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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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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发表于 2008-4-22 16:2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

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厦府〔2008〕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重点用能企业: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单位GDP能耗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市政府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指导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包括: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厦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厦府〔2007〕29号)下达的各区及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目标为基准,按目标完成率评分,满分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对各区及市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80-6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2。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政府应按厦府〔2007〕29号文件要求,确定每年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之前报厦门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备案。

  (二)各区政府每年年初应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将自查报告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负责召集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政府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在进行该评价考核结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及列入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行多重考核制,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外,也列入我市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相关企业在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时报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文件,应同时抄送市节能办。

  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发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发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市经发局负责组织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列入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行政主管理部门。

  (四)对列入我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区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发局。各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经发局。

  市重点用能企业(含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发局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区政府,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上报相应的限期整改工作落实措施的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经审核,整改不到位的部门,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各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经发局和各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奖评优或授予荣誉称号,不准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区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用能企业中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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