001-2011技术规范呢?

2、什么叫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技术服务啊?就是对军工系统以为的吗?瞎折腾。对本单位内部客户以外的客户开展计量检定技术服务就属于对社会开展,其建立的计量标准属性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否则的话就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属性。
这个需要解释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是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设立的,是政府部门建立的,对社会开展量传活动。你们军工系统不允许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吧。
是你299楼帖子把国防科工局计量主管部门成为狼外婆的。我把这些未经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军工计量站对外(社会)开展计量技术服务的军工计量站戏称作“狼外婆的野子女”,也算贴切,就是针对社会公共领域是不合法的、非法的计量站。
你天天叨叨不绝、长篇大论,散布些错误的观点,你是何方圣神?你们计量站获得政府部门考核授权了吗?你不是好晒图片吗?也晒晒!

3、说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专业人士写的《技术法规及其理解》的论文不能说明问题,有本事你写两篇有水平的论文晒出来让大家欣赏欣赏呀。将技术层面的检定规程(计量法规)与管理层面的计量规章混为一谈,足见你的理解能力的确是超凡脱俗啊,实在是不敢恭维。
这就是你的层次呀。讨论问题,不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出发,而依据学术论文。别说“标准法规专业人士”就是“质检总局计量法规专业人士”的论文也不能作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天天絮絮叨叨的,又把技术规范拿出来了,明明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何死抱着JJF1001不放呢。我的那个帖子违反了技术规范?
  教不会你吗?你好好看看我296楼及以前的帖子,见你天天热情参与讨论,时间充足,愿意为大家解答,只是个别领域及管理方面知识欠缺,想调理调理你,提高你的境界,少发些不恰当的言论,那就这么难呢。
4、6号文还会废止吗?
   你为何老咬着错误观点不放松呢?强检就是国家、政府部门要强制管理,给你自愿有啥关系你,强检的主体实施部门政府部门,政府是主动方,企业只是被动一方,政府不强检,就是不叫强检。政府强检是量传,企业再主动也是主动溯源。咋就教不会你呢?
6号文为何废止,这与计量检定证为何废止一样,它们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计量法修订后,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计量修法已经列入201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
5、说别人是狼外婆的野子女,你又算是哪个狗洞里钻出来的野种啊?一而再再而三地在这里用污损的语言来侮辱国防计量技术机构。
狼外婆是你给出称呼,我把非法对社会开展计量技术服务计量站成为狼外婆的野子女不是挺形象吗?你污损的语言被大风刮到你们老家了吧。你这么小气,不像个站着撒尿人的吧!

发表于 2016-8-6 17: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8-5 21:33 编辑

既然你这么在乎这个,不惜多次另起炉灶来表达你的观点,那我就借此澄清一下整个引起争执的过程吧。

7月26日15时35分你在第263楼说“法盲一个,四六不分,无语了。”这种你第一次用这种不尊重对方的口吻在说话,也是引起擦枪走火的导火索。紧接着才有我在当日23时18分在269楼的回复中用“说别人法盲、四六不分。狗头上刚长出两只嫩角,就想冒充老羊(洋),不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就把自己当盘菜啦。”的话予以回击。

7月28日,规矩湾版主也在272楼予以了规劝与提醒,建议大家讨论问题不要带火药味。我也紧跟其帖表明了我的态度:“要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得先学会尊重别人。出口就说别人‘法盲一个,四六不分’,难道还要别人陪上笑脸不成?让别人潜水修炼,不如自己先面壁思过。来此是讨论问题、学术交流的,不是来吵架的。”之后,无论是298楼还是299楼,我都是针对你的提出的问题逐条回复。

8月1日,“检定周期的确定”主题帖被管理员关闭,于是你另辟“路云帖子观点之我见”的主题,用鄙视、极其恶毒的语言对国防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贬低、侮辱。你将质监局以外的计量监管部门视为“狼外婆”的想法不幸被我言中,而且还变本加厉的视为“野狼外婆”,将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说成是“野狼外婆的子女”,让人看了无比愤慨,于是我才跟帖对你个人的这种行为帖予以回击,丝毫没有涉及其他个人与组织。

至于“狼外婆”之说是我引出的,但我的原话是说你所想的,不要在这里断章取义,栽赃诬陷。还是看看299楼的原文是怎么说的吧:

“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置的,三级计量站都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看来你是国防军工计量站的,不执行国家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所以不熟悉。可别妄谈怪论呀)。”这是你的原话;

“你根据什么说国防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啊?谁告诉你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就是三级计量站啦?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依法设置的,经过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不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算什么机构啊?国防军工计量站同样也分一级、二级和三级,不知道谁不熟悉在这里妄谈怪论。你只认识质监局这一个婆婆,就把其他婆婆都视为‘狼外婆’了吧。这是我的回复;

“军工的三个等级计量站,如要对社会(军工领域外)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等技术服务,必须取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否则就是非法的,就是野狼外婆的子女。你不知道这些,说明你所在计量站没有取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授权考核。也是非法的野子女吧。”这是在原主题被关闭后你另辟“路云帖子观点之我见”主题中所说的原话;

“也难为你了,你们一个狼外婆野子女,连零星接收企业送检都是非法的,何况大批量为企业进行检定业务呢。没有哪个傻比企业愿意把大量计量器具送往非法机构检定吧!”这是你在帖中第二次对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的恶毒攻击。

让广大量友看看,究竟是谁在这里撒野,谁从骨子里就看不起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从心底里就认为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是非法的机构。这可以从已关闭的主题“检定周期的确定”第295楼他的最后一句话:“你一个非法的检定机构人员能代表全国检定机构和质检总局,以及审核专家吗?你不要乱扣帽子,乱打棍子,请你从法理上,指出不足之处,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表露无疑。

至于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是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检定活动是不是非法量传,军工企业的计量器具是不是经非法量传,经国家授权的国防军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不是没有法律地位,我不想在此与楼主讨论下去了。讨论的帖子很多,时间也很长,还是让广大量友自己去甄别吧。我只知道一个事实,检定活动不会因为6号文的废止而终结,要想获得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无论到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只有一个结果,没门。

发表于 2016-8-8 13: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6-8-8 13:08 编辑

        对于国防计量站我的看法是这样的:如果国防计量站通过了CNAS认证,开具CNAS证书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检定证书则不能对国防系统外单位随便开,因为不仅要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而且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有授权地区范围的,我不知道国防计量站有没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有的话授权范围可能也仅仅限制在国防领域。
        不过大多数国防计量站都是通过了CNAS的,对外开具CNAS校准证书应当不存在什么限制。现在计量这一块还存在很多地方保护主义,以后市场真正放开了,不管是民营的还是国防的计量站,只要有资质都应该能开展校准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16-8-9 09: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6 17:21
既然你这么在乎这个,不惜多次另起炉灶来表达你的观点,那我就借此澄清一下整个引起争执的过程吧。7月26日1 ...

1、        说“法盲一个,四六不分,无语了”,是事出有因的。
是因你责问“JJF1002不是法规吗?你的金口玉言比国法还大吗?法制计量这么多年,除了你之外,还有谁说了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无法律依据呀?有谁说了该检定周期无效呀?”
感觉很诧异,天天在管理板块发表长篇大论的资深人士,竟对这些常识性问题提出质疑,所以才让你解释:
                  啥是法定计量机构?
                   啥是法?法的范畴?
                  计量法律包含哪些内容?
                   JJF1002是哪家的法规?
你现在搞明白了上述问题的定义与范围?是否学习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不清楚这些,给法盲有何区别。连规矩版主就看不上去了,发出“再搞一次普法教育和普法学习活动”的倡议。      
最起码也要先搞清楚计量法律的范围吧。这个主层次的问题不说了,就说说你死抱着不放小层次—技术规范的问题。

   2、目前JJG、JJF等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
近期参加一个会议,让各个专业技术委员会,集中清理JJG、JJF等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问题:①范围问题:界定不清晰,边界不清;②层级问题:国家、部门、地方JJG,交叉问题,以及该废止的不废止。③协调性问题:不同主题JJG、JJF技术规范之间以及与国家规定或技术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重复、甚至主要要求、技术指标矛盾的问题。④适用性问题。
工作量最大的就是协调性方面的问题。感觉你们争论的检定系统表是用JJG还是JJF就是协调性方面出的问题(觉得无意义,没有考究)。
基于上述原因,用JJG解释JJG是没有意思的。技术规范之间还需要协调性,何况,制定JJG还需要满足国家计量法律方面的要求呢。
3.不存在用鄙视、极其恶毒的语言对国防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贬低。
      我对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在本系统内开展计量技术活动是认可的,是符合《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的。
只是认为军工系统的计量站不属于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本系统外社会公共领域开展计量技术活动,需要取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的考核授权既JJF1033、JJF1069考核,否则就是非法,不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只对这种非法行为,借你的狼外婆称呼,戏称为狼外婆野子女,不存在鄙视、极其恶毒的贬低军工系统计量站。军工系统高大圣神,可也存在这种违法情况。感到不可思议!
   4、建议:你是军工计量系统的,对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规范性解释、相关要求不清楚不熟悉,就不要在管理方面发表一些高论了,你的许多帖子,有损军工计量系统形象,高大上系统的计量专家就这层次呀!
你不觉得,一个不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人妄谈计量管理,不允许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等技术服务的人妄谈检定证书的有效期,有点滑稽吗!
  至于6号文,长于检定规程上有效期《检定证书》等问题,你的见解都是错误的,不靠谱的!
发表于 2016-8-11 17: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秋色 发表于 2016-8-9 09:52
1、        说“法盲一个,四六不分,无语了”,是事出有因的。
是因你责问“JJF1002不是法规吗?你的金口玉言比 ...

        看了你的不少帖子,总感觉帖子的表达内容在层次感上乱了些,特别是错别字时不时出现,让人不得不猜测着去揣摩你要表达的意见观点。建议你注意一下错别字,语义尽可能表达完整、贴切些。不管意见观点是否正确,是否能被别人接受,帖子内容首先要让人看懂、看明白。
发表于 2016-8-12 07: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防科工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许可授权的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是不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让广大量友去识别吧。国防军工企业如果生产民用产品,其计量业务自然要受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国防军工区域计量站自然也不允许对国防军工系统以为的客户进行量传技术服务。同理,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同样不允许随便主动介入国防军工系统行驶量传技术服务和计量监管,为国防军工型号产品配套生产的民企的计量,同样要受到国防军工计量主管部门的监管,依据JJF(军工)7-201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计量工作通用要求》,同样要在国防军工计量主管部门备案。这些都是在《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调整范围内的行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并不是说政府就是老大,可以为所欲为。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16: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12 07:46
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国防科工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许可授权的国防军工 ...

1、为何说国防军工系统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依据国务院的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来的。其定义:依法设置的和依法授权的既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前提是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质监局)考核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国防科工局依据国务院法规《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国防军工计量站,是国防科工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只在国防军工领域开展计量技术业务。
        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考核授权主管部门不同,开展工作区域不同。“三大不同”。
2.国防军工计量站涉及公共领域的计量工作要服从政府部门的监管。
     国务院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这就是国务院对国家质检总局、国防军工局的授权。说明,对国防军工领域外,需要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对社会公共领域开展计量技术服务的国防军工计量站需要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授权才合法。
      国防军工领域的最高计量标准也要接受国家基准或最高标准的量值传递。
  3.JJF(军工)7-2015级别层次不高
         JJF(军工)7-2015应该属于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层次级别都是很低的,如其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相矛盾、冲突,就是无效的。象备案这类事情应该属于监管方面的职责,部门技术规范JJF(军工)7-2015不应该超越技术规范范畴的界定,对管理监督方面进行规定吧,是否因为国防科工局没有资格发布部门规章?但可以出特管理方面的文件呀。呵呵,有点妄议,不一定正确。
    4、政府就是老大。
       国务院是中国最大的政府,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局是国务院工业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都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不是有随心所欲之年吗。
     各级政府部门,只要在法有授权,不逾矩的前提下,都可随心所欲。

 楼主| 发表于 2016-8-12 16: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cdsjmcl 发表于 2016-8-11 17:42
看了你的不少帖子,总感觉帖子的表达内容在层次感上乱了些,特别是错别字时不时出现,让人不得不 ...

谢谢你的指教。由于文革时期上的小学,基本功不扎实,小学语文没有学好,确实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况。
再加上电脑输入法使用不熟练,明明看着输入的字体是正确的,打出来就变了,白字频繁出现,有待进一步加强学习呀。
发表于 2016-8-12 21:56: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各位专家学习。
发表于 2016-8-12 23:03: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知识性很强。不过现在除了要建标的主标准器外,都可以用校准证书,是通过认可的校准实验室都可以,没必要追太深
发表于 2016-8-13 12:3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秋色 发表于 2016-8-11 20:47
1、为何说国防军工系统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依据国务院的法规《计量 ...

《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都是针对民口计量而出台的最为通用的、基本的,也是最低要求的法律,并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军工计量领域的特殊要求。所以才会有《计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实施的《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与《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是互补的关系,不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明确的说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你所说的“三大不同”我没有意见,但这“三大不同”是对等的。国防科工局设置的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是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质监总局及各级政府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是依据《计量法》;前者的考核及行政许可授权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后者的考核及行政许可授权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前者是在国防军工领域开展计量技术服务,后者是在除国防军工之外的领域开展计量技术服务。无非是说军口归国防科工局管,民口归质检总局管,不存在谁服从谁的问题,两者统统归国务院管。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本系统以外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由国防科工委(现国防科工局)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分级授权,并接受同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而政府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强行对国防军工领域内实施的强制检定或其他检定,同样是不予认可的。与国防军工产品配套生产的民口企业的量值溯源,同样要在相应的国防军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并不是像你所说的“对社会公共领域开展计量技术服务的国防军工计量站需要经过政府计量部门考核授权才合法。”两者之间都只是实行备案制,予以确认认可授权,不存在由另一方重新考核授权一说。

JJF(军工)与JJG、JJF一样,同属于部门级行政规章或技术法规,前者是由国防科工局批准发布实施,后者是由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也是部门,并非国务院)批准发布实施。无非是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而已,前者适用于军口,后者适用于民口。通常情况下,由于国防军工行业的特殊性,其出台的部门级行政法规不仅要涵盖民口出台的行政法规的所有要素,且增加了特殊的要求,其严苛程度不亚于民口出台的行政规章,是民口行政法规无法替代的,不存在谁服从谁,谁层级高谁层级低的问题。对你所说的“如其与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相矛盾、冲突,就是无效的。”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各级量传的误差控制限是1/3原则,国防军工的控制限是1/4原则,难道国防军工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吗?是不是政府就是老大,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将其废止呢?老大的头是不是也太大过头了吧。

本来这些话题就不该再往下讨论,与原主题偏离,谁也说服不了谁,争下去已毫无意义,各执己见足矣。即便是撇开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来讨论,JJGJJF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6号文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实施检定的机构也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政府设置的,可为什么没有一家检定机构按照6号文的规定,出具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呢?是这位“婆婆”亲生的子女知法违法呢?还是这位“婆婆”不作为,明知子女违法而不究呢?那就要有请你这位知法懂法的嫡孙来为此自圆其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8-14 0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13 12:37
《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都是针对民口计量而出台的最为通用的、基本的,也是最低要求的法律,并不 ...

哦,看到你此帖,感到很诧异!

这就是你的水平,犯些常识性错误也就算了,明显违规,原则问题就不可宽容了。

测量活动中屡屡出现坏值,粗大误差是需要自我掌嘴的。

这么明显的错误,我就不跟帖了。计量论坛,你是老大,建议你修改此帖!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10: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8-13 12:37
《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都是针对民口计量而出台的最为通用的、基本的,也是最低要求的法律,并不 ...

        可悲呀,两天了,规矩版主、你的好友们都不帮你修改,跟帖打圆场,只好我来驳斥掌嘴了!
1、不执行《计量法》就不是中国的军工系统,不是中国人!
《计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计量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所以说,不执行《计量法》的军工系统、人员就不是中国的。不,就不是中国人,在中国境内也要执行《计量法》。
   你强调特殊性,不执行《计量法》是啥意思,不想在中国做军工计量了?不想做中国人了? 这更做实了,野狼外婆、野子女了吧。

2、《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针对军工领域的行政法规,《计量法》是我们在此讨论问题的基础。该条例级别必须低于《计量法》。效力也低于《计量法》,范围更狭窄,只是军工系统内。出军工系统这个范围就无效。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与《计量法实施细则》是平行关系,不存在互补,两者没有交叉!两者是针对不同区域范围制定的行政法规。

3、军工计量站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就按你提供信息: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计量技术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明确的说了“国防计量技术机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简称国防系统,下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也只是说:军工系统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此法定计量机构是有定语的,是军工系统法定计量机构。是有前提的,此法定不是彼法定。与我们讨论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是一回事。军工系统法定计量机构,只能在军工系统内开展检定工作,出了军工系统无效。此法定机构范围只限在军口!
看来你中学语文没有学好,不知道还有定语、状语吧。

4、军口民口之间实行备案制没有依据,也是违法的。
你对我“三大不同”没有意见,但不能得出错误的备案制结论。备案制有依据吗?民口质检总局与军口国防科工局联合发有文件吗?(民口、军口借你的称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2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涉及本系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亦适用本细则。”就明确了军工计量站出军工系统后,需要按民口的管理方法、管理规定去做。就需要履行民口的建标考核授权,否则就是违法的。

5、JJF(军工)7-2015违规越界
JJF(军工)只是军口的计量技术规范,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的,特别象备案这种没有法规支持许可。你知道计量技术规范的范围定义吧。技术方面的规范,越界了就是违规了,违规规定就是无效的。再说,备案有何依据,一个低层次的JJF(军工)谁信服。其实军口民口之间的业务交叉,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必要制定违规的JJF(军工)备案规定吧。
你其它提法都是常识性错误。JJF(军工)只在军口有效,出了军口就失效了!还有必要再解答吗!

6、非强检器具出具长于规程周期的检定证书问题
   计量法颁布实施后,改革开放初期,企业不论大小,部门齐全,都设置计量管理、检测机构。只有很少数量的器具自己不能检定,需要送外部检定。法定检定机构接收的非强业务只是零星的送检,没有行成大量的批次检测业务。这个时期,还不是问题。
   199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深入,许多企业,甚至大企业,自己不再建立检测手段,全部委托外部进行检测。根据社会需要,质检总局适时发布了6号公告,指导非强检器具检定。企业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企业“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六号公告,制定确立分级管理制度,与外委法定检定机构签订计量检定合同。检测机构按合同要求出具检定证书,也成了普遍现象,也不存在大的问题。但任何事情都不会十全十美,也存在零星送检的特殊情况,没有签订检定合同,不好操作,就说成不执行6号文件。更不存在“没有一家检定机构按照6号文的规定….”的谣言。建议你这个不具备检定民口计量器具资格的军口正嫡孙,民口野庶孙,就不要再胡乱搅局了。
发表于 2016-9-3 16: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间秋色 发表于 2016-8-15 14:58
可悲呀,两天了,规矩版主、你的好友们都不帮你修改,跟帖打圆场,只好我来驳斥掌嘴了!
1、不执 ...

等了两天就耐不住啦,我足足等了半个月,也没看见谁来为你捧场。规矩版主的善意规劝被你戏称为“打圆场”,时过半月,所看到的结局也仅仅是你孤芳自赏。被论坛管理员封贴禁言后,又更名换姓另搭戏台,换上马甲粉墨登场继续开骂。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军工系统的计量技术机构谁违反了《计量法》啦?违反了《计量法》哪条哪款呀?我强调特殊性,说了不执行《计量法》了吗?《计量法》如果能包打天下,那还要规定三十二条干什么?《计量法》层级最高,但却是要求最低、普遍适用的最基本要求,满足不了国防军工的特殊要求。《计量法》第三十二条就是为《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埋下的伏笔。《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绝不可能违背《计量法》,或与《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相矛盾或冲突。国防军工计量领域除了要执行《计量法》之外,还必须同时执行《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民口计量除了执行《计量法》之外,还要同时执行《计量法实施细则》。军口的计量监督管理要严于民口,民口的监管规章条例未必适应军口,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不存在谁高谁低。《计量法实施细则》出了民口,到军口同样水土不服。

计量技术机构除了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外,还有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和行业计量技术机构,如铁路的、石油的,这些同样需要经过上级计量主管部门的考核与授权,但这些都不属于计量法的调整范围。如果仅仅是考核授权,那我们可以称其为“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唯独只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防军工一级计量站、区域二级计量站,是在计量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不仅要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授权。这类经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就是堂堂正正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并不是说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就可以包打天下,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同样也只限于民口,出了民口强行涉足军口照样无效。

备案制是目前的通行做法,联不联合发文,那是两个管理部门的事情,用不着你我在此操心。浙江省发布的地方法规就规定了开展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必须在当地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没有与CNAS联合发文,这是不是超出了计量法的范畴?算不算违法呀?JJF(军工)什么叫低层次呀?它与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矛盾了吗?冲突了吗?这些行业技术法规国家层面都有吗?有都没有还有什么好说的。你不信自然会有人信,在国防军工领域必须是优先执行,民口如果涉足军工产品,同样必须遵照执行。你说无效就无效啦?你算老几呀?你还没那个资格。

关于非强检器具出具长于规程周期的检定证书问题,口口声声说:“与外委法定检定机构签订计量检定合同。检测机构按合同要求出具检定证书,也成了普遍现象,也不存在大的问题。但任何事情都不会十全十美,也存在零星送检的特殊情况,没有签订检定合同,不好操作,就说成不执行6号文件。更不存在‘没有一家检定机构按照6号文的规定….’的谣言。”啥叫零星送检的特殊情况,没有签订合同不好操作呀?你不是那么尊法守法吗,怎么不上质检总局投诉去呀?批量好操作,有能耐把合同晒出来呀,把长于检定规程规定周期的《检定证书》亮出来呀,把那家检定机构的名字说出来呀。我倒想亲自验证一下是否真有其事。事实胜于雄辩,拿不出证据,那就是在编故事造谣,谁信啊?借用你的话回敬一句,建议你这个不具备国防军工计量监管和检定资格的民口正嫡孙,军口野庶孙,就不要在国防军工计量论坛里指手画脚,说三道四了。

发表于 2016-9-4 07: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佩服几位资深人事的讨论!不论火药味如何浓!都是为了追求真理嘛
发表于 2016-9-5 21: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度心宽 于 2016-9-5 21:49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6-9-3 16:26
等了两天就耐不住啦,我足足等了半个月,也没看见谁来为你捧场。规矩版主的善意规劝被你戏称为“打圆场” ...


被删帖了,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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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删帖子,幸好有保存

发表于 2016-9-5 21: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思!憋了足足半月,竟憋出这些荒诞言论,没有一点长进。整个逻辑概念错误,以后就不负责给你纠正了,教不会,没意思,把你逻辑不通的地方简单罗列如下:
1、        让大家看看,谁骂的欢,是你胡搅蛮缠骂大街的,在论坛享受军口特权,ID地址不被封,小民帐号被封,是没有办法而为之。(又另搭戏台,换上马甲粉墨登场继续开骂。),你前天发此贴后,我“人间秋色”账户又被禁言了。在本论坛你是老大,可以任意妄为,发表一些不靠谱帖子、言论。为本论坛感到悲哀,这种层次呀。
2.是你上个帖子说,军工不执行《计量法》的,你再回头看十一楼你的帖子(《计量法》与《计量法实施细则》都是针对民口计量而出台的最为通用的、基本的,也是最低要求的法律,并不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军工计量领域的特殊要求。),是否憋着足足半个月长进了?
3、(军口的计量监督管理要严于民口)此话不敢恭维。
从你在论坛发表的帖子水准及《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看,军口计量管理各个方面都很粗放,这可能与军口体制很封闭相适应吧。管理不存在严于民口的问题,我一直认为管理松严只要适合就行,脱离实际严格就是折腾)。请对比一下二个两个领域管理文件要求。
4、为何屡屡犯些粗大误差错误,自我掌嘴呢。(..还有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和行业计量技术机构,如铁路的、石油的,..考核与授权,但这些都不属于计量法的调整范围)。
这些计量技术机构不是计量法调整的吗?这些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法及相关计量法规体系要求,才能开展工作的,否则就得关门打烊。
5、逻辑错误吧。(唯独..一级计量站、区域二级计量站,是在计量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不仅要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这类经行政许可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就是堂堂正正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军口的计量站,在13楼已经说明,是依据《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置的,不属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按你的逻辑也只能说是:军口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了军口就无效的,就没有开展计量技术服务资质,出了军口就是非法的。
6、逻辑混乱。(..联不联合发文,用不着你我在此操心。浙江省发布的地方法规就规定了..备案,并没有与CNAS联合发文..)
你连基本知识都不清楚呀!备案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任何执行许可项目都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才行,浙江人大地方法规要求备案是合法的,在浙江境内必须执行。CNAS只是个民间中介机构,CNAS的各项规定都属于合同约定性质的,自愿参与,自愿行为,自愿加入了,就是签订了履行合同行为,只对自愿参与者有效,有约束力。另CNAS的规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在全国及浙江境内不满足全国及浙江人大规定都是非法的。这属于基本常识的问题呀!
7、胡搅蛮缠呀(JJF(军工)..你不信自然会有人信,在国防军工领域必须是优先执行..)说层次低,是说JJF(军工)比计量法、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军口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级别低,有错吗?其它问题13楼已有解释,抄录如下:JJF(军工)只是军口的计量技术规范,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的,特别象备案这种没有法规支持许可。你知道计量技术规范的范围定义吧。技术方面的规范,越界了就是违规了,违规规定就是无效的。再说,备案有何依据,一个低层次的JJF(军工)谁信服。其实军口民口之间的业务交叉,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必要制定违规的JJF(军工)备案规定吧。
8、不要再纠缠这个问题了,你的解释都是不靠谱。
相关论述看13楼解释。
亮证书有何用呢,大道理你不通,引经据典都不相信。
你可以无知的把个人论文亮出来,我还觉得是掌嘴呢!不屑!
   再抄录13楼帖子:建议你这个不具备检定民口计量器具资格的军口正嫡孙,民口野庶孙,就不要再胡乱搅局了。
     真为军口有你这样的专家感到惋惜,给军口蒙羞。
发表于 2016-9-5 23: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9-5 03:58 编辑

军口计量管理各方面都很粗放,民口那方面又严于军口呢?管理不存在严于民口的问题,我一直认为管理松严只要适合就行,脱离实际严格就是折腾。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上不了重点班就说重点班对学生的要求违反了通用学生守则。啥程度才叫松严合适呀?国防军工量传等级要求达到1:4,民口只要求1:3,是不是军口吃饱了撑着要折腾自己呀?大家都不折腾《计量法》还要规定三十二条干什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是不是都吃饱了没事干呀?怎么《计量法》规定三十二条都没经过你同意呀?

军口计量站本来就是为军口服务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存在跑到民口去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军口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了军口就无效的,就没有开展计量技术服务资质,出了军口就是非法的。”好像你民口计量站出了民口就有效似的,你到军队去试试,你到国防军工领域去试试,不照样是非法的吗?

到目前为止,校准仍然属于市场行为,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在顶层的《计量法》都还没有对校准予以明确定位的前提下,强行插手干预校准市场,这在《计量法》中是找不到依据的。试想,如果各地都如此画地为牢,校准还有何自愿可言,与检定又有何区别。检定本身就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都这么搞,校准还有存在的必要吗?与国际接轨,国外对校准市场是这么管的吗?

说JJF(军工)比《计量法》、《国防军工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级别低,好像JJF就比《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级别要高似的,你不也一样低吗。JJF(军工)只是军口的计量技术规范,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的。为什么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呀?哪条法律规定了不许呀?JJF1069是不是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是不是?

其实军口民口之间的业务交叉,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前面说国防军工计量站超出军工领域违法(其实民口插足军口同样违法),现在又说只要双方签订合同就行。这不是自己掌自己的嘴吗。不需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了是不是?

不让别人纠缠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证据拿出来,讲什么大道理呀?引什么经据什么典呀?你的这番故事谎言是张三信啊?还是李四信啊?我给军口蒙羞,你不觉得自己在给民口掌脸吗?

发表于 2016-9-6 09: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9-5 23:56
说军口计量管理各方面都很粗放,民口那方面又严于军口呢?管理不存在严于民口的问题,我一直认为管理松严只 ...

     这次跳出来很快呀,没有足足憋一天吧。

    1、这不是军口管理精细证据吧?(国防军工量传等级要求达到1:4,民口只要求1:3)

   你觉得这个例子有力吗?溯源使用高等级标准,要符合科技发展水平的要求,就同工作中使用计量器具一样,满足准确度要求就行,超准确度等级太多,属于折腾、不仅浪费资源,还不好使用。能用天平称量大宗商品吗!有的国家基准溯源,还采用同准确度标准进行比对呢?你不能只看表面不顾本质。
  2、从未说过,民口可以插手军口的计量业务。国家有分工,何必乱作为呢?
   
  3、说JJF(军工)比《计量法》、《国防军工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级别低,不对吗?用个低级别技术规范,对备案设置审查项目合理吗!,从未说过JJF就比《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级别要高似的,是你过去的帖子用JJG包打一切,用JJG解读一切计量问题,反又倒打一耙。

  4、你知道啥叫技术规范吗?(JJF(军工)只是军口的计量技术规范,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的。为什么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呀?


    5、是说有军口民口之间的业务交叉问题,既是军品民用,民品军用。这类问题不是普遍存在吗?我建议双方相对人采用合同约定解
决。为何偷换概念倒打一耙呢。

    6、法理就是最好的证据,道理不信,是你水平问题。
发表于 2016-9-6 22: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9-5 13:53
这次跳出来很快呀,没有足足憋一天吧。

    1、这不是军口管理精细证据吧?(国防军工量传等级要求 ...

1、你觉得这个例子有力吗?溯源使用高等级标准,要符合科技发展水平的要求,就同工作中使用计量器具一样,满足准确度要求就行,超准确度等级太多,属于折腾、不仅浪费资源,还不好使用。

这就叫“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上不了重点班就说重点班对学生的要求违反了通用学生守则。

2、从未说过,民口可以插手军口的计量业务。国家有分工,何必乱作为呢?

谁乱作为啦?不是你说的“军口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了军口就无效的,就没有开展计量技术服务资质,出了军口就是非法的”吗。哪家国防军工计量机构插手民口计量业务啦?我还以为你民口计量机构有金法罩身,可以包打天下呢。你也知道国家有分工啊。

3、是你过去的帖子用JJG包打一切,用JJG解读一切计量问题。

我什么时候用JJG包打一切,用JJG解读一切计量问题啦?

4、你知道啥叫技术规范吗?(JJF(军工)只是军口的计量技术规范,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的。为什么不能对管理领域的事项制定要求呀?)

说了跟没说一样。

5、是说有军口民口之间的业务交叉问题,既是军品民用,民品军用。这类问题不是普遍存在吗?我建议双方相对人采用合同约定解决。为何偷换概念倒打一耙呢。

我说了“军品民用”、“民品军用”了吗?没搞清楚就爬上楼去看看清楚。这个军品是谁生产的?这个民品又是谁生产的?厘清了概念再来说谁偷换概念倒打一耙。你的水平也没看见比我高到哪里去嘢。

发表于 2016-9-7 09: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说为什么军工标准是4倍的关系
3倍的置信概率99.73%
4倍的置信概率99.99%
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更为贴切,请注意语言
发表于 2016-9-7 09: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探讨要的,人身攻击就不要啦,就事论事才是最好,观点有分歧、理解有差异也是正常的拉
发表于 2016-9-7 16:33: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一八 发表于 2016-9-6 13:15
上面说为什么军工标准是4倍的关系
3倍的置信概率99.73%
4倍的置信概率99.99%

我说国防军工系统量传等级控制限为1:4的依据出处是GJB 5106-2004《装备计量保障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第8.3条“对被测装备或被校设备进行合格判定时,被测装备与其检测设备、检测设备与其校准设备的测试不确定度比一般不得低于4:1。”
发表于 2016-9-7 16:34: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八一八 发表于 2016-9-6 13:15
上面说为什么军工标准是4倍的关系
3倍的置信概率99.73%
4倍的置信概率99.99%

我说国防军工系统量传等级控制限为1:4的依据出处是GJB 5106-2004《装备计量保障通用要求 检测和校准》第8.3条“对被测装备或被校设备进行合格判定时,被测装备与其检测设备、检测设备与其校准设备的测试不确定度比一般不得低于4:1。”
发表于 2016-9-7 16: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看这个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F%E9%A3%8E%E4%BA%91
不要老哪国防和军工说事,这个视频有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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