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0-8 01:05 编辑
比如“国家检定系统表是按照量传误差的等级比3:1的原则制定的” “3:1属于强制性要求,必须达到,不得低于”,你这个结论依据是啥? 三分之一原则是计量界普遍认同的量传原则,那你说说,国家检定系统表你是怎么执行的,按2:1的比例建标行还是不行?为什么不行?依据是什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军工系统按3:1的传递比量传行还是不行?行,为什么GJB5109和JJF(军工)7还要规定4:1? 33条是让制定《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你连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都不清楚呀,路大虾请不要光埋头钻研技术问题,不看路。《国防条例》制定很有必要,是国防计量方面纲领性指导文件,是国防计量基础依据。特别是16至23条,是保障国防计量精准的主要文件支撑。 也没看到你说哪方面的必要性啊,你不是说什么都按国标来吗,按照国标来监督管理为什么就不可以呢?只听你说《国防条例》制定很有必要,是国防计量方面纲领性指导文件,是国防计量基础依据。国防计量的基础是什么?你怎么不说出来我听听呀?特别是16至23条,是保障国防计量精准的主要文件支撑。国防计量精准到什么程度?与国家计量精准的程度有何不同?你怎么不说呀? 就给说个标准化方面问题。行业标准的技术指标只能引用国家标准规定,不存在高于国家标准情况。有国家标准规定了,行业标准就不允许再制定了。这是标准化法的要求。 企业都允许高于国标要求制定自己的企标,行业直接引用国标满足不了行业的需求,为什么不能制定行业标准?有何依据?国防军工计量为什么不依据《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等国标来实施计量监督管理?依据哪一部国标可以在行业内强制执行4:1的量传比?这一系列的问题你回答了几个?你不想陪玩就请便,谁愿意陪你玩你就去找谁玩,没有谁巴结你来玩,你以为我很愿意陪你玩是不是,上一贴(57楼)就劝你去找国家质检总局玩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