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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扩展不确定度评定中包含因子的确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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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27 13: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误差带有方向,是相对于真值偏离程度与方向的定量表征,除零误差外均有“+”号或“-”号。“最大允差”或“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则是人为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者叫“合格判据”),计量学称为“计量要求”。其中“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英文缩写为“最大”、“允许”、“误差”和“绝对值‘四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MPEV。去掉"最大"(M)和“绝对值”(V),就是允许误差(PE),PE的表示方式为“±×”或“±×%”、“±×%FS”。提到“误差”必然联想到误差的定义是测得值减真值或参考值,因此误差一定是相对于“真值”、“参考值”,而“标准值”是“参考值”之一,所以误差也可以是测得值与标准值的差。这个“差”的范围就是误差范围,范围的半宽就是MPEV。
  MPEV因为是绝对值,测得值减参考值与参考值减测得值的绝对值并无差别,因此这个范围的半宽可以理解为所有测得值处于以真值为中心,MPEV为半宽的区间内,也可以理解为真值处于以测得值为中心,MPEV为半宽的区间内。
  不确定度U与误差、误差范围或误差范围的半宽(MPEV)含义迥然不同。U是凭信息估计得到的,不是通过测量得到的。U是估计出来的被测量真值可能存在的区间半宽,与真值和测得值的大小无关。只有告知了被测量真值最佳估计值(即“参考值”)大小后,测量者才能估计真值所在区间大小,真值可能存在的区间大小是以真值最佳估计值为中心,U为半宽的区间。因此,测量者在未得到参考值之前只知道自己的测得值和凭所用测量方法的信息估计的真值存在区间半宽U,不知真值存在区间的位置,从而不知道真值存在区间的大小。
  那么在第一自然段中我说“也可以理解为真值处于以测得值为中心MPEV为半宽的区间内”,这就是“不确定度”诞生前用误差分析理论得到的正确结论,这个结论是科学的,勿容置疑。但业内有的人自作主张将MPEV与U混淆不清,画了等号,从而用U替换了MPEV,把这句话改写为“真值处于以测得值为中心U为半宽的区间内”。
  只要查一下不确定度和最大允差绝对值的定义,不难发现它们的定义相差甚远,首先描述的对像就不是同一个,怎么可以张冠李戴呢?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被测对象合格与否只能用MPEV作判据,不能用U做判据测得值可否被采信只能用U做判据,而不能用MPEV做判据。但U与MPEV之间必须符合1/3原则,对于校准活动而言,必须确保U/MPEV≤1/3,但比值可能是比1/3小的任何一个小数(有无穷多个),人们只能估计,谁也无法确定。这一点也说明用U取代MPEV作为评判被测对象的合格性是极其错误的
路云 发表于 2016-12-29 23: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MPEV因为是绝对值,测得值减参考值与参考值减测得值的绝对值并无差别,因此这个范围的半宽可以理解为所有测得值处于以真值为中心,MPEV为半宽的区间内,也可以理解为真值处于以测得值为中心,MPEV为半宽的区间内。

并不是所有测得值处于以真值为中心,MPEV为半宽度的区间内。此话只是预先假设了器具是合格的计量器具这一前提,所以说这只是人为规定的,以误差表示的合格计量器具的最低技术要求,并非每一被检器具的实际误差,实际工作当中遇到的被检器具的实际误差完全有可能不在此区间内。

U是凭信息估计得到的,不是通过测量得到的。这又是一个谬论,“测量不确定度”顾名思义当然是与测量有关,不测量就没有不确定度。无论是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5.9条,还是JJF1001-20115.18条,都清楚地表达了它是与“被测量量值”相关联的参数,“被测量的量值”不测量怎么可能得到?即便是凭信息估计,那也应该有测量数据为支撑,否则的话那就是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不应该叫“测量不确定度”,而应该叫“要求的不确定度”。即转换成以不确定度表示的合格计量器具的最低技术要求,同样是合格判据,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表达方式而已。

U是估计出来的被测量真值可能存在的区间半宽,与真值和测得值的大小无关。只有告知了被测量真值最佳估计值(即“参考值”)大小后,测量者才能估计真值所在区间大小,真值可能存在的区间大小是以真值最佳估计值为中心,U为半宽的区间。

U根本就不是用来估计被测量真值可能存在的区间半宽度,而是用来表征被测量的测得值不能确定的区间半宽度(具有一定的置信概率),即以测得值(最佳估计值)为中心的区间半宽度,与真值是不是在此区间没有关系,这可以从不确定度的表达方式中得以印证。从来也没有听说过,不确定度是“与真值相关联的参数”。如果被测量是“误差”,那就是实际的“误差值”不能确定的区间半宽度,即以实际获得的误差值为中心的区间半宽度。

UMPEV之间必须符合1/3原则,对于校准活动而言,必须确保U/MPEV1/3,但比值可能是比1/3小的任何一个小数(有无穷多个),人们只能估计,谁也无法确定。

所谓三分之一原则,同样也只是人为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校准实验室来说,此处的U就是CNAS官网上公示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具体是否符合三分之一原则,那是送校客户根据自己送校的器具,在选择计量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时应考虑的问题。被检器具是否合格并不是看是否满足MPEV,而是看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即测量设备(被校对象)的实际误差与该设备使用场合的被测对象的容许公差之比是否不大于三分之一原则。如果进行修正测量,则不确定度是否不大于被测对象允差绝对值的三分之一。

huhb98 发表于 2016-12-30 18: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29 23:09
MPEV因为是绝对值,测得值减参考值与参考值减测得值的绝对值并无差别,因此这个范围的半宽可以理解为所有测 ...

”U是凭信息估计得到的,不是通过测量得到的。这又是一个谬论,“测量不确定度”顾名思义当然是与测量有关,不测量就没有不确定度。无论是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5.9条,还是JJF1001-2011第5.18条,都清楚地表达了它是与“被测量量值”相关联的参数,“被测量的量值”不测量怎么可能得到?即便是凭信息估计,那也应该有测量数据为支撑,否则的话那就是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不应该叫“测量不确定度”,而应该叫“要求的不确定度”。即转换成以不确定度表示的合格计量器具的最低技术要求,同样是合格判据,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表达方式而已。“

别的不想多说,就说这一条。

首先这一条是错误的。

1、”,“测量不确定度”顾名思义当然是与测量有关,不测量就没有不确定度。“  。  测量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不确定度的大小。一台仪器,一台装置,方法等各个方面都定了以后,在相同的条件下,谁来测量的不确定度都是一样的(一个采集卡A/D位数确定后,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下用,用它来采集电压值,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确定度,你测不测都是这样的情况),当然,不要考虑人为的或者突发的因素等。

2,”都清楚地表达了它是与“被测量量值”相关联的参数,“被测量的量值”不测量怎么可能得到?“, 最好请你看看英文原文,不是相关联的参数,是属性。

3,。。。。。

最后一点个人的想法,这个帖子的内容太多,实在看不完。我不明白不确定度为何会有这么多的争论,我个人觉得,如果有信息论与统计学的知识,不确定度的每一个概念都好理解,不存在这么大的争论(说到k值,就要说分布,说到分布,就要涉及信息熵等),只是在计算方法上由于对概率本身的理解不一致会造成一些处理,比如贝叶斯学派与经典统计学派。

本人国家计量院。
huhb98 发表于 2016-12-30 18: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本人不排斥现在的不确定度A类评估和B类评估,但更欣赏GUM S1所推荐的方法,其实际即为一种先验信息条件下的贝叶斯统计方法,没有什么A类B类一说了。2017年计量学报上会有一篇相关的文章。
路云 发表于 2016-12-30 22: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30 02:17 编辑
huhb98 发表于 2016-12-29 22:17
”U是凭信息估计得到的,不是通过测量得到的。这又是一个谬论,“测量不确定度”顾名思义当然是与测量有 ...

测量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不确定度的大小。测量的目的并不是要确定不确定度的大小,而是欲获得被测量的真值。评定不确定度的大小,是为了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用于评判测量结果的可信度。用测量设备对一被测对象进行测量,人、机、料、法、环这五个引入不确定度的因素都已确定,这个测量过程所获得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就是确定的了。任何一个因素的改变,都有可能引入不同的不确定度,从而改变“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大小。

一个采集卡A/D位数确定后,在一个确定的环境下用,用它来采集电压值,结果的不确定度是确定度,你测不测都是这样的情况。

用同型号同规格的两台数字电压表(假设都是经检定合格的,唯一不同的是两者的重复性有差异,表A在测量时有一个字的波动,表B在测量时有5个字的波动),用它们分别对同一稳定的被测电压源进行修正测量(人、料、法、环四个条件因素都不变),两者获得的测量结果一致,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会一致吗?用普通案秤与分析天平对同一物体质量进行称量,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会一致吗?一台仪器用市级计量标准校准与用国家基准校准,“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会一样吗?你是国家计量院的,对此应该非常清楚吧?被测对象不变,并不代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变(除非人、机、法、环四个因素也不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12-31 21: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12-31 21:44 编辑

  MPEV翻译成中文全称是“最大(M)允许(P)误差(E)的绝对值(V)”,其中“允许(P)”一词决定了MPEV属于”计量要求“,属于人为规定,一旦被设计人员或标准规范加以规定,其他人只能自行,绝不允许任何人更改或评估。“误差”是测得值与参考值(过去是真值)之差,测得值是必须事实测量才能获得,因此“误差”通过实施测量才能获得。“不确定度”是凭测量方法的有用信息评估(或称估计)得到的,是人为的主观估计,勿需实施测量,只需要在实施测量前凭测量方案的信息即可估计得到。这就是MPEV、测量误差、测量不确定度三者之间的本质差别。
  “测量不确定度顾名思义与测量有关”,这个说法完全正确,但此处“测量”是指测量方法,测量方法一旦确定,测量不确定度也就确定,相同的测量方法测量不确定度只有一个,但用相同的测量方法对同一个被测量实施测量,却可以得到不同的测量误差。
  标准说测量不确定度是与“被测量量值”相关联的参数,其实还使用了“赋予”这个动词,所谓“赋予”是指本不属于它,是人们人为“赋予”了它。不确定度的本质是人们凭测量方法的有用信息评估的被测量真值可能存在于某个区间,估计了这个区间的半宽,也就是说区间的宽度(2U)本质上是属于真值存在的区间,并不属于测得值存在的区间。测得值存在的区间由最大误差来限定宽度。因此人们将不确定度赋予测得值并不是用来计算测得值的存在范围,而是用来估计测得值的可信性(也可称为可疑度或可靠性)。
  计量要求MPEV的作用是,第一,测量不确定度U与MPEV相比较确定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的可信性,评定规则是三分之一原则,对于一般测量U≤T/3,对于检定/校准这种特殊测量U≤MPEV/3;第二,测得的误差Δ与计量要求MPEV相比较确定被测对象的合格性,判定规则是测得值误差的绝对值 |Δ|≤MPEV,满足的被测对象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因此,105楼说“评定不确定度的大小,是为了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的可靠程度,用于评判测量结果的可信度”,我完全赞成,说测量的目的是“欲获得被测量的真值”我也赞成。由于误差的客观存在“真值”无法获得而只能得到“测得值”,测量者只能给出“测得值”而不能给出“真值”,“真值”只能用“参考值”来代替,从而得到一个可以接受的“误差”。所以“测量结果”的新定义规定,测量结果是“一组”信息包括测得值和不确定度,少给一个信息就不能说测量者给出了“测量结果”。
njlyx 发表于 2016-12-31 23:11: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将对"被测对象"的"要求"与对"测量方法"的"要求"混为一谈,一通胡搅!
路云 发表于 2016-12-31 23: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6-12-31 04:03 编辑

“测量不确定度顾名思义与测量有关”,这个说法完全正确,但此处“测量”是指测量方法,测量方法一旦确定,测量不确定度也就确定,相同的测量方法测量不确定度只有一个,但用相同的测量方法对同一个被测量实施测量,却可以得到不同的测量误差。

哪里规定了这个“测量”是指测量方法?测量方法一旦确定,并不是测量不确定度也就确定,而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也就确定,用相同的测量方法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则可以随不同的测量结果而异(见JJF1001-20115.18条的“注4”)。用相同的方法对不同的被校对象进行校准,得到不同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难道说“校准方法的不确定度”改变啦?

标准说测量不确定度是与“被测量量值”相关联的参数,其实还使用了“赋予”这个动词,所谓“赋予”是指本不属于它,是人们人为“赋予”了它。不确定度的本质是人们凭测量方法的有用信息评估的被测量真值可能存在于某个区间,估计了这个区间的半宽,也就是说区间的宽度(2U)本质上是属于真值存在的区间,并不属于测得值存在的区间。测得值存在的区间由最大误差来限定宽度。因此人们将不确定度赋予测得值并不是用来计算测得值的存在范围,而是用来估计测得值的可信性(也可称为可疑度或可靠性)。

又是一处典型的断章取义,只谈“赋予”,却不说“表征”和“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方法的不确定度分量对“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有一部分贡献,但不是全部的贡献。通常情况下,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对“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的贡献完全有可能大于测量方法。估计被测量真值可能存在于某个区间,并不代表被测量量值也一定落在这个区间,否则就没有不合格器具了,前者是技术要求,后者是实际结果。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赋予被测量量值分散性的,不是表征赋予被测量真值分散性的。真值就一个,不存在“分散性”,只有测量结果才有“分散性”。“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是指一组测量结果之间的离散程度,与真值在哪里没有任何的关系。被测量值离真值有多远那是“被测量量值的准确性”,表达的参数是“误差”。而“误差的分散性”是指一组误差之间的离散程度,可以用“示值重复性”来表征,也可以用“测量不确定度”来表征,与误差大小没有任何关系(只表征误差波动区间的宽度,示值重复性是全宽度,测量不确定度是半宽度)。

计量要求MPEV的作用是,第一,测量不确定度UMPEV相比较确定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的可信性,评定规则是三分之一原则,对于一般测量UT/3,对于检定/校准这种特殊测量UMPEV/3;第二,测得的误差Δ与计量要求MPEV相比较确定被测对象的合格性,判定规则是测得值误差的绝对值 |Δ|≤MPEV,满足的被测对象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这里的MPEV是人为规定的“被测对象的合格判据”,而U则是指“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测量设备的U≤被测对象MPEV的三分之一”这也是人为规定的对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究竟U是不是符合此要求,不是靠你套算出来的,而是要经过校准后才能知晓。如果不进行修正测量,此处的U也可以换成测量设备的MPEV。第二点不是校准所讨论的范畴,无需表述。

所以“测量结果”的新定义规定,测量结果是“一组”信息包括测得值和不确定度,少给一个信息就不能说测量者给出了“测量结果”。

新定义并没有说测量结果要包括不确定度,只是说“测量结果的完整表述应包括测量不确定度”,“测得值”同样是测量结果,只不过这个测量结果的信息不完整而已。给出“校准值”和“实际示值”,与给出“校准值”和“示值误差”等效。不给出“测量不确定度”就如同不给出“示值重复性”一样,都属于信息不完整。“测量不确定度”与“示值重复性”的功能相当,但不完全等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 18: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承认“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也就确定”就足够了,总之,同一个测量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使用的有用信息完全相同,因此测量不确定度也就确定,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既是实验室该检测项目的测量能力(CMC)。用相同的测量方法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因为被测量自身的其它特性会给该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被测量)测得值引入不确定度,会使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略有变化,但这种变化的影响将在测量方法的控制条件中加以控制,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CMC)代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但不能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成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使用,作为实验室测量能力使用。
  如果明白“赋予”的含义不是自身具有,而是人们的“给予”,那就不难理解人们为什么要“赋予”的目的。JJF1001-2011的“不确定度”定义注5的原文是“在GUM中的定义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使用了“被测量之值”和“测量结果”两个术语,“被测量之值”按DUM的说法省略了“真”字,是指“被测量真值”,“测量结果”则是当前所用术语“测得值”。“合理地赋予”是指在一定的包含概率下赋予,因此是合理地赋予被测量真值的分散性,“分散性”是指“真值”的存在区间半宽,不是指测得值的存在区间半宽,但人们把真值存在区间的半宽作为一个“参数”,人为地“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用来量化表述测得值的可信性(可疑度或可靠性),这才是定义的真实含义。而有人却硬是把不确定度与误差范围的半宽画等号,硬是说不确定度是被测量测得值的变动区间或误差范围的半宽。
  如果真的明白了不确定度U的用途是利用三分之一原则评判测量结果是否可采信的判据,而不是用来评判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判据,那就对了。我也多次强调U不是计算出来的,而是估计出来的,是用测量方案中的有用信息评估出来的。既然是凭信息估计,那就只要有可靠信息,就不必具体实施测量即可估计,所以GB/T19022(idt ISO10012)要求,不确定度评定应该在测量过程有效性确认前完成,而不是实施测量过程之后才去“马后炮”,“亡羊补牢”。当然有时候客户要求必须给出每一个具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测量者有必要对每个测量结果另行不确定度评定,这是例外。这种例外常常发生在客户并没有给出被测参数的控制限时的检测。“U也可以换成测量设备的MPEV”是典型的概念混淆语言,FLUKE等厂商就是这样概念混淆的始作俑者之一。
  什么是“测量结果”,还是要以JJF1001的5.1条定义为准,定义和定义的注说得够通俗、够清楚了,人人都可以一看就明白,我不想再做多余的解释。“测量不确定度”与“示值重复性”的功能相当,这个说法极其错误,示值重复性、示值稳定性、示值误差等等“功能相当”还说得过去,因为它们都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之一。“不确定度”是测量方法或测得值的特性,不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会给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度分量,这个分量被简称为“仪器的不确定度”,但却并不属于测量设备。
路云 发表于 2017-1-2 2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 02:15 编辑

承认“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也就确定”就足够了,总之,同一个测量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使用的有用信息完全相同,因此测量不确定度也就确定,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既是实验室该检测项目的测量能力(CMC)。用相同的测量方法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因为被测量自身的其它特性会给该被测对象的被测参数(被测量)测得值引入不确定度,会使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略有变化,但这种变化的影响将在测量方法的控制条件中加以控制,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CMC)代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但不能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成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使用,作为实验室测量能力使用。

简直就是放屁,狗屁不懂。测量不确定度表征的是被测量量值的分散性,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校对象,一台重复性很好,另一台重复性很差,用相同的方法,相同的测量标准,相同的校准人员,相同的校准环境分别对其进行校准,被测量的量值分散性就靠你这四样东西给确定啦?《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一样啦?简直是白痴。“检测和校准能力CMC”是“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吗?“被测对象自身的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会改变“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吗?什么叫“略有变化”呀?什么叫“这种变化的影响将在测量方法的控制条件中加以控制”呀?一台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靠你测量方法的控制条件加以控制,重复性就不差啦?

一般情况下可以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CMC)代替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给出”。不懂还要在这里装懂,对广大量友起着严重的误导作用。看看CNAS的标准是怎么说的吧:

CNAS-CL07:2011《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第5.5条:“…。一般情况下,不确定度应包含评估CMC时相同的分量,除非评估的“现有的最佳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被客户仪器的不确定度分量取代,因此,报告的不确定度往往比CMC大。…”第5.6条:“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证书中报告的测量不确定度,不得小于(优于)认可的CMC。

CNAS-GL05:2011《测量不确定度要求的实施指南》第3.6.3条:“一般在校准证书中应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在实验室的认可申请书中的‘申请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中’应提供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以上标准条款对照你的说法,你是不是在教“识字班”呀?老糊涂了吧。

“赋予”与“自身具有”完全是不搭界的两码事,所有的量值都是人们定义和赋予的,同一被测量,定义不同,人们赋予它的量值也就不同,难道“误差”不是表征赋予“示值准确性”吗?“而有人却硬是把不确定度与误差范围的半宽画等号,硬是说不确定度是被测量测得值的变动区间或误差范围的半宽。”谁这么说啦?瞎编的吧。

如果真的明白了不确定度U的用途是利用三分之一原则评判测量结果是否可采信的判据,而不是用来评判被测对象合格与否的判据,那就对了。这不是废话吗,测量结果都不可采信了,还能叫“合格”吗?三分之一原则是指“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U”与“被测对象的MPEV”之比应满足的技术要求,是人为规定的测量设备选型原则,是最低的技术要求。“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U”究竟有多大,那是要上级机构经过校准才能得到的,不是由你用技术指标套算得到的。前面第二段所说的那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测量设备的U是否能满足这两台设备各自被测对象的MPEV的三分之一,那是要等到上级机构校准之后在出具的《校准证书》中分别给出各自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后,才能依据该测量结果进行计量确认。也许只有重复性好的能满足要求,也许两者都能满足要求,也有可能两者都不满足要求。这个《校准证书》中所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各家机构都不尽相同,不是靠你套算就能得到的,否则的话你自己都能算得出来,为什么还要《校准证书》必须给出不确定度啊?你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能有溯源性吗?是溯源到哪家机构哪台测量标准啊?套算仅仅是用合格器具的最低技术要求来套算,其本质仍然是一个合格判据,对于超出规程规范规定的合格判据,但又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是没法套算的。

“测量不确定度”与“示值重复性”的功能相当,这个说法极其错误,示值重复性、示值稳定性、示值误差等等“功能相当”还说得过去,因为它们都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之一。“不确定度”是测量方法或测得值的特性,不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会给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度分量,这个分量被简称为“仪器的不确定度”,但却并不属于测量设备。

“重复性”、“稳定性”与“误差”怎么可能功能相当呢?前两者是离散型指标,其功能都是示值稳定程度的定量表征,只不过一个是短期的,一个是长期的;后者是偏移性指标,其功能是示值偏离真值程度的定量表征。"重复性”与“分散性”其意思是不是相当啊?我只是说“相当”,并没有说“等同”。“分散性”与“准确性”能搭得上边吗?搞了几十年计量,搞到这种水平,真是搞去死嘢。“不确定度”也是离散型指标,与“重复性”一样,都是表示“测量结果的分散性”,其功能是测量结果不能确定的区间半宽度,功能与谁相当不言而喻。“功能相当”与“谁的特性”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并不因为“特性”的归属个体不同,其功能就不能相当。你是不是又想在这里东侧西绕啦?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会给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度分量,难道不同的测量方法就不会改变测量误差吗?就不可能得到不同的“示值重复性”吗?

路云 发表于 2017-1-2 22: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njlyx 发表于 2016-12-31 03:11
将对"被测对象"的"要求"与对"测量方法"的"要求"混为一谈,一通胡搅!

看来有此同感的不止我一个。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3 10: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3 10:2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 18:09
  承认“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也就确定”就足够了,总之,同一个测量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使用的有用信息完 ...


“不确定度”既可以是测量方法或测得值的特性,也可以用来表示仪器的自身计量特性,具有两用性。仪器的所谓自身特性是哪来的?如果仪器不被测量,就无法得出所谓的”自身特性“,而这个测量方法,又是要事先定好的,所谓的“重复性”、“稳定性”也是如此,不同的方案,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大家必须统一到计量检定规程的方法上来。就连MPE也是如此,仪器生产出来以后,如果不通过按检定规程的计量来验证,谁敢保证这台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是多少?总的来说,仪器其实没有什么完全自身固有的东西,无论哪项指标,完全看我们用什么方法来测量,只有方法统一了,才能得到相似而不完全相同的结论。如果你还不明白,建议恶补计量基础知识。
njlyx 发表于 2017-1-3 11: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6-12-31 23:56
“测量不确定度顾名思义与测量有关”,这个说法完全正确,但此处“测量”是指测量方法,测量方法一旦确定, ...

部分探讨如下两附“图”——

20170103回路云贴_1.png

20170103回路云贴_2.png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3 15: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3 10:16
“不确定度”既可以是测量方法或测得值的特性,也可以用来表示仪器的自身计量特性,具有两用性。仪器的所 ...

  事物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确定的,“不确定”是形容人的主观思维、行动以及行为的结果。测量设备是物,是一种客观存在,不确定度是人们主观估计的结果,测量是人们的行为带有主观意愿,测量结果是人们行为的结果,因此“不确定度”只能用来描述测量过程、测量方法、测量结果,不能用来描述测量设备。但测量设备也有自己的特性,例如示值误差、重复性、稳定性、分辨力等等,测量设备用于测量过程,其计量特性一定会给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性,测量设备给测量过程或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虽然简称“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其实仍然属于测量过程或测量结果,而不属于测量设备。
  如果仪器不被测量,就无法得出所谓的“自身特性”,此话说得很好。这说明仪器的特性是确定的,客观存在的,但人们要去认识它,就需要去测量,认识它和测量它是人们的主观意愿和行为,是人们的主观行为带有不确定性,仪器的特性仍然在那里客观存在着,因此测量该仪器的行为结果,仪器示值或示值误差等就具有“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仍然是测量过程或测量结果的,不是被测仪器的,被测仪器的计量特性也在那里客观存在着,是确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重复性”、“稳定性”是仪器的计量特性,不管人们测量还是不测量,都在那里客观存在着,是确定的,是不同的测量方案,会得出不同的结果,所以为了统一大家的主观行为产生的结果(测量结果),就必须制定并统一到计量检定规程的方法上来,所以说检定规程表面上看是规定被检仪器的指标,本质上却是规定人们行为的技术法规。
  MPE是因为“最大”、“允许”、“误差”三个单词的缩写词组,与不确定度大不相同。MPEV因为有“允许”一词,虽然就不是仪器的客观存在,而是人们根据需要进行的设定,人们一旦设定,绝不允许任何人改变,也不允许任何人对其再搞什么评估,所有的同规格仪器就都必须满足它,无一例外。不管任何人用任何方法对仪器检测,人人都可以拍胸脯保证MPE必须是设计者或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的那个值,不管仪器是谁制造的,是谁检测的,仪器是好是坏,谁也不准改动MPE。
  仪器是“物”,每一种事物都有自己的客观存在的特性,这种特性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不管人们对其认识的程度如何,都是确定地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人想了解每一个仪器的特性好坏,便采用了一个叫“测量”的行为去了解它。遗憾的是每个人的行为是不确定的,产生了不确定的测量结果,是人们认识水平、行为能力的不同产生了“不确定度”。因此,这个“不确定度”不属于仪器,而属于测量方法或测量结果。被人们并不充分认识却满足实际需要程度的特性才
  属于仪器。我们恶补计量基础知识时,一定要严格区分不确定度、误差、误差范围(半宽)、最大允许误差等基本概念的异同,哪个是仪器的特性、哪个是方法或结果的特性、哪个是人们的主观估计、哪个是人们的设定、哪个是人类行为的客观结果,哪些是确定的,哪些是不确定的,哪些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哪些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solarup 发表于 2017-1-6 12: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我也讨厌输出分布估计,能干掉他就好了
solarup 发表于 2017-1-6 13: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6-11-23 17:33
谢谢分享,从各个分布的95%的K值发现,正态分布K=2是最大的。所以,将标准不确定度直接看成正态分布X2是保 ...

不确定往大了估是保守吧,你不确定度越小,越不保守。除以根6那个不确定度就更小了,而非更大了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7-1-6 14: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下阿蒙 于 2017-1-6 14:39 编辑
solarup 发表于 2017-1-6 13:08
不确定往大了估是保守吧,你不确定度越小,越不保守。除以根6那个不确定度就更小了,而非更大了 ...


我说的是不确定度B类评定的时候,把标准器的MPEV转化为不确定度分量u时除以的值,一般都把MPEV做为均匀分布除以根号3,这个相比除以2或者根号6等值是大的。所以,我认为把MPEV做为均匀分布也算一种放大(个人感觉MPEV不太可能成均匀分布)。

而最后计算扩展不确定度时,是把标准不确定度做为正态分布,是乘2的,明显比均匀分布这些乘根号3的要大,查表的也比t分布要大些,这我感觉也算是放大吧。
solarup 发表于 2017-1-6 16: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7-1-6 14:28
我说的是不确定度B类评定的时候,把标准器的MPEV转化为不确定度分量u时除以的值,一般都把MPEV做为均匀分 ...


首先我觉得误差分布是均匀的啊,在某个误差限内,哪个值都可能取到不是么?嗯,我觉得你说的也对,或者说取值可能不同,随机的部分可能是均匀的,但是系统的可能是正态的。
我觉得放大了好啊,放大了好比对上啊,否则比对总是提心吊胆的T_T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7-1-6 17:0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下阿蒙 于 2017-1-6 17:13 编辑
solarup 发表于 2017-1-6 16:14
首先我觉得误差分布是均匀的啊,在某个误差限内,哪个值都可能取到不是么?嗯,我觉得你说的也对,或者说 ...


放大了确实好啊,至少是方便了很多的。。。

就MPEV是否成均匀分布来说,我感觉是不太可能的,比如一个标准电阻假设为1欧,MPEV为1%,检定合格,周期一年,然后我们拿他做为标准器使用时,说它的实际阻值在0.99~1.01之间等可能的,那就太扯了。。。而且楼主的文档里也指出了呢:
1.1 输入量分布估计
按级使用的测量仪器最大允许误差导致的不确定度,很多人通常都是估计为均匀分布,其实不然,具
体估计为何种分布,需要对该类仪器的示值误差做大量的统计工作才能得到。例如标准电能表的误差分布
规律,通过大量检定数据统计,认为其示值误差接近正态分布[7~8],如图1(0.1 级表、400 只、7254 个数
据)和图2(0.05 级表、200 只、5978 个数据)。


按级使用的测量仪器其最大允许误差导致的不确定度,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其接近何种分布时,
保守的角度考虑
估计为均匀分布是比较合理的。   (我对这句话的理解就是均匀分布k值小,除出来的值就较大,即更保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7 10: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solarup 发表于 2017-1-6 13:08
不确定往大了估是保守吧,你不确定度越小,越不保守。除以根6那个不确定度就更小了,而非更大了 ...

  我说过,对于规避风险的事我国老祖宗的哲学是枪打出头鸟,落后被狗咬,应该秉持“中庸偏保守”的对策应之。包含因子相当于测量工程的安全系数,6个包含因子最小为1最大为3,2和√3恰处“中庸”地带,不确定度越大对测量工程否定力度也越大,否定力度越大工程就越安全,越小风险越大,越不安全。因此,在没有规定包含因子应该取多大时,包含因子的取值就不必管它什么分布,在“中庸”的两个值中,做分母时应取较小的√3,作分子时应取较大的2。√6大于2更大于√3,如119楼所说,除以根6那个不确定度更大了,而凡更小了,且在“中庸”之外,是应对风险不可取的举措。这就是在不确定度分量评估时常常取k=√3,在评估扩展不确定度时一般取k=2的真实原因。
史锦顺 发表于 2017-1-7 11: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7-1-7 11:0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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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测量计量的定量计算,居然论起“中庸”来。      
       变换系数k=√3也好,包含因子k=2也好,都是舶来品,是不确定度理论中固有的。炮制不确定度论的那几个美国人,竟然遵从中国古代的“中庸之道”,真乃笑谈也!
-
       老史的观点是: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误差元绝对值的最大可能值,即MPEV)是以系统误差为主的;在不知随机误差与系统误差所占比例的情况下,根据“误差量上限性的特点”,遵从“误差处理的保险性原则”,要按不利的情况处理,要把误差范围当系统误差处理,这保守些,但不出错;不确定度理论认为误差范围是随机的,把误差的作用估计小了,不符合误差量的上限性特点,违背误差处理的保险原则,是冒险行为,是错误的。
       误差量估计大些,促进用较好的仪器,大不了多花20%的仪器费。保证工程质量,这钱花得值。
       误差量估计小了,工程的量值超差,就可能引起事故。那造成的损失,可能是少花的仪器费的几百倍,几万倍,甚至无穷大倍。孰重孰轻,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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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计量,讲质量,判断合格性,必须严格。不允许搞“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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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系统误差是恒值的(否则就根本不能修正)。应用测量、计量的统计都是时域统计。在时域统计中,系统误差是恒值。因此,B类评定的标准不确定度,即MPEV/√3得出的标准不确定度,是不成立的。本栏目另帖正在讨论,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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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7 14: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史锦顺 发表于 2017-1-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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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测量计量的定量计算,居然论起“中庸”来。      
       变换系数k=√3也好,包含因子k=2也 ...

  事实上,误差理论和不确定度理论都是舶来品。舶来品并不一定是坏品,现代科学有许多都是舶来品。我们应该洋为中用,古为今用。不确定度评定和误差理论虽然是舶来品,但体现了洋为中用。中庸之道是老祖宗的哲学,应用于风险评估方面的事或物却体现了古为今用。“古”和“洋”结合应用于现代计量科技,对不确定度评定理论加以理解和运用未必不好。
  史老师的观点是:“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误差元绝对值的最大可能值,即MPEV)是以系统误差为主的;在不知随机误差与系统误差所占比例的情况下,根据“误差量上限性的特点”,遵从“误差处理的保险性原则”,要按不利的情况处理,要把误差范围当系统误差处理,这保守些,但不出错”,我说过史老师对误差理论的观点我从不反对,我都很赞成。
  但这里的“保险性”和“按不利的情况处理”均是从“确保准确性”角度出发的。不确定度理论不是对误差进行估计的理论,不是估计准确性,而是站在“可信性”角度的评估。已知系统误差,正如史老师所说“事实上,系统误差是恒值”,是“已知”的、“确定”的,是“可信”的,已经“确定”的东西不在“不确定”度评定范围之列,是理所当然的。因此站在“误差范围”(其实应是误差范围的半宽度)内误差是随机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随机发生的“误差”(包括随机误差和未知系统误差)可能给测量或测量结果引入多大的不可信性(即可疑度,或不确定度)进行估计,然后加以合成并乘以安全系数(包含因子)即可估计出该测量工程的安全性或称可靠性或可信性。
  因此,可信性、安全性的评估不同于准确性的计算,不同于误差分析。不确定度的作用的确不同于误差的作用,“误差量的上限”是被测对象准确性所允许的极限,不是测得值可信性的极限,用被测对象准确性所允许的极限解释测得值可信性的极限,属于张冠李戴,好的工具用到了不该用它的地方,必然导致“违背误差处理的保险原则”,必然导致错误。
  “搞计量,讲质量,判断(被测对象的)合格性,必须严格。不允许搞‘中庸’!”,说得太对了,我举双手赞成。但如果把测量工作视为施工一个“工程”,评估“测量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就不得不古为今用,古人“中庸偏保守”的哲理和对策是既安全又经济的。过于严格的安全性自然很好,例如取包含因子k=10或100,但却必须投入不该过分投入的测量成本,是无价值的资源浪费行为,并不可取。
zqb52607 发表于 2017-1-9 16: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感谢楼主
njlyx 发表于 2017-1-9 22:42: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例如取包含因子k=10或100 】  <<<<  信口开河!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10 16: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10 16:32 编辑

  例如取包含因子k=10或100,仅仅是个“例如”,我的意思是包含因子k没有必要取值太大,太大了工程安全性虽然好,但投入过多的测量成本不值得。如果楼上认为例如取包含因子k=10或100是“信口开河”,还可以认为我说的是大于3的任何数,理解我说的意思就可以了。
  对于测量工程而言,从工程的安全系数的角度考虑,安全系数取k=3就已经够大,因此在施工标准(检测规范)和顾客没有规定k为多大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取k=2足够了。说白了,不确定度评定最终目的就是确保测量工程的安全可靠,确保测得值的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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