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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CT设备未强检 辉县一医院被质监局开千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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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9 08: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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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因CT机等未接受“计量检定”,日前,辉县市人民医院收到上千万“罚单”——由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医院方面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00万余元。

   面对巨额“罚单”,医院不服气。10月16日,医院在其网络平台上公开质疑质监部门做法不当,要求召开听证。

   包括CT机在内的“医用三源”设备是否属于计量器具,应不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强制检定,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核心观点PK

   ●省卫计委:

   请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执行。

   ●辉县市人民医院:

   1.“医用三源”是能量发射装置,不是测量用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之类的测量仪器

   ……2.他们的CT机等设备,都会定期由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进行检查。同一个问题,两家不应同时检。

   VS

   ●新乡市质监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按照第37、40、41条款看,“医用三源”是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质监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检定。

   2.质监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而医院方面所依据的,是之前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批复,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效力更高,“(卫生部批复)对于我们没有约束力。”

   3.医院之所以抵制质监部门的要求,一方面是认识还不到位,另一方面是不想出这个检定费。据介绍,一台CT机的强检费用约两三千元。

   事件

   医院收到质监局千万元“罚单”

   “十多年了,(质监部门)都没要求医院强制检定‘医用三源’,今年咋突然提出来这事了?”10月17日下午,在辉县市人民医院,该院院办工作人员李某称,她想不到会有此事,也想不到医院会收到一张千万元级别的“罚单”。

   10月16日开始,一则“辉县市人民医院遭遇千万‘罚单’,质监部门强制检定非计量器具是否违法”的消息,开始在网上流传。李某证实,该消息是医院方面最早发布在了医院的网络平台上,代表了医院的意见。

   该消息称,9月28日,医院收到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出的千万“罚单”。质监部门以医院的CT机、磁共振系统未接受计量检定,违反了《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出巨额“罚单”: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842904.18元。而在此之前的4月7日,质监部门曾向医院下达《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要求医院使用的CT机(6排、64排)和医用磁共振系统进行计量检定。

   李某表示,据其所知,早在2004年,新乡市质监局也曾以同样的理由,向包括辉县市人民医院在内的多个医疗机构开出“罚单”,随后此事被当地人大叫停。多年来,医院在血压计、体重秤等多种计量设备的检定上,都一直非常配合质监部门的检查,但在“医用三源”问题上,医院方面有自己的看法。

   医院

   “医用三源”不属计量设备

   在医院方面看来,所谓“医用三源”设备是否应当强检,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计量器具。

   据介绍,所谓医用三源,是指医用诊断仪器或治疗仪器的辐射源、超声源和激光源。而临床上的CT机、B超等医疗设备,都是通过这三源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院方表示,在收到质监部门下达的《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后,该院领导曾多次到新乡市质监局进行观点陈述,按照卫生部之前的相关文件,所谓“医用三源”是能量发射装置,不是测量用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之类的测量仪器……因此,医院认为,将“医用三源”列入强检目录,是极其不应该的。

   就此事,医院曾向上级单位报告。而省卫计委就该报告的复函中也明确要求:请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执行。

   “同一个问题,两家不应同时检。”辉县市人民医院院长齐海龙告诉记者,按照卫计委的文件批复,“医用三源”不应按照计量设备强检。而他们的CT机等设备,都会定期由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进行检查。为此,医院方面要求召开听证会。

   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放射卫生科一名工作人员昨日表示,该所具备检定一些“医用三源”设备的资质,他们也确实对辉县市人民医院的相关设备进行过检定。其个人也认为,“医用三源”并非计量设备。

   质监局

   A|原卫生部批复对其没有约束力

   “我们完全是在依法办案。”对此,新乡市质监局相关人士态度明确。

   质监局稽查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窦克剑称,目前下达给医院的只是一份“告知书”,而非处罚决定书,目前案件办理还正在进行中,案件需经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才能拿出最终意见。当然,医院方面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窦克剑说,围绕“医用三源”检定问题,新乡市、辉县市两级质监部门曾多次纠正辉县市人民医院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纠正,但对方始终拒不改正。

   窦克剑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按照第37、40、41条款看,“医用三源”是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质监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检定。质监部门执法所依据的,是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而医院方面所依据的,是之前卫生部的相关文件批复,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效力更高,“(卫生部批复)对于我们没有约束力。”

   “它们不通过计量,怎么能发现人体内的各种病灶呢?”该局稽查大队党支部书记李国胜表示,“医用三源”设备应属于计量器具。如果这些仪器缺乏强制检定,一旦量值失准,容易造成误诊,延误病人治疗时机,甚至可能会对患者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B|医院认识不到位,不想出检定费

   针对院方声称的10余年前质监部门的类似执法被当地人大叫停的说法,窦克剑表示,具体情况他并不清楚,但院方所称质监部门十余年间不管不闻,今年才搞突然“袭击”,这是不对的。据其所知,十余年来,辉县市质监局每年都会要求医院改正错误,但院方多年来拒不执行。

   窦克剑认为,医院之所以抵制质监部门的要求,一方面是认识问题,“认识还不到位”,另一方面,“不想出这个检定费。”据其介绍,一台CT机的强检费用两三千元。

   针对外界质疑质监部门借机收费的声音,窦克剑称,质监局只负责纠正其违法行为,按程序,“医用三源”具体年检、收费等工作,由河南省计量院执行。

   据其透露,新乡市多家市属医院的“医用三源”设备都接受了强检。新乡有无医院因拒绝接受“医用三源”设备强检被处罚?对此,窦克剑说,他是第一次接手类似案件。

   进展

   听证会已不公开举行,最终结论有待认定

   记者发现,围绕“医用三源”强检问题,多年来,类似争议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曾关注过这一问题,他认为,强检之争看似学术争端,但更像是一场行业、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要是强检免费,谁还会去争?如果重复对医院相关仪器检测、收费,必然会加重医院负担,而这项成本势必还会转嫁到病人头上,因此这场争论亟待解决。

   窦克剑表示,昨天上午,不公开的听证会已如期举行,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将对医院方面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结论有待进一步认定。

   对此,新乡市卫计委主任薛祖立告诉本报记者,围绕“医用三源”设备是否属于计量设备一事,卫计委、质监部门有着不同的理解。类似争议不单在新乡,在全国各地都时有发生。他相信听证会开过之后,此事会依法得到公正处理。

发表于 2016-10-19 18:43: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说又过来个卖证书的
发表于 2016-10-20 09: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1、首先CT这些属于测量设备。2、测量设备其性能,输出等参数量值如何,必然影响其诊断病人的质量,必然需要检测,甚至有病灶位置指标。3、强检清单有这种设备。4、98年与卫生部一起有文件规定必须检定。5、98年后卫生部一个司提出意见不属于计量器具,不影响大的政策法律环境(依法治国)。6、强制检定的收费为规定,但未来必然为免检定费用。 7、纵观社会环境,该问题每一涉及法院判决,基本认同质监。
个人 综合意见:这些重要的测量设备不应纠结于检与不检,而是应该检定,计量检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并且应加快强制检定费用免征的步伐(涉及改革)。
发表于 2016-10-20 08:2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不应收费!
发表于 2016-10-19 12: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西打过一场医用三源的官司,后来质监局赢了,其实我觉得两个部门都可以检定,但是检定的意义不一样,虽然有部分检定的内容相同,但是意义不同。质检的是说医用三源的计量方面是合格的,卫生部门说医用三源的卫生指标合格,同一个检测内容,在不同部门诠释是不同的,仅此而已,所以吵吵没意义,吵吵更健康而已。比如都是同样的检测X光机的辐射源,到了质监局就是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到了卫生局就是不超过多少卫生指标合格,两个部门对合格的误差范围不同,采用的规程或标准不同,描述的情况不同。所以都应该要检定。PS:医院有的是钱,扯这么多麻烦事情做什么?
发表于 2016-10-19 09: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部门有对医用三源强检设备的“范围”的界定和解释权,才是问题所在呀。
发表于 2016-10-19 11: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后续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9 12: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午在网上搜索了下,涉及到医用三源由法院裁决的有如下:
2005年1月26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并于2月26日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6月24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并随后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2007年元月30日,赤壁市人民法院驳回了该市某卫生院的申诉请求,裁决对其辖区内“医用三源”的计量监管权,归属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卫生院既未履行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月20日,质监局依法向赤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元月18日,法院实行了强制执行。元月22日,卫生院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赤壁市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就“医用三源”检定权归属问题进行裁决。法院认为:《计量器具检定办法》将“医用三源”纳入了《强检计量器具目录》,说明“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卫生部《批复》明确规定“医用三源”不是计量器具,但《计量器具检定办法》是行政法规,卫生部《批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由此裁定“医用三源”是计量器具,按照《计量法》第九条规定,质监局部门对“医用三源”有计量监管权。湖北省政府办《处理意见》,一是与法规相抵触,二是使“医用三源”处于无监管状态,这与法理相违背,因此,卫生院不能把《处理意见》作为拒绝质监部门对“医用三源”进行计量检定的理由。法院支持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卫生院申诉请求,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为了妥善解决争议,一些省政府法制办及法院无一例外的认定:质监部门有权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例如:中部六省中的安徽省、湖南省政府法制办都明确规定质监部门有权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等都明确判定质监部门有权对“医用三源”实施强制检定。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没有发现任何法制办或法院认定“质监部门无权对医用三源强制检定”。
2007年12月9日,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对柞水县凤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称原告)不服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称被告)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了“维持被告柞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4月28日作出的柞质技监罚字(2007)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柞水县凤镇中心卫生院负担。”的判决。这一判决标志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医用三源”实行强制检定管理行为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对全国“医用三源”强制检定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发表于 2016-10-19 13: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说明,现在的医院法律意识淡漠,拿病人的生命当儿戏
发表于 2016-10-19 20:4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检定,不检定的话医院每次检测的结果到底准确不准确
发表于 2016-10-19 22: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检定谁知道你的医用三源的辐射强度是不是超标,没病检查出一身病,支持强检
发表于 2016-10-19 22:41: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renocean 发表于 2016-10-19 18:43
医院说又过来个卖证书的

赞一个,内部人,你怎么说出来了
发表于 2016-10-20 00: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国家的钱,从这个部门转到那个部门。医院没必要拒检,配合质监局的工作。费用从病人身上拿就是,费这劲打官司做什么。对于这种恶心的乱象,已经懒得说。
发表于 2016-10-20 08: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renocean 发表于 2016-10-19 18:43
医院说又过来个卖证书的

不要说这么难听呀。。。哈哈
发表于 2016-10-20 09:14: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意见比较中肯,如果计量器具都免检,计量工作者的工作就好做多了
发表于 2016-10-20 09: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qykawent 发表于 2016-10-20 09:09
个人认为:1、首先CT这些属于测量设备。2、测量设备其性能,输出等参数量值如何,必然影响其诊断病人的质量 ...

  CT确实属于测量设备,强检似乎也确有其规定,本次争议,结论无非:法理之争,法律先行而已。
  众所周知,检定规程与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草拟,标准的制定,一般看草拟单位就知,基本是制造商与检测单位居多,相对这些机构在参数范围设定、计量方法确定上是有着较大的专业性;而医疗设备则有些差异,该设备所涉及的使用方不比其他设备的使用方是制造商工厂或是消费者,医疗设备的使用方对设备使用的参数界定及方法上,似乎也更有其独特的专业性与前瞻性。
  98年后卫生部一个司提出意见不属于计量器具,想必也非空穴来风,不妨可以看看其提出意见的依据,是否更有其专业性及参考价值呢?
  就技术角度,医院或卫生部门介入医疗设备的规程标准草拟,似乎更加完美;只怕“各种争议”的影响,规程也会难产。
  就法律角度,法院判法也确实没错,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无误,但就结果而言是否就真的有利于医院对患者的检查和治疗,想必这需要论述,而非单纯的想当然吧?
  检比不检要好,检出来超差与否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如今还适用,这个就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医院的抵触,想必自有他的理由。通篇法律阐述,而未见医院方面的论述,这也难以看到事件的全貌吧。
发表于 2016-10-20 10: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的反面教材,检检更健康。
发表于 2016-10-21 09: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涉及四大领域的强检设备都应免费
发表于 2016-10-21 11: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CT的强检还是很有必要的,不合格现象很多。
对于买保的大医院,一年球管多要换几次,换上的去的球管多是维修后的球管,如何保证其质量?
按规定换一次检一次,现在的常规一年一次多嫌不够!
对于收费问题,强检设备应该由财政支出,不过实现的期限各地多有不同。
发表于 2016-10-21 14: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争争更健康!
发表于 2016-10-21 16: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号路 发表于 2016-10-20 00:50
都是国家的钱,从这个部门转到那个部门。医院没必要拒检,配合质监局的工作。费用从病人身上拿就是,费这劲 ...

呵呵。。。。。
发表于 2016-10-21 16: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话,只看看。呵呵呵
发表于 2016-10-24 11:4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门利益之间的博弈,什么时候处理了这个,剩下的就简单多了
发表于 2016-10-24 15: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态度:呵呵呵
发表于 2016-10-25 16: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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