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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准”定义空洞且有岐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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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锦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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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规范(原始文件)
《JCGM 200-2011》(VIM3,同于2008版)
2.39 (6.11)
calibration
operation that, under specified conditions, in a first step, establishes a relation between the quantity
values with measurement uncertainties provided by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corresponding
indications with associated measurement uncertainties and, in a second step, uses this information
to establish a relation for obtaining a measurement result from an indication.
NOTE 3
Often, the first step alone in the above definition is perceived as being calib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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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规范(等同采用)
《JJF1001-2011》
4.10 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注3 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一步认为是校准。
(三)王为农译文与见解(《中国计量》)
校准是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第一步,建立测量标准量值及其不确定度与 ( 计量器具的)示值及其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利用这些信息,建立一个关系 ,以通过 (计量器具的)示值获得测量结果 。
校准的目标是测量结果可以溯源,保证测量结果的量值统一。操作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在校准实验室完成,第二步在测量仪器用户处完成。
【史评】
1 关于译文的正误
译文要符合原文表达的意思。翻译要符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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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01-2011》的翻译(写了对应条款标号,表示等同采用,实际就是翻译),明显地不符合JCGM200-2008(VIM)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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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王为农先生的翻译是接近原文的意思的。(发表在《中国计量》2011.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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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先生的详细分析,显然不符合英文版原意。第一阶段中,明明有了“被校仪器示值与不确定度”同“计量标准的量值与不确定度”的关系。第二阶段,是应用中的事了,不要再加进校准场合。原文将“校准”与“应用测量”,粘连在一起,写在“校准的定义中,这种下定义的方法,本身是不对的,但原文如此,不必掩饰它。这种“粘连”的思想,在不确定度理论的多处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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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校准定义的实质问题
“定义”是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定义必须含义明确,言之有物,说明事物的特定性质。
“校准”的定义,应该明确:
1)校准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一种计量业务,是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的一种手段。
2)校准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有够格的计量标准。同被校仪器的性能指标相比,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应该可略。对准确性的校准,要求标准指标与仪器指标之比(同比)不大于1/5;随机稳定性的测定,不大于1/3.
3)校准要确定被校仪器的系统误差,得到修正值,以用作修正。
4)校准活动中有两类关于被校仪器的误差范围,都要明确给出。
第一类,给出不修正时的误差范围R(仪)。包括:第一项 被校仪器的系统误差的绝对值、第二项 被校仪器的随机误差范围、第三项 确定系统误差时的误差误差范围。第三项包括仪器示值平均值的误差范围和标准的误差范围。用R(仪)判别被校仪器的合格性。
第二类,确定系统误差时的计量误差范围R(修)。包括:第一项,被校仪器的随机误差范围,第二项,仪器示值平均值的误差范围,第三项,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
R(修)是被检仪器修正后的误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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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确定度理论本身,不承认系统误差的概念,因而不确定度的概念与校准的基本任务是不相容的。用不确定度的概念和方法,说不清校准的各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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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IM给校准下的定义,空洞且有歧义。这是个蹩脚的定义。费力气去体会它、讨论它,白费劲。老史的观点是:揭露它、鄙视它、否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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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计量业务不能与应用测量活动相混淆
校准是计量机构的计量业务,不能与测量活动混淆。VIM校准定义的第二步,是多余的。
应知:建立仪器示值与用仪器的测量结果的函数关系,是仪器设计者的职责。这由仪器制造厂来保证。计量只能抽检,起公证的作用。计量面对各种原理、各种型号的测量仪器,不可能靠少数抽样点来建立“测得值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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